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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一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_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xxxx益保障法》、《未成年xxxx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_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_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
通过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县法律援助已成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增长点,开辟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领域、新舞台,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具体窗口。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二
20xx年度,市委、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22件实事之一,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援助案件需达到1200件以上,对此,市、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
1、在纵向上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人员建设、提升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确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层,扶助百姓。
2、在横向上加大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证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覆盖范围。
二、协调相关机构,营建综合优势。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援助能力。
目前,我市两级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残联、妇联有少量的经费补贴,社会资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制问题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进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拨款数额处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万元的法律援助经费不能满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师办案补助费因资金问题尚未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的补助标准,在全省处最低标准状态,从一定意义上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经费的严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础建设薄弱,硬件设施落后,影响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发展步伐。从我市所属县(市)、区的经费投入而言,各地经费投入不足且极不均衡,城区和个别县(市)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极少,甚至无经费,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的工作构想和工作重点: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资金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县(区)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确定经费数额并逐年增加,对此,一方面我们将积极争取,以优质、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业绩争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求得帮助和支持;
二是专项法律援助经费的适时给付,确保重点工作的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到二十二件“利民工程”之中,1200件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仅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需要二十六万元的办案经费,而20xx年市财政的预算仅为八万元,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广开法律援助资金的渠道。对此,一方面我们将与残联、妇联等行业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其机构中的专项资金,补充专项援助所需资金;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得企业界的支持和赞助,同时积极对上争取资金。
四是挖掘资源潜能,优化人员结构。20xx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大学和博大律师学院协作,依托其人才优势在教师和学生中招募了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并直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收效显著。各县(市)、区也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挖掘本地的法律人才资源,吸纳公、检、法离退休人员和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的提高了基层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和强化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五是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行为。制定“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细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程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咨询、非诉、调解及代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后劲。
六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数量,充分挖掘社会法律援助人才资源,主要是公、检、法、司的离、退休人员和法律专业但目前非政法机关人员,充实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质量,直接面对援助对象,直接服务于基层百姓。:
七是与我市的大专院校建立起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常效机制,以工作目标、日常考核等方法,全面调动、运用其内在法律援助资源,参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动,增强法律援助的整体实力。
九是细化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及相关的考核办法,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化和效率化,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性的最优化和最大化。
十是争得人大、政协的进一步支持,强化对各成员单位协调、监督力度。今年我们将向市人大、市政协定期汇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求得人大和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各成员单位责任义务的履行。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篇三
一、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1、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共3人,其中大专1人,并专人专职。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订了《司法所的职责及规章制度》;2、司法调解中心成员15人,其中大专15人。今年上半年以来,调解纠纷4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成功率达98%,减少了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3、安置帮教工作。XX年和XX年刑满释放人员9人,我们对他们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档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据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棣司发[XX]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泊发[XX]22号文件“关于**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泊发[XX]21号文件“关于成立**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本着九个标准,对全镇52个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标准的,向领导汇报后,民政所、司法所联合一一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觉得符合标准的,写成汇报材料,上报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我们将严格按上级要求干好一切工作,不断树立好自己的形象。
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四
一、熟悉并学习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适应新环境
1、严格学习并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期间,认真学习了集团企业(文化)工作体系精神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并了解公司组织架构;积极参加公司新员工拓展培训以及其他业余及工作讲座知识学习;第一时间关注并学习集团OA最新集团动态状况;并且期间做到无迟到、早退等违规现象。
