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力推进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着力破解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全区社保业务经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XXXX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社会保险调研工作安排》(武社保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利用1个月时间对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扶贫政策进行了认真调研,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面对面、心贴心地与部分镇村干部、贫困户谈心谈话,对下一步社保扶贫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全区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现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主要政策
政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已脱贫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为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部分保费,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代缴、待遇发放情况。全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各类贫困人员129710人,截止11月底,完成参保129710人,参保率10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88500人,低保对象14873人,重度残疾人6123人,特困户1890人,计生两户18324人,参保率达到100%;共完成各类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10317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1575人,低保对象8610人,重度残疾人4681人,特困户373人,计生两户17932人,代缴完成率均达到100%。全区符合待遇条件各类贫困老年人26539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6925人,低保对象6263人,重度残疾人1442人,特困户1517人,计生两户392人,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100%领取养老金。
二、社保扶贫经办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做法
(一)摸清人员底数。区社保局能积极与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对接,及时调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工作,查漏补缺。对于年满16周岁未参保人员,及时搜集应证材料,并存放于贫困户家中资料袋备查。在工作分解中,分清责任,核实一个参保一个。对贫困人口中即将到达16周岁或60周岁的人员作为重点人群众予以关注,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二)简化办事流程。针对部分贫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县区,我区无法为其代缴保费的情况,通过发送公文,电话沟通、QQ、微信、传真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为其办理关系转入手续,确保了参保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部分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因常期在外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导致养老金无法发放的问题,通过与农商银行协调,由所在镇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后,以委托开户的形式,确保了贫困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三)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争取。从2019年起,为全区6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养老金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为65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有力地助推了社保扶贫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贫困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强化政策宣传。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更是一项政治工作。区社保局多次组织人员进镇入户讲解政策、在镇、村发放宣传单、在各村村务栏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障扶贫政策,同时充分利用“XXXX社保”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社保扶贫知识,努力扩大社保知识普及率,确保了符合参保条件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三、城乡居保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国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以上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实事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加上诸多历史原因,外出务工人员中只有实现稳定就业的一小部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绝大部分人员或只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断断续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出现重复月份缴费的情况比较突出,就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将在长时间内继续存在,无法杜绝。
(二)存在重复代缴的问题。部分贫困人员在务工地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在户籍地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代缴,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是按年缴费,且为贫困人员代缴一般均是在年初,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可能仅为年内某几个月,关于贫困人员享受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后又临时性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国家也无相关明确规定。在扶贫工作作为当前最大政治任务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规避责任并确保贫困人员100%参保,一般会选择为其参保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后碰到审计检查,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重复参保、滥用国家扶贫资金,很多情况下处于两难境地。
(三)存在政策知晓率不高的问题。部分贫困人员虽然已享受了代缴政策,但因家中劳动力普遍外出打工,留守老年人存在对政府代缴政策不知晓、不清楚的情况。
(四)存在代缴成效不明显的问题。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并不是立即就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大部分人员都有一个择业期,有的为几个月,有的为一两年,在暂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照贫困人员100%的参保原则,则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了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待这部分正式就业后,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几率非常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职工保和居民保是可以接续合并的,但据测算,由政府代缴的100元合并至职工保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仅可提高1元/月,等到达退休年龄时,估计很少会有人办理两种养老保险合并手续,因此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代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并不大。
(五)存在缴费档次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十二个缴费档次,即年缴费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仍保留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由政府进行代缴。各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左右;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左右。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左右;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左右。这样的补贴,最低档次缴费收益率是40%,中间档次缴费收益率已下降到7.5%,最高档次收益率更是下降到5.67%。这其实制约了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90%以上的人群都选择了最低缴费档次,90%以上的贫困人员除政府代缴的100元外,再未选择补充缴费,从制度的长远考虑并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康运行。
(六)存在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差距过大的问题。2015年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高龄老人特调则从70周岁开始执行,且逐年上调。举例来说,张某与李某同岁,张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李某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70周岁时,李某开始享受高龄补贴,每月20元,且逐年调整,张某不享受。到达80周岁时,张某开始享受高龄补贴,每月25元,李某此时的高龄补贴已达到255元/月;到达90周岁时,张某的高龄补贴由25元/月调整至60元/月,而此时李某的高龄补贴已上涨到555元/月,二人的差距为465元/月,累计差距达到64260元。(以90岁为例,企业职工累计领取67560元,城乡居民累计领取3300元)
四、工作建议
(一)加大缴费补贴。根据运行的情况,300元、4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500、2500元这8个缴费档次缴费仅占到总缴费人数的1%左右,建议取消以上档次,增设4000元、5000元缴费档次;同时加大对选择高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的补贴力度,从制度上激发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水平。
(二)建立贫困人员特殊激励机制。从制度上激励贫困人员多缴费。对于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政府为所有贫困人员代缴的100元外,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于贫困人员补充缴费的,按照个人缴费的30-50%财政再予以补贴,鼓励贫困人员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为将来领取较高的养老金打下基础。
(三)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高龄补贴差距。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绝大部分为农村老年人,生活条件并不富裕,尤其对于80周岁以上老年来说,每月148元的养老金不足以养老。建议在养老金提高的同时,将参保人员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大幅度提高,70-80周岁设为为50元/月,80-89周岁设为100元/月,90-100周岁设为200元/月,100周岁以上设为500元/月,以确保广大老年人有相对充足的经济保障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