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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担保业合同监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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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按揭贷款销售政策的推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日常商品交易行业60多个,为消费群体分期付款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其中,银行放贷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强行加入霸王条款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借贷人员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问题,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亟需引起各级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xx年,市工商局对全市41家重点担保企业以及下辖设立的256个营业网站进行了排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发现当前担保企业与借贷人员签定的合同中主要存在6类问题。
(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脱担保责任。部分存在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保证人直接或间接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保证人追索反保证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属于变相推脱担保责任,将本应由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推向了反担保人。如部分合同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反担保保证人在接到保证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向贷款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责任约定不平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前,多数担保类格式合同未约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仅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如:“以下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1、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更及人身发生意外重大事项的;2、甲方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实际上排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三)加重违约金额度,转移正当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的重要手段,为了给被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力,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部分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律限度的违约金额。部分合同内容规定:“借款人延迟还款导致保证人代偿的,必须向保证人承担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就延迟履行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提供担保服务需要担保公司依法承担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特有的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保证人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并由贷款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四)制定格式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1.有的担保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有如下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合同一旦签订,就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多数担保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选择权利,以及诉讼管辖等权利。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车贷类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范围等,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会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如:“甲方抵押给贷款银行或乙方的抵押物为机动车的,必须不间断地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某些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抵销权、抵押物处置权等其他享有的权利。如:“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不因任何事由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要求返还,法院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政府部门的查扣。”这显然违反有关法律依据,无论何种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应是国家税收。
(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杂乱,缺少法律依据。多数担保合同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惩罚性利息。同时,还规定有评审费、委托费、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收费、评估费、抵押物处置费以及违约后的资金垫付款等等,且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旦收取基本不予退还等,上述费用全部为预收。部分担保合同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的,保证人有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保证人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二、强化担保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
(一)积极营造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深入推开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指导工作。二是积极联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辟了专栏,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宣传《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对担保行业整顿情况,提升消费者自我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三是强化社会宣传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个结合”即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对消费者宣传与对经营者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其它形式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二)推行规范与打击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先行,规范为主。按照“实行查处与引导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依托”工作,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促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促使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依托行政处罚职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规劝、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采取面对面指导、一对一帮扶,切实加强和做到关口前移,督促加强自律。二是,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重合同违法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监督检查,抓住“要害部位”,严查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建立“内引外联”双管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引”作用。在合同科牵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消保、消协、企业注册、公平交易、个私协等内部科室力量,凝聚成工商部门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牵头作用,主动联合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例如,主动与金融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了整治通知。积极参与银监局、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检查活动,针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点评、指导并参与新修订合同的规范起草工作。
(四)健全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积极引导建立担保行业协会,坚持把自律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在协会中发展党组织,不断增强协会的领导力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针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评活动,其中合同规范程度作为评比打分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
【第2篇】关于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下面是小编提供的关于关于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近段时间以来,市工商局开展格式合同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市工商局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房地产、物业管理、物流运输为此次整治重点行业。采取直接走访和上门检查的方式,对各行业企业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共收集汽车销售、房地产销售、货物托运等行业的格式合同12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不少。在调查的几个行业中,只有房地产行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违背国家规定。在我们调查的合同中,发现大多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365日、5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背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0日的规定。这个现象比较普遍,我们所走访的企业中,还没有公司按照这一办法规定来签订。
2、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如物流托运行业格式合同中普遍使用的条款是:贷物一旦丢失、损坏,如未保险者,按运费的5-10倍来赔偿。
3、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某快递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托运人逾期支付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消费者未按期支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4、对宣传内容不负责。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有关设计内容以政府批文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为准,以前任何一方口头、书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沙盘等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均不构成本合同的内容。
5、对质量的要求避重就轻。如汽车销售合同中,对质量承诺一般是符合本公司产品出厂标准,而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所忽略。
三、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
1、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合同监管切入难、监管难,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对办案技巧的要求也是高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所以执法办案人员在合同监管方面还是一个新手,需要我们加大培训力度,并且不断探索,积极介入,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2、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使合同监管增加相当大的难度。由于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有太多是具有优势地位、垄断地位的企业,对工商监管工作采取消极或者对抗的态度,打开局面需要上下一盘棋,团结一致。
四、提高合同监管工作力度的设想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主动对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说不。
2、加大推广力度,提高示范文本使用率。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分行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层面。最好是出台相关的法规对涉及民生行业的自制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强制备案,对通过备案的在本行业推广使用。
3、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灵活运用《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合同格式条款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房地产、物流托运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发挥信用公示作用,对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和已备案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示,做到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备案一个、公示一个,提高社会监督力度,迫使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不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3篇】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