2、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集团运营业务概况。积极主动通过与集团各领导及同事外出开展各二级单位走访调查工作,熟悉各二级单位及其招生门店、训练场地地理位置与环境,尽快学习并了解各集团业务运营概况;并初步完成深圳地区、广州地区、东莞地区三大区域的实地走访了解学习。
二、尽快熟悉并积极开展本职工作,力求契合岗位职责要求
1、主动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学习。熟悉集团的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学习法务岗位职责要求文件;梳理并完善0A合同审批流程表;积极提供集团法律疑难解答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合同档案管理现状,并努力贯彻执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2、积极开展集团业务合同审查工作。随时与业务公司及部门人员保持沟通联络,了解合同背景及交易目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每一份经审查的合同做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按月度做好合同审核汇总工作及月度自评反省工作总结。
3、积极制订并完善法务相关制度及合同标准范本工作。熟悉了解现有的集团法务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集团法务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完善工作;初步完成门店租赁合同、训练场地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工作;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开展集团其他业务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及完善工作。
三、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及各二级单位的法务联络工作,防范诉讼法律风险
1、通过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多形式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的联系,积极跟进业务合同审查工作;积极主动询问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法律疑难问题,并努力学习总结。
2、积极跟进集团及二级单位法务工作事宜,并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指导、检查、监督法务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集团重大合同及诉讼类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同时,总结诉讼纠纷经验教训,防范法律风险。
四、努力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理清法务工作思路
法务工作不仅承担业务合同的审查工作,而且承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修订等法务工作。除了加强自身法律专业基本功的学习之外,并且努力学习了解集团各项业务运营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等领域知识。在此,积极主动向各位领导及同事虚心请教学习,积极调整好心态、完善自身的工作习惯及工作方式,进一步理清并计划性地推进法务工作的开展。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最后,今年算是有着特别意义的一年,在时值集团“二十周年”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感谢集团给了我一个提升并学习的机会。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我迅速融入了城投集团这个“大家庭”,并进入法务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集团法务的工作中去。虽然在某些业务合同等领域是新接触的,且工作任务杂多;但是相信只要克服不足,勇于学习,敢于担当,以及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下,工作能力定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此,也争取能成为集团一名有价值的员工。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篇五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领导责任制。成立了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成员组成,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法律服务所主任具体布署、协调、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天长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方案》,明确了目标和指导思想,确定了法律行风建设内容、方法和步骤,做到有计划、有措施,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法律行风建设的每一个阶段开展之前都要通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布署安排,开展过程都要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进行阶段总结,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出整改的办法,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基础。保证了法律行风建设年工作的有序进行。
2、坚持以评促建,抓好行风评议。
在法律行风建设年工作中,我所抓住“自评”和“他评”两个重要环节。在“自评”方面,我们组织全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贯彻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以及我所的具体要求和安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人人参与行风建设的局面。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体人员认真查我所和自身在所管理、法律服务中的不足表现,自挑毛病,自我反思,结合自身实际,查找自身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据不完全统计,通过自查,共排查出具体问题10多个。在“他评”方面:一是开好一场座谈会,邀请各方面代表等参加,听取他们对我所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做好一次问卷调查,向发放社会调查表;在开展行风评议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人直面问题,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不护短,不遮丑。通过我所基本摸清了行风状况的“家底”,做到了心中有数,为整改工作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
3、坚持以建为主,创建行风新风。
建设良好的法律服务行风,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此,我所把创建好行风摆在了工作的重要位置,着重抓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和完善各项规定制度,从源头上抓好行风建设工作。在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来,我所先后制定并完善了考勤制度,例会制度,所务公开制度等。
(2)规范收费行为。收费问题是当事人普遍关注的热点。我所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统一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票据,严肃收费纪律,确保所无乱收费的人和事发生。
4、坚持纠建并举,树立良好的行风。
为切实将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落到实处,针对自我反思中所存在的不足和座谈会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求每个法律工作者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和改进。着重解决与纠正个别法律工作者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敷衍,工作不请示,不汇报,不注意自己言行而损害法工作者形象等的现象和问题,通过自我整改,群众监督等环节反省改进。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之一,以此促进法律行风的转变和提高,树立法律工作者良好的形象。
二、取得的成绩
通过开展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我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的增强,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行风有了明显好转。
1、全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通过学习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2、我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事业心、责任感明显增强,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凳子、一杯热水、一声再见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每个法律工作者的思想明显转变,职业行为逐步规范,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无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发生,受到社会各界的称赞。
3、收费行为规范,无一例违反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我所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全部情况,通过此次法律行风建设年活动,是我所在全镇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使我所更有信心做好基层法律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六
这学期开学之始,在法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组织下,我们各个社团一同面向1X级新生进行了社团纳新活动,在纳新会上,我向1X学弟、学妹介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时间以及从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当天本社团共纳会员八十多人!
