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词源:“intellectual property”,统称为“知识产权”,又称智慧财产权、无体财产权、知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在日常生活中的几种解释:
(1)一种权利。(2)知识产权客体,例如:智力成果、精神产品。(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及范围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客体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作品的人身权和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结合体。
对概念的理解:
1、基于作品产生的权利。2、著作权是法定权利,有法定内容和年限。3、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4、著作权也叫版权。5、狭义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据作品享有权利。6、广义著作权保括狭义著作权、邻接权。
n 什么是邻接权?例如:老舍对《茶馆》享有狭义著作权。基于茶馆作品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属于邻接权。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n 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或著作权主体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二)对作品的理解
n 1、表现作者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作成果。2、必须依附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但载体不是作品。3、作品必须是作者独创产物。4、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的主体
依法享有著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n 著作权人包括:1、自然人作者(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2、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归属
(一)合作作品
n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有。
n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二)委托作品
n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受托人。
(三)职务作品
n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况:
n 1、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1)利用单位资源,并由单位负责。(2)依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约定而定。
n 2、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n 具体情况依据《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p38)
(四)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n 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了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五)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n 他人可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著作财产权。
(五) 国家因法律规定成为著作权主体:包括受遗赠、无人继承、民间文学艺术等。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人身权利:指作者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身权利内容如下: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利: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采取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内容如下:
(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 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的行使
(一)对著作权的行使: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n 1、自己使用作品;2、许可他人使用作品3、转让作品;4、依法制止对著作权的侵害。
(二)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1、合理使用(p43)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无偿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2、法定许可(p45)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不必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3、强制许可(p46)指他人有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作者已发表作品时,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该使用人的申请,特许使用他人作品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三、著作权的期限
(一)著作权产生时间
n 1、自动保护原则2、注册保护原则
(二)著作人身权期限和财产权期限
n 不同的国家规定的期限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也不相同:
n 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n 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四、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n 指禁止非著作权人为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p49)
n 参见《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
n (二)法律责任(p50)
n 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第四节 邻接权
n 一、邻接权的概念: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即传播作品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n 二、我国邻接权的范围
n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四类邻接权:
(一) 图书、报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利;包括依据出版合同享有的出版权,保护期限为10年。
(二)表演者权
1、除另有规定外,表演应当获得许可。2、表演者权利。精神权利、财产权利。
(二)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除另有规定外,录音录像应获著作权人许可。2、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等权利。
第三章专利法
专利与技术秘密
¡ 发明创造者研究设计出新的技术后,面临两种选择来保护自己的技术:一种是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无限期地独占或垄断该技术,缺点在于一旦保密措施不力而泄密,该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可口可乐的配方是迄今为止最成功地利用了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技术方案。
¡ 另一种是采取专利来保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确定地获得二十年(对发明来说)或十年(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缺点在于这种独占权只有二十年或十年,过了此期限该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到底是采用技术秘密还是专利来保护,要视新技术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提到专利,一般仅指发明专利。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最基本的分类是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属于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仅指产品,并且其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因此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中都提到了产品的形状,其不同在于实用新型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2.违反社会公德:克隆人的方法3.妨害公共利益: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5、科学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6、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交通行车规则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公众所知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等,我国现行专利法所采用的新颖性标准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上述三种公开方式的范围都是国内外范围,而原专利法中规定出版物公开的范围是国内外范围而其他两种公开的范围是国内范围,由此原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被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而现行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被称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1)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例如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2)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3)以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4)抵触申请如果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则在先申请就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5)优先权:①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②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③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2.创造性
(1)现有技术的特殊情况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显著的进步
(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5)具备创造性的典型例子①开拓性发明
¡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此外,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 ②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③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④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⑤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3.实用性
1)实用性的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2)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①无再现性②违背自然规律: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③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④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⑤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⑥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 与专利权有关的两个概念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而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
¡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先申请原则
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一)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的界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从单位的组织形式上讲,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
2.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 职务发明人具有署名权;同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三、合作发明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约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委托发明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以约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外国人
(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 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专利保护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专利权的内容
(一)实施权1.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2.方法发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3、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二)许可实施权(三)转让权(四)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五)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六)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实际申请日起计算
(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仅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外观设计不存在强制许可
¡ 1.强制许可的种类(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2)垄断导致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给予强制许可。(3)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4)药品专利权强制许可。5)从属专利及基础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权利用尽(权利穷竭):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 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科学研究: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四、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的处理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已经被简称为专利侵权行为,指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1)民事诉讼:(2)行政处理: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3)刑事诉讼:目前在我国涉及专利的犯罪主要是假冒专利罪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专利的复审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二)复审的程序: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的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五节 国防专利:
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安全。
国防专利的三性: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为公众所知、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第四章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定义: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记
(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商标起到了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已经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2.品质保证功能: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要获得市场上竞争的优势就必须获得消费者选择的长期性而非一锤子买卖。因此,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就有了这样的动力: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3.广告功能:消费者消费的盲目性特征,往往是广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如果商品或服务没有商标,无论作多大的广告也无法让消费者选择。
二、商标权