近段时间以来,市工商局开展格式合同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市工商局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房地产、物业管理、物流运输为此次整治重点行业。采取直接走访和上门检查的方式,对各行业企业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共收集汽车销售、房地产销售、货物托运等行业的格式合同12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不少。在调查的几个行业中,只有房地产行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违背国家规定。在我们调查的合同中,发现大多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365日、5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背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0日的规定。这个现象比较普遍,我们所走访的企业中,还没有公司按照这一办法规定来签订。
2、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如物流托运行业格式合同中普遍使用的条款是:贷物一旦丢失、损坏,如未保险者,按运费的5-10倍来赔偿。
3、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某快递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托运人逾期支付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消费者未按期支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4、对宣传内容不负责。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有关设计内容以政府批文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为准,以前任何一方口头、书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沙盘等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均不构成本合同的内容。'
5、对质量的要求避重就轻。如汽车销售合同中,对质量承诺一般是'符合本公司产品出厂标准',而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所忽略。
三、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
1、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合同监管切入难、监管难,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对办案技巧的要求也是高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所以执法办案人员在合同监管方面还是一个新手,需要我们加大培训力度,并且不断探索,积极介入,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2、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使合同监管增加相当大的难度。由于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有太多是具有优势地位、垄断地位的企业,对工商监管工作采取消极或者对抗的态度,打开局面需要上下一盘棋,团结一致。
六、提高合同监管工作力度的设想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主动对'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说不。
2、加大推广力度,提高示范文本使用率。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分行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层面。最好是出台相关的法规对涉及民生行业的自制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强制备案,对通过备案的在本行业推广使用。
3、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灵活运用《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合同格式条款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房地产、物流托运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发挥信用公示作用,对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和已备案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示,做到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备案一个、公示一个,提高社会监督力度,迫使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不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4篇】关于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调研报告
一、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市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市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之健康发展,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契约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用人机制为我市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调查显示全市在岗职工131488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19912人。
其中女职工6215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4603人;35岁以下的职工49201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职工26991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139人;36—39岁的职工29884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821人。
其中女职工11502人,已签劳动合同9709人;40—44岁的职工26435人,已签劳动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职工11264人,已签劳动合同9413人;45岁以上的职工25968人,已签劳动合同23459人。
其中女职工12399人,已签劳动合同10342人。
二、我市劳动合同制度推进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我市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始于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10年来劳动合同制度经过了从不被人们了解到现在自觉执行的阶段。
一是宣传《劳动法》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借宣传“劳动法”之机,积极组织宣传车,制作宣传板面,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品、宣传劳动合同的意义,使广大职工群众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随着生产发展的变化,在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同时又要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性,劳动合同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权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全面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有利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参与工作,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初期,工会组织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积极配合市劳动部门就把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了点带面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先在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企业、国有转制企业及集体企业。选择试点指导企业专门制订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配套制度。
如我市的3515工厂、漯河卷烟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双汇集团、漯河直属库、银鸽公司等企业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3515工厂先后制订了《全员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上岗(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未签订合同职工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该厂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96人,未发生一起争议。漯河卷烟厂在1995年7月通过了《漯河卷烟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并多次修改和补充,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xx年10月6日,又一次修订并指定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依法履行订立、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
同时还利用计算机现代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台帐。世林(漯河市)冶金设备公司于1998年11月转制后,公司新出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下发了《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职工中签长期合同的(10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占70,5年以下的占30。建立了劳动合同台帐,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以随时掌握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会积极配合政府,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自1995年始,工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20xx年至今通过检查补签劳动合同23269份。
今年上半年我们配合市劳动部门共组织开展了四次专项检查活动。一是春节期间开展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
共检查用人单位598家,涉及人员31000人,补签劳动合同3200份。追回农民工工资369.8万元。
二是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有力地打击了“黑职介”,通过检查,对15家非法职介结构予以取缔,三是5月份在全市开展了砖瓦窑场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全市313家砖瓦场、涉及劳动者2.19万人,个体作坊192家,涉及人员1800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5万元,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5份,纠正用人单位不合理规章40条。四是从6月份至目前在全市正开展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行动。
全市抽调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专兼职监察员和监督员70人,现已检查用人单位368家,清欠社会保险费897万元。对涉及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案件及时处理。
如:20xx年5月市一旅行社招聘一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收取压金3000元。在检查中我们严厉指出: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以收取押金来约束员工,就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和劳动权。
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向该旅行社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及时退回了押金。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
再如:市一家房屋建筑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拖欠156名农民工工资,为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核实了农民工工资。
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直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60149元。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大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尤其加大对建筑、沿街门店劳动合同制度的巡查力度,并在建筑领域实行公告牌提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积极受理职工群众投诉、举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共受理职工群众投诉举报案件303起,结案率达98。
检查用人单位756家,涉及劳动者4.42万元;补签劳动合同8120份,追回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897万元;下达各类法律文书351份,行动处罚30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起,清理童工25人;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机构17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款500条。
三、存在的问题
(一)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履约率低。我市非公企业,招用的职工大都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空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
而企业在效益好时就招人,效益不好时就随时辞退职工,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既使签了劳动合同也是一文空纸,也不履行,使劳动合同成了摆设。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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