20xx年10月26日,在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校游园会中,共那外院会员35人。并在当天举办的校社团风采大赛的决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1X级刘雪同学以一曲《my heart will go on》博得了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最终法律援助中心获得辽宁师范大学社团风采大赛优秀奖。
20xx年11月15日法学院1X级,1X级32名同学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社团的组织下,来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社区。本次法学院同学进社区主要是为了协助马栏街道进行国家第二次经济普查,并且与社区长期建立联系,为社区提供法律援助,给群众带去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本次活动在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同时,也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实践机会,充实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也使同学们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在马栏街道办事处我们荣幸的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吕部长的主持下召开了社区人员见面会。同学们3人一组被分到马栏街道所辖的10个社区工作,在各自社区负责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各自的社区,开始我们的社区援助工作。同学们都兴致勃勃,信心百倍!并且在工作中,同学们时刻以服务为中心、以援助为宗旨,为社区和人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校广播台、校报以及《师大学生》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
20xx年11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在文科楼501教室举行了法律援助中心1X级会员见面会,在会上宣读了《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和法律服务志愿者承诺,并对前段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法律援助中心的会员们均表示在以后的活动中积极参与,热情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0xx年12月4日,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师生组织了以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活动地点位于沙河口区马栏广场。本次活动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学会策划协办。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鲍艳春老师、团委书记耿树丰老师、徐大泰、韩秀义、姚玉杰、四位具有资深实务经验的老师以及法学院研究生和1X级本科生一同参加了该活动。本次活动也受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的顶力支持和帮助。
活动下午一点准时开始,同学们以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身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不同主题散发法制宣传传单,向路人讲解新颁布的法律。徐大太老师和韩秀义老师负责对咨询者的疑难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广大群众们响应积极,活动效果也是十分明显,前来咨询的群众都带着满意的答复而归。
活动当天,正值大连天气骤然降温,天气寒冷,寒风凛冽,但是,参加活动的老师和同学们仍然热情洋溢的为前来咨询的人民朋友解答法律问题和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老师和同学们丝毫没有因为天气的原因而降低活动的激情。同时,群众们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络绎不绝的来到咨询台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整个场面透露出一种法律的温馨和法律疑难得到解决后的轻松。
在今天全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中,我们法学院的师生通过本次实践性的服务和宣传,一方面让更多的人重视法,了解法,遵守法;另一方面提高大众的维权意识,并且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给他们提供了具体的帮助。本次活动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突出了辽宁师范大学法法学院 厚德济世,博学明法的院训和 探讨理论、立足实践、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也体现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优秀学品,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感。
20xx年12月5日,我带领法学院1X级4名同学到辽师附属第二中学,为初一的学生讲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我们同学的精心准备和认真讲授中,初一的同学们收获颇丰。附二中的老师也给予了一致的好评和莫大的感谢。
时光匆匆,这个学期已经接近尾声,在法学院团委和法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本社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并且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在这里感谢老师的支持、指导,感谢全体社团成员的帮助,没有你们,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成绩。我将会带领本社团的全体成员继续努力,再创佳绩!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篇七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 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1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1.2 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1.3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1.5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6 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
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4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A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B市(南)和山西省的C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D市(D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2.1 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2.2 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的状况,包括的比率、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2.3 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A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B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C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D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4)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
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 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117013件,非诉讼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
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
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篇八
全力打造服务型的司法行政队伍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市委开展“三个学会”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市委政法委在这里召开以“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为主题的研讨会,这对于深入开展“三个一切”和“三个学会”学教活动,指导政法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此次研讨会的主题,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我做如下发言。
一、实现理念创新,把握服务总方向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建立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完善法援体制等诸多方面,全面而又深刻地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赋予了司法行政工作新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时代要求,为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一,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四个服务”的基本方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继承和发展,是做好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能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服务,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三化”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安全城市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
