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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宣化区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各界对《劳动法》的宣传、贯彻,使劳动法律法规不断深入人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上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企业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同、经济取向不同,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为了解掌握宣化区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切实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作用,我会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并积极和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区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联系,掌握了宣化区总体情况。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劳动争议的现状
(一)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以及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职工队伍基本稳定,但劳动用工不够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二)基本特征
1、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待遇等经济利益争议案件为多数,少数的是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就近三年来我会解决劳动争议136件案件来看,其中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44件,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案件92件。这些数字都表明劳动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到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有些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态度来看:劳动者大多都更具理性化,有的已经能够通过法律咨询,走调解、仲裁、诉讼的路子,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3、从处理结果来看:劳动者胜诉率高于用工单位。
(三)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制度。农民工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承包、非法分包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主要发生在私企、民营企业、宣钢附企,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用人单位恶意辞退劳动者等情况,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2、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劳动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遇到问题他们能够通过法定渠道来为自己讨个公道,给个说法,而不是莽撞地进行越级上访。
3、企业工会干部不得力。由于企业工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本来是能够由企业工会协助解决的事情,由于机制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从而致使劳动争议形成。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典型经验
1、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创新宣传方式。近三年来,我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以区总工会网站为平台,及时发布工会工作信息。同时通过《宣化时政》、宣化区电视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每年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重点时点,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并与有关部门走上街头,进入工厂,深入社区,向职工群众发放维权、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xx0余份。今年,我会利用城区内118块公交车站牌等进行普法宣传。
2、组建高素质有特色的职工维权队伍。目前,我会有一支汇聚了2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3名大学法学教师,及工会、残联、民政局、司法局、企业法律顾问等10名工作人员。他们以过硬的素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奋战在维护职工权益、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一线。
在法律援助特别是为农民工讨薪的工作中,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辞劳苦,多次往返当事人双方,费尽周折,直到双方当事人满意为止。为了说清一个细节,他们有时要跑20多趟,他们的执着也让一些欠薪的老板深受感动,大家表示“为了你们的那份认真,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欠发工人的工资补发了。”面对部分欠薪老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态度,甚至是威逼恐吓,我会干部和维权中心的调解员不但没有退缩,而是挺直腰板、理直气壮地为农民工维权,正是靠着“不达目的誓不休”的执着精神,通过有理、有据的“辩争”,共为上千名农民工拿到了自己用汗水换来的薪水。
3、通过不断探索、创新维权方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出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协调函”的案件调解方法。即:向相关责任单位说明事实经过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他们的违法侵权行为,要求他们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协调函”发出后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以“协调函”调解案件的方法已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张家口市工会系统全面推广,目前又被部分省、市工会引入推广。
在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时,我会尝试各种方式,总结经验,从中找到利于争议双方的简单易懂的沟通方式,设计、印制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等,简明扼要的表达引起争议的事项。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室,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以“用人单位须知”、“劳动者须知”等形式分类制作图板悬挂在调解室墙上。同时设计绘制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程序图,为劳动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我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督促企业和职工履行责任、承担义务、践行承诺,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社会和谐的目标。企业工会将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借助职代会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平台,向中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向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地域拓展,扩大工作集体协商覆盖面,充分利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载体,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行公开,以此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几率。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乡镇和行业适应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则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工作开展缺乏保障,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基层调解职能弱化。
2、企业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受制于企业行政,工作处于被动。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领导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这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难以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干预过多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
四、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第一,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零散人员较多、劳动争议案易发的行业和区域,乡镇、街道总工会应积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本区域内未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二,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工会组织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劳动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基层难以解决的群体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2、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其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要让他们明白劳动争议调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作对,而是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职工理解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彼此信任、互利双赢的和谐企业良好氛围。
3、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第一,企业工会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在企业内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成立预警工作组,各工段、班组设立预警员。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
【第2篇】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篇】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一)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二)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范围,甚至出现相互矛盾、诉辩不对应、缺乏内在逻辑关系等现象。法官应善于删繁就简,分类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关键,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关键点举证、质证、辩论。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确定以下争点: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归属;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决定的程序和辞、离的缘由;
3.因工资、保险、福利、统筹等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标准的确定和国家劳动政策的适用;