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专有使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权人不能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且使用的商标也必须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的标识。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L: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可以商标权人自己来使用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三、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世界范围内有三种获得商标权的模式,包括使用取得模式、注册取得模式和混合取得模式,我国采用的基本属于注册取得模式。也就是说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无论多长时间的使用都无法获得商标权。注册原则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为任意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经过注册而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三)先申请原则——在商标申请抵触的情况,也就是说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面临申请抵触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把商标权授予给谁。我国法律在解决申请抵触时适用的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给先申请人,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
(四)优先权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条约、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其在该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在我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这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其他侵权行为(1)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或隐匿的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其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侵权利益和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即时救济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是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
(4)民事制裁。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给予民事制裁。如收缴侵权商品和伪造的商标标识,收缴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和设备等。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权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商标注册、续展与撤销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商标注册不能具有的因素或条件。根据限制条件的等级,可以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1.与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类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点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图形相同的。这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尊严的考虑。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是一个国际交往的原则,就是对其他国家的尊重。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6.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8.有害公序良俗的标志。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
第二类,不得注册,但是可以使用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是本行业共同使用的,是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因此不能由个人予以垄断。例如不能将“牛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2.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它特征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3.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识。如果过于简单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不具有显著性的,不能获得注册
第三类,对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如果是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形状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效果或者价值必须具备的形状被个人控制的话,无疑会对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障碍。
第四类,不能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混同——混同的情况包括相同和近似的商标。相同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情况。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申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例如果冻产品“喜之郎”改成“喜二郎”的。如果申请注册这样的商标将无法获得核准注册,如果使用,将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获得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构成要素。商标要求是文字、图形、颜色、数字、字母、三维标志或其结合,并且是可视性的标志。2.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可识别性,也就是说与他人的商标存在差异,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也不会因此而影响他人的市场份额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上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项目,都可以根据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申请人还包括与我国签定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与国际公约已经根据互惠原则的国家的国民。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人的范围取消了对自然人的
(二)申请方式——1.按类提出申请。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繁多,为了方便管理和办理注册,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就成为了必须。我国目前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尼斯协定》中确定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共42类.2.一类商品或服务,一份申请一件商标原则。
(三)商标注册申请文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送交的图样要求是5份,并且大小也有规格限制。长和宽在5厘米到10厘米之间。如果商标中包含要求保护有颜色要素的,应该送交着色的图样和黑白稿。并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供文字说明。如果是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3.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程序
(一)形式审查-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主要针对的是申请书的填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二)实质审查- 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步审定及公告—1.公告-发布公告的场所是《商标公告》,这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刊登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事宜行政通知的定期官方刊物。2.异议是指就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注册。异议并非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有的商标注册在公告期内可能没有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就是公告之日起三个月。3.对异议的处理商标局进行裁定后,有两种可能结果,一是异议成立,则裁定撤销初步审定商标;二是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对于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的结果也有两个,一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被异议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册并公告。
(四)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后果——1.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2.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作出裁定,当事人未申请复审或起诉的,裁定生效。如果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如果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注册。 一般情况下,商标权的取得时间是核准注册之日,但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的话,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时间为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而不是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作出之日。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一)商标权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续展的有效期仍然为10年,并且无限制的续展,因此使得商标权与专利权和著作财产权非常的不同,而成为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商标所有人需要续展的,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在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还可以提出申请。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定义-因商标使用人的原因,其注册商标被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注册商标自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消灭的情形。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1.注册商标不使用时的撤销。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 年不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因商标使用人的不当行为而撤销。这里的不当行为包括:(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2)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的;(4)产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无效宣告的程序----(1)商标局启动。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2)社会公众启动。如果社会公众认为注册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注册商标无效。 (3)利害关系人启动。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所有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在先使用人等。。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不仅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1.驰名的范围限于相关公众。2.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程度和范围;3.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自身的显著性;4.对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和范围;5.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纪.6.商标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认定方式---1.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主管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2.被动认定是指存在实际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有关机关就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我国现行的制度是被动认定模式。
第五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节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一组基本概念(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对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布图设计: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二、我国实施保护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一)主要条件和要求---- 1、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没有经过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法律保护2、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3、我国同时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记。
(二)保护的主要事项--1、在我国,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两项具体的权能:(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2、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三)对行使权利的限制---在我国,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和非自愿许可。
(四)侵权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我国,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类。
第二节植物新品种权
一、一组基本概念
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农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3、林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4、繁殖材料:农业方面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5、繁殖材料:林业方面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三、我国保护的条件要求和保护
(一)给予保护的条件要求在我国,获得品种权的条件共有六个,依次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二)获得植-----在我国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国家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三)保护的主要内容---------1、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2、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四)保护期限--------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限制主要包括两部分:
1、合理使用(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强制许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法律决定
第三节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地理标志:是指一种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2、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主要是通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其次,通过把地理标志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获得保护。
(一)获得保护的条件和方式------ 我国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需要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
(二)保护的方式---- 主要是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护,要求使用该标志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节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基本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保护的主要方--- 我国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制止侵权行为。我国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主要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一、基本概念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的种类1、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3、行政垄断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7、搭售行 8、非法有奖销售行为9、非法招投标行为
四、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