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3乡调研报告新版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2023乡调研报告篇1
一、总体水平
(一)市场供应。根据本次调查估测,截止xx年底,中国住宿业市场上共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型饭店连锁品牌50家,已开业饭店数超过600家,已开业房间总数达50,000间。
(二)总体特点。目前,中国经济型饭店市场上前十名品牌企业的成立时间都不长,平均年龄为四年,投资方有饭店行业背景的比例为50%左右,扩张模式主要以直营为主,直营店比例为70%,企业间尚未出现重大的品牌收购交易。
与发展相对稳定的中国高星级饭店市场相比,中国经济型饭店的市场供应,具有强烈的反差性。一是经济型饭店业态处于较为高速的成长期,二是本土品牌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三是市场扩张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
(三)平均增长率。xx年,市场供应前十名的经济型品牌平均增长速度为74%,基于各品牌企业在成立时间、扩张模式、市场战略、区域布局、资金供应等不尽相同的主导因素,上述前十强增长率差距较大,生动地反映了xx年度中国经济型品牌成长过程中的波动性。因此,74%的平均增长率也仅是一个平均值的概念。
(四)分布情况。xx年中国经济型饭店市场的饭店与客房区域分布,突出反映了中国经济型饭店典型的商务特征,经济和土地价格上涨最快的华东地区占领了我国经济型饭店的半壁江山,达6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华北区和华南区。其中,由于华北的经济型饭店平均体量小于华东区域,因此,华北区饭店比例为16%,而客房比例为12%。受土地和客源供需矛盾的影响,这种区域格局在短期内将进一步延续。
二、产品特征
(一)体量。中国经济型饭店的平均体量达到了127间,尤其是莫泰168以平均244间的规模不断地挑战市场的极限与业界的惊讶。500多间房的莫泰168延安西路店,在xx年底以开业半年的时间就达到了100%的出租率的事实不仅体现创新的力量,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经济型饭店市场的潜在容量。
(二)来源与规模。根据调查数据,在现有各品牌企业直营店改造前的物业中,属于酒店改造的比例为51%,而新建物业为13%,说明了中国经济型饭店的良性发展,对改善原有饭店行业资产质量、盘活国有资产、提升社会资源使用效率所起的重要推动作用。
在现有经济型饭店的物业中,89%是通过租赁来取得经营权,既减少了资金成本,又缩短了建设周期,但同时,也可能失去通过持有物业而获得的物业升值的潜在赢利机会。
调查中发现,不同的品牌企业主流店态的主体规模、大堂、餐厅面积差距较大。当然,这种差距不排除由大部分物业为酒店改造而带来的先天性差异,但在客房这一核心产品上差距较小,有较强的趋同性。在众多参与调查的所有企业中,能提供正餐服务的单店比例仅为38%。
(三)服务项目。在调查中发现,公共休息区域、公共卫生间、停车场、中央消防系统、电梯、电视、电话、分体空调、室内卫生间、24小时热水已成为所有经济型饭店都配置的基本设施。在核心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商务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的提供比例较高。但在提供的具体设施设备性能和服务品质上,不同的品牌表现不尽相同。
(四)市场趋势。通过调查经营者对各项选址标准重要性的排列次序表明,目前主流经济型饭店品牌关注的重点是商务型经济型酒店,而对旅游型经济型饭店和社区型经济型饭店的关注度较低,同时,对日益高涨的物业租赁价格也给予了较高的关注。
在对经济型饭店核心竞争力要素的调查中,持续保持的产品与服务质量受到了各家企业最多的关注,反映了经济型饭店企业经营者的日益成熟,品牌间的竞争已从单纯的产品和技术层面,提升到了支持系统和管理体系的竞争层面上。
(五)人员状况。在调查的经济型饭店企业中,单店每间客房的人房比平均值均在0。5以下,其中,0。3~0。4的区间比例最大为54%。说明在劳动生产率的控制上,各品牌企业都给予了极大关注,并保持了一个适度的平衡。
由于前述在经济型饭店物业中50%以上为酒店改造,所以对36%的原酒店从业人员的来源也不难理解,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中国经济型饭店对饭店资源的整体整合能力。
从业人员中18%的农民工、10%的城市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来源,生动地说明了中国经济型饭店市场对弱势就业人群具有的较强吸纳能力。
2023乡调研报告篇2
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是作为一位知识青年的至关重要的人生历程。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本专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联系专业联系社会,更好地找到未来的工作方向,也有助于我们深入社会,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在为期四天的调研中,我分别走访了xx省xx中学和xxxx小学以及对译科技翻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人物访谈记录。收获颇多,在此一一总结。
一:农村教育有待加强
在对江苏涟水红窑小学进行调研之前,我了解到这是一所农村小学,由政府拨款在20xx年建设。建设之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该地区近一千名留守儿童无法就近上学的难题。来到该学校以后,学校已经临近放假,但还是顺利地找到了该学校的教务处周主任进行一番交谈。在交谈中,我了解到该小学于20xx年成立至今一直得到上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也确实对解决留守儿童上学问题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采访中,周主任也表示,学校学生入学率逐年在下降,老师学历水平普遍不高等问题也很突出,一方面是因为农村留守儿童被父母接到城里上学,另一方面也因为学费支付问题,尽管政府的大力扶持对乡村义务教育的补贴已经大幅度提高,但是许多高校师范毕业生依然不愿意下基层下农村当老师。在得知我来自河北师范大学以后,周主任详细询问了我关于xx师范大学于20xx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的顶岗实习工程,在我详细地介绍之后,周主任也表示对该项工程大力地赞赏,认为这项工程有助于解决农村教育短缺问题,对我们大学生深入基层磨砺自我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时代呼唤更高水平人才
我的母校xx省xx中学是国家示范高中,同时也是四星级重点高中。在调研中,我采访了该校的校长万xx万校长,我的高中两位英语老师,其中张梅老师是这所学校的英语系主任。通过和万校长的交谈,我了解到母校从1995年之前面向社会招收的是大专及大专以上的毕业生,而95年以后都是要求大学本科文凭。而20xx年以后是要求在省一级的重点大学毕业,而到如今许多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的毕业生都没有多少竞争力,要求的是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而具体到我学习的英语专业的就业情况,我详细跟张xx老师交谈,张老师告诉我,英语专业从前几年的很吃香到这两年已经逐渐亮起黄灯,就业情况并非很乐观。张老师还告诉我,对于英语专业的学习要肯下足功夫,尤其是口语方面,许多在学校工作的老师口语水平都不是很高,因此她希望我能扎实基本功,提高口语水平也就是提升自我竞争力,争取在未来毕业后找到一份好工作。通过对母校的调研,我深刻了解到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对大学生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地提升自我,在大学里面进一步深造,让自己更贴近时代,更符合社会的需要。