4.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焦点是劳资双方的从属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等等。如在审理某信用社诉苗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仅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九项,包括确认解除合同决定无效,安排工作岗位,补发工资、资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补调工资级别,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等,而且涉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认定、仲裁裁决的时效争执。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该案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 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四)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年十月十一日
【第4篇】天津市二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用工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准则,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因此,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种劳动争议问题,是摆在企业、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现实难题。为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大数据剖析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近3年来本市部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总体状况、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总体状况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36件,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08件(见图一)。
从图一可见,近年来,我院收结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xx年与xx年稳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则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国内部分行业、企业业务量下降,成交萎缩,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而与此同时,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造成企业人力成本节节上升,为降低成本,部分民营企业被迫采取了降薪、裁员、拖欠工资等措施,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观原因则主要是新法施行带来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施行形成的叠加效应等。据统计,xx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非法辞退、调岗调薪等纠纷的案件为314件,占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点
1.案由众多,劳动报酬类问题系核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其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这些关键案由占据了劳动争议纠纷的绝大部分。按照具体案由划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布如图(见图二)。
通过分析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的比例,我院发现,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均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这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成为各种类型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报酬类问题又是最核心的问题。除此之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2.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二审发改率较高
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精细至分厘。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
从近3年的劳动争议二审发改情况来看,xx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改率为11.2%;xx年的发改率为11.9%;xx年的发改率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发改,发改率相对较高。在发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核不认真、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等“微观”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办案,没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没有完全理解“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等宏观因素。
3.调撤难度大,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
这主要是由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特点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进入诉讼阶段前一般已经经过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工会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乃至一审调解等程序,矛盾较为尖锐,因此在审理中再行调解具有一定难度。
另外,据调研,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经分析,到法院来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并非单独个体,其常常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这种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劳动者更愿意提起群体性诉讼,以期引起社会注意或对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信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近3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件分别为18件、27件、55件。
三、问题分析
经过分析,我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内部制度不甚健全,劳动争议组织程度较低
涉案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绝大部分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小微企业)一般不设专职人事管理,由财务、会计等人员兼任,契约意识较差,用工比较随意,考勤制度、工资制度混乱,管理人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类企业承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发生欠缴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另外,涉案民营企业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所以实际设立该机构的企业并不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程度不高,导致劳动者维权缺乏有效指导,加大了劳动者个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进城务工、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近年我国劳动者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但总体来看,智能素质仍普遍偏低,结构也不尽合理。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开放水平不断地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这部分劳动者的一般特点为:年龄较轻,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各种劳动纠纷。据统计,在高等教育较为普及的今天,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轻劳动者的学历水平仅为初中、高中。
3.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繁
劳动者在民营企业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作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长,“跳槽”频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1至2年,最多达3至5年。究其原因,既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意识增强有关,也与企业的劳动强度、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关。
四、对策建议
1.注重预防:指导奖励广泛完备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
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应主动吸收先进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企业内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等,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则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
2.内部协调:强化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作用
企业内部的自我协调机制在稳定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作用的发挥。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推动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3.强化调解:推广和强化 “四方联动机制”,降低诉讼率,提高调撤率
所谓“四方联动机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统会同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门组成“天津市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形成以纠纷预防预警、联合调解、依法仲裁和审判有机结合的“调、裁、审”机制。实践证明,经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过滤化解,绝大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均得以妥善解决。因此,应进一步推广、强化“四方联动”机制所形成的“预防功能强、调解层级多、社会效果好、法律权威性明显”的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和监管力度,促进其构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劳资纠纷协商解决平台和机制,促使其在初发阶段通过协商机制促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降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率,提高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
4.细化规范: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裁判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得到了极大发展和完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为此,我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细化规范,统一裁判,以正确认定事实,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劳动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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