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年,我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局各职能科室的指导下,抓整合、打基础、建机制、强队伍,切实履行职责,守住了不发生重大市场安全事故的底线,较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确保饮食、用药安全。我所于3月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企业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底数,截止12月底,现共有商店超市31家,药品经营企业4家,小餐饮24家,小作坊3家。为确保每家食品经营都能够按照主体责任标准,依法经营,规经营,要求每家小餐饮商店超市建立进货台账,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了相关信用监管档案,并且每季度例行检查一次全镇的餐饮、商店以及药店,确保老百姓能放心购买食品药品。此外每季度还检查了镇区域内的化妆品店,建材店,理发店等等,同时为确保居民能放心购买蔬菜水果,全年共抽取部分商店瓜果蔬菜进行食物快检180次。
(二)确保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我所全年共检查60次校园食品安全,对我镇五所学校展开校园内部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环境的检查,检查食物安全、食品留样、大肠杆菌是否残留、购买蔬菜大米面粉台账、食堂员工自身健康证件以及对瓜果蔬菜快检。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小餐饮的检查,严禁发生因食物问题而造成人员食物中毒、腹痛腹泻等问题。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为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我所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巡查,出动人次6次,车次10次,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作业证。
(四)加强市场秩序治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日常监管,我所依托群众举报、民心等平台,配合日常监管巡查等方式,清理辖区内无照经营业户,疏导办照13户。无证无照经营乱象、安全隐患得到了初步遏制。公示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农资市场的监管,全年内我所共开展以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农资为重点的专项检查10次,检查经营户10户,均未发现问题。
(五)落实企业年审工作。企业年审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做今年的年审工作,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年审工作。既可以带营业执照,许可证到所里自行上网申报年审,也可以协助业户自行申报,我所年初在全镇范围内建立了个体工商户群,年审流程及时发布群里,节省了新业户摸索的时间。我所企业年检工作也在上半年达到100%。
(六)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对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办案法治审查,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市场经济,优化了两河口镇市场营商环境,全年共办理六个案件,五个案件予以警告,一个案件罚款2000元人民币,罚没过期食品4袋。有效的打击和警告了各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镇所人手不足是当前和今后履行职能最突出和最应紧迫予以解决的问题。镇所可动用的绝对力量剔除病、事假等因素几乎没有可动用的人数,根本不能全面开展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如若突遇重特大事件,比如春节前爆发的新冠疫情、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级专项行动,根本谈不上开展正常的职能工作,何况还要面临各种临时增加工作任务、突击检查、重大执法。因此,镇办人员现状必须尽速改变,促进今后基层市场更好的监管全面、有效履职。
(二)职责边界模糊,基层工商干部日常事务繁杂。工商体制实行省以下“分级管理”后,基层工商人、财、物归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思路融入地方,基层职能领域逐步拓宽,但职责边界较为模糊,基层干部除了日常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等做好工商本职工作之外,还要负责一些政府交办的法定职责外的任务。不管该项工作与工商职能是否有关,政府都要求工商部门积极参与,基层工商部门在纷繁的事务中难以认清自己工作的重点,成天就是盲目应对琐碎工作,而忽视了发挥最根本的职能作用。最重要的市场监管职能则履职不到位,市场监管的行政效能低下。
三、明年工作安排
明年,我所将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机制,突出重点,加大对农贸市场,小作坊、小餐饮监管整治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持续录入日常食品安全系统。继续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时检验;加大对锅炉、起重机械安装现场的监察力度。现如今依旧处于疫情期间,我所将继续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督促餐饮、饭店开办者落实登记、测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和戴口罩等个人防护要求;同时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原材料进货、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对餐饮服务单业海鲜、猪牛羊肉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餐饮服务业暂不提供海鲜生食菜品等要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继续督促药店严格做好感冒、发热、咳嗽、腹泻等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报告工作,重点突出对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