高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思考
规范管理,明确定位,
强化跟踪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效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多项工作意见,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署第11号令从内部审计的目标层次、内涵与外延、组织边界、审计职能等方面对内部审计进行了重新定义。习近平总书记担任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于5月23日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重视,让我们内生动力的同时,也倍感压力。
一、我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
我校于2002年设置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合署办公,直到2014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审计处单设。现审计处设置两个科室,基建工程审计室和财务审计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5人。
二、我校新建工程基本情况
我校在主校区周边征地2000亩,从2011年始,逐步开始大规模基本建设。近几年,共投入资金9亿余元,投资建成23万㎡房屋建筑,4.5km道路管网,3.2万㎡运动场地。
三、我校基建投资审计开展情况
(一)基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优化工作环境
学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系,校长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学校党政领导不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经常检查指导审计工作,为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提供了良好工作环境。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教育厅审计工作处等上级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审计业务、审计质量等多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在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日益增强。
2、夯实基础,加强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校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建立了《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管理办法》《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3、严控过程,强化跟踪审计
《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对特大型投资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全过程参与。我校从2011年开始,对2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把好施工过程经济关,化解施工过程风险的同时,也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校在审计实践中逐步由施工全过程向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过渡。
4、借助外力,提高审计效能
学校大型基建投资审计是聘请社会审计事务所来完成的。2011以来,我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从20家投标单位中选择5家事务所建立了学校的基建投资审计库。现在,我们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将额度以上的审计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招标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审计团队。
委托审计委托的是工作而不是责任,因此,必须全面加强委托审计管理。抓住委托审计的工作流程中的前期招聘、合同签订、过程管理、总结考核四大环节,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管模式,明确“为什么审”、“审什么”、“怎么审”等方面的问题,使我们内审人员有序、高效地开展委托跟踪审计的监管工作,最终达到节约投资,减少不必要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第一,加强合约管理。我们要求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对派出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水平、审计沟通、工作时限、项目审计方案等方面都进行承诺,特别是对主审工程师要提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强化监督检查。我们经常检查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质量,特别是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是否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复核是否符合委托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是否进行核实等。通过审计合同、审计工作方案、廉政合同、月报告、往来函件、日常检查等方式,督促审计事务所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同时,注重监督的方法与程度,以保证审计事务所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审计,主要达到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的目的,力促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三,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情况对审计事务所进行不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审计事务所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考核优的继续委托,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委托。
第四,建立复核制度。我们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采用“三级审核”制,管理部门进行第一级审核,审计事务所进行第二级审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校内外专家进行第三级审核,对结果进行检查与复核,必要时另选事务所进行复审,以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可靠。
5、明确定位,加强监督服务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是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审计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者。审计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已经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审计人员频繁地进入现场进行见证和取证,提出审计建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业务部门纠正和改进工作。但是审计监督不能代替项目管理,跟审人员不能成为“万金油”、“挡箭牌”,只能作为审计处的信息员,将情况直接反馈到审计处研究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提出及时整改的审计意见。如果审计人员在跟踪过程中配合或处理不当,容易引起项目参建单位的抵触情绪,出现“一对多”的局面。我们内部审计人员不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但要开展对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促进工作规范、良性运行,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建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在基建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在此与大家一起讨论。
1、合同方面:控制条款难履行。合同签订时候,出于维护学校利益,要求限额设计、限额变更,现场变更涉及的款项在竣工结算时支付等内容。但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勘资料不符、设计方案调整、技术方案调整等甲方因素,造成变更,施工方绝不会在竣工结算后才要求支付工程款,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诉求。这些合同内容都是保护学校的利益,但往往由于自已的因素很难实现。
2、索赔方面:延期开工遭索赔。在合同签订后,施工方进场搭建临设,准备开工,但几个月、半年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办下来,造成施工方申请索赔。
3、签证方面:现场签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签证不及时。二是签证不全。施工单位为了虚增工程量,对有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三是签证失真。施工单位利用隐蔽工程的隐蔽性,多计工程量,诱导建设单位误签。四是签证要素不全。现场签证一般需要管理部门、监理、施工单位等三方共同签字,但现场签证存在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签证内容也往往存在较多缺项。如:在签证中最多是“以审计为准”,不承担管理责任。
4、以“会”代“审”错定位。以会议形式确定材料变更、进度款支付、新增工作量等,审计工作是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参加会议后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以上的例子还很多,不一一赘述,总之,我们内部审计应该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用专业人员来做专业的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我们内部审计为规范尽责、为管理助力、为发展服务的目的。
(三)基建工程审计的努力方向
近几年,我校共完成72项大型基建投资审计,送审金额9亿元,审减1.2亿元,平均审减率13%,发现并解决了诸如合同条款与有关政策不符、项目设计滞后、现场签证和施工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风险,审计效益明显。
未来工程审计在总结基建工程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多向兄弟院校取经学习,按照审计署11号令的精神,逐步实现单一造价审计向建设程序、招投标过程监督、资金使用监督等综合审计转化,从以监督为主向立足服务、坚持监督转变,从查处揭露问题为主向提出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转变,从追求单纯数字成果向追求综合审计效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