第二,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八个转变”的改革思路。十六大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围绕这个改革目标,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八个转变”:实现监院监管、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由常规传统的管理手段、方式向创新教育改造机制转变,向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转变;实现监院经济发展由外役劳务向监院内生产转变,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变区位优势为发展优势,变低价投入为高价增值;实现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由常规服务向开拓服务,由封闭服务向开创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多元服务转变;实现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由传统的调解方式、调解定位,向法定效力调解转变;基层法律服务由坐堂等客服务向法律服务进社区转变;实现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由一般号召、一般推进,向注重“八个结合”,突出普治效果、重点转变;实现班子、队伍和财务建设由常规管理、一般要求,向依法管理、循规管理、制度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指导方式由一般号召、常规安排,向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转变。实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由封闭自为,向开放服务大局转变。
第三,明确司法行政工作“六个提高”的素质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是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各项工作的关键。我们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努力做到“六个提高”:提高工作效率、效能和效果,切实转变作风;提高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发挥局、处两级领导同志的表率作用;提高干警队伍的执纪执法水平和局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三支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局、处两级干部的创新能力,培养世界眼光,增强战略思维,实现机制、载体和方式创新;提高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注重理论,勤于实践,拓展领域,强化服务;提高监院干警队伍的执法执纪能力,创新教育改造机制和长效安全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保障的整体功能。
二、实现与时俱进,建设服务新体系
法治环境就是发展环境,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科学规范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客观要求。今天,市委政法委就“创建安全城市,打造服务型政法队伍”这一主题进行研讨,它预示着我市的政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把改革发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要务,积极构建科学规范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创建安全城市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适应创建安全城市的客观要求,努力提高普法层次和水平。在“四五”普法中,我们要立足于推进实现社会生活法治化,打造法治沈阳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所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全力抓好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四个层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八个结合:普法与加强地方立法相结合,普法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普法与促进司法公正相结合,普法与增强规则意识相结合,普法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普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普法与加强道德建设相结合,普法与促进社会诚信环境建设相结合。
(二)适应创建安全城市的内在要求,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法律服务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为我国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实现社会生活法治化,打造法治的沈阳,创建安全城市,也要求我们必须服务大局、服务稳定、服务发展、服务人民,必须全力加快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发展律师公证服务体系。律师公证业的发展要适应入世要求,就必须打破传统的服务模式,做到定位于服务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定位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快与国际接轨;定位于服务沈阳快速发展;定位于大市场、大开放、大服务、大格局的发展思路。
律师服务要实现新发展。三年内,律师服务要在服务人数上实现规模化,力争使律师总数达到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六点五;服务分工实现专业化,建成一批以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和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实现外向化,在地域、国域上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服务质量实现品牌化,打造一批名牌所,培养一批有知名度的律师;服务队伍实现规范化,认真贯彻省厅有关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提高律师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建立起科学有效、规范有序的行政、行业、内部管理和依法管理机制。目前,我市已建成成百人所两家,50人以上所3家,外地在沈设立分所6家,我市律师所到外埠设立分所4家,特别是省直42家律师所划规我市接管后,我市律师所总数已达108家,律师总数已达1210名,这就为我市律师业的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证服务要实现新突破。一是按照市政府有关公证体制改革批复文件的精神,我市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工作已全面展开,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公证公信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公证机构布局,设立了浑南新区公证处,还要逐步向其他开发区、工业区和农业园区等方向拓展,形成新的公证服务大格局。三是抓住转制契机,通过活化用人新机制,落实公证处用人的自主权;活化内部运行新机制,增加公证处实力;活化激励新机制,调动公证员积极性;活化管理新机制,探索事业体制公证处管理的新模式;拓宽服务新领域,积极开拓商标、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涉外融资等公证业务。
——发展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法律援助是国家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而无偿地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是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客观要求,是完备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这项服务已列入市政府今年为民所办20件实事之一。前一段,我们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联合起草了《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现已进入市政府规章审批程序;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已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得到落实。近期,正在强化系统建设,筹建区、县(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机构,在街道、乡(镇),村和社区分别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工作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三)适应创建安全城市的社会要求,完善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社区是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孕育而生的新的基层组织,是创建安全城市的关键所在,也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崭新天地。社区安全则城市安全,社区稳定则城市稳定,社区发展则城市发展。今年以来,我们在社区法律服务方面,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深体会到,社区工作需要法律服务,社区居民渴求法律服务,而提供法律服务正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去年,我们按照司法部社区法律服务会议精神,坚持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社区和群众,定位于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努力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援等各项工作向社区延伸。今年,我们已在沈河区实践了法律服务进社区的顾问制模式,在铁西区探索了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窗口制模式,最近我们又在和平区创新了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干事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千秋,为下一步继续完善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适应创建安全城市的必然要求,高起点构建监管改造综合性安全防范体系。监狱和教养院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监院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安全稳定。监院的教育改造水平的高低,从一个侧面代表着城市文明程度的高低。近年来,我们始终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创新机制、创新载体为动力,以依法治监治院、规范管理为重点,以确保监院安全稳定为核心,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前提,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为保证,进一步抓好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创办劳教特色,高起点构建监管改造综合性安全防范体系,这种思路是符合创建安全城市必然要求的。在实践中,我们要继续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体系,以确保“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为目标,完善“一把手”负全责的岗位责任制、执行责任追究和督查等规章制度。按照监狱工作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治监、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公正文明执法。继续创办劳教特色,积极探索符合“三性”的管理模式;采取教育、心理、社会、医学等科学方法,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增强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工作能力;突出劳动生产和矫治习艺功能,提高教育挽救质量;努力研究解决长期沉淀的“FLG”顽固分子和反弹人员的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方式和教育方法。
三、创新工作机制,保证服务高质量
好的理念和思路需要好的机制来保障。为使司法行政工作符合创建安全城市和“四个服务”的基本要求,我们既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又要站在新的起点和高度上,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关键是建立起一套符合提高服务质量要求,适应服务发展需要的新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普法工作新机制。一是实现学法规范化。我们要在制定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市级领导班子听取法制讲座、市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和中小学法制课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正司法等方面建立考察评价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非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普法合格证、公务员、司法人员在职培训考评等制度。去年末,我们首次组织了有万余名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促进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今年我们还要组织这样的考试。
二是创新学法载体。“四五”普法以来,我们正在从四个方面创新普法载体。首先,充实宣讲载体,聘请国家知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组建我市“四五”普法讲师团;在社区和农村设立法制宣传员,普法队伍得到加强。其次,丰富宣传载体,加强对法律法规及法制建设的新闻报道,专栏传播,以法律“六进”和“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形式,丰富法制文化,活跃法制生活。第三,运用示范载体,对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企业、社区、农村依法治理等层面有影响力、感召力和推动力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第四,壮大保障载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组织实施,全社会参与,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发挥综合指导、典型总结、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全力推动“四五”普法向纵深发展。
(二)建立律师公证诚信新机制。诚信是法律服务的宗旨,是法律服务业的内在灵魂,没有诚信就没有律师公证业的发展,律师和公证人员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为了规范律师公证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今年,我们在全市律师公证行业中,开展诚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诚信律师、公证员评价活动,建立起由不良记录查询与通报、信用警示与奖惩、公示制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律师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和投诉责任制度组成的诚信监督保障机制。
(三)建立服务民营企业新机制。2002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经济增加值达到704.8亿元,同比增长12%,占全市GDP的51%,民营经济撑起了沈阳经济的“半壁江山”。目前,全市产值超过5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已达100多户,超亿元的达50多户。民营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建立现在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迫切需要我们提供优质、优效、优惠、优先的法律服务。去年,我们组建了由我市35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市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突出法律服务重点,健全联系网络,建立起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同时聘请部分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员,对顾问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采取集体研究论证、受企业委托、公开咨询电话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顾问团成立以来,已与东宇集团、和光集团、博望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等80余家大型民营企业签定了法律顾问合同,与沈阳风华企业、沈阳铝材厂等20余家民营企业达成了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初步意向。下一步,我们要把这项工作继续做大做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平台。
(四)建立律师介入信访新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在推动依法信访,促
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我们在信访部门开展律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人员介入接待上访工作机制。一是在市信访办设立法律顾问室和法援联络部,建立执业律师在信访办值日接待制度。全市执业律师每年义务承担一次(日)的信访接待工作及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依法疏导和分流、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服务。三是落实五项制度,即:协调沟通制度、律师所主任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值日考勤制度和考评奖惩制度。这一举措,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信访部门、上访群众的好评。
(五)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实行群众自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末,我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部有关工作规则,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在客观上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我们制定了培训计划,邀请院校法学教授、法院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竞聘上岗。其次,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业务登记、走访回访、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等规章制度。第三,在基层建立了由街道、社区、楼院义务调解员组成的“321”调解网络,以此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篇九
20xx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法律援助工作围绕适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加大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积极组织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现将20xx年法律援助工作汇报如下:
一、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情况
20xx年,全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件,结案274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34件,办结34件;受理民事案件294件,办结240件。涉及农民工171件,妇女104件,未成年人9件,残疾人9件,老年人21件。20xx年解答来信来电咨询2144人/次,宣传21场次,发放宣传资料7950份,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约150余万元。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20xx年中心利用布洛陀民俗文化节和各乡镇歌圩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基层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在宣传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十个乡镇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_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劳务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方面的咨询4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使全县广大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管理,使法律援助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
我中心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援助案件审查、受理办理工作。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六统一”, 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审查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录入法律援助案件,统一归档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降低门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受援面
大力做好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我中心受理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39件,为民工讨薪90余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培训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案件质量还有待提高,案件管理还有待加强;三是农民工讨薪案件,尤其是多次上访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这类案件办理难度大,取证难。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做好法律援助信息统计上报,按要求对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运用,对办结的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法律援助信息系统运行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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