三:翻译专业需更深入学习
我现在所学的专业是翻译专业,口译。为了更加了解自身专业特点,我特地联系了译科技翻译公司的资深口译员李先生。通过交谈,我了解到口译这一行业在大城市的就业情况还是比较可观的,尤其是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但是同时在这些地区也需要高水平的翻译人才,因此也需要我们学翻译的多下功夫,就学习而言,林先生还给了我许多建议,如要在学好英语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汉语的学习,要掌握各种文体或语体的风格和语用功能。最后,他告诉我锻炼身体的重要性并祝福我学业有成。通过和前辈的交谈,我进一步地了解到翻译专业的特点以及未来的努力方向,把自己的专业学精学透,未来能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四:总结
古人云,实践出真知,也有许多人说当代大学生最缺的就是实践。通过这四天的社会实践,让我深入了农村教育,深入了母校,深入了自身专业,真的学到了很多,而这些都是我未来路上一笔宝贵的财富,希望我们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深入社会去实践去感悟,以自己之力真正地为这个社会做出贡献,为母校争光,实现自身的价值。
2023乡调研报告篇3
摘 要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20xx年开始,广东省正式启动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与交通行业管理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它关系到健康、有序的交通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和谐交通的构建,是坚持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轨道上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首先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然后对所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设计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存在原因;对策。
引 ?
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9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部分省市的一些城市展开了集中行政处罚的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综合执法的序幕。20xx年开始,广东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xx〕9号)的文件精神,正式启动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了研究和探讨交通综合改革情况怎样和进展如何,我展开了本课题的实质性、系统性的调查和研究。
在今年,为完成学校安排的实习课程,以及为了进一步巩固课堂上所学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事务专业的基本业务及其具体操作程序和具体操作方法,加强自己独立开展专业业务及其相关工作、分析与解决专业岗位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于今年的9月份至11月份,在xxx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实习。主要职责是协助同事及领导开展相关工作,规划、设计对该局所属的交通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解决外勤执法人员和违章处理中心遇到的现实中相关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等等。这也是我对本课题的调查研究的一个最直接的帮助。
同时,在协助法制室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技能竞赛”中,参与模拟执法练兵活动,更具体的了解、掌握每一宗交通违章案件的综合执法过程。
最后,根据所调查到的数据,进行了探讨和剖析,然后分别就调查情况、所存在问题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等四个部分展开讨论,撰写了《关于交通综合执法的调研报告》。
第一章 交通综合执法概述和成效
1、交通综合执法概述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将交通行政执法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等综合起来,组建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行政职能。 自20xx年起,交通部确定广东和重庆作为两个省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以来,广东、重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的突破性进展。广东交通部门创新机制,成立了广东省交通厅综合执法局,明确机构设置、执法主体、执法职能、人员编制、执法经费等;将原来分属不同职能机构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征稽六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目前,广东省已全面完成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挂牌工作。
2、交通综合执法成效
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基本达到了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内容公开化,执法程序制度化和执法监督经常化的目标,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主要体现在:
2.1 增强法律意识
推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各交通执法单位加强培训考核,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意识明显加强,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执法案卷日趋规范,执法过程中重证据、讲程序已经形成了自觉行动。这不仅仅是观念上的更新,更重要的是为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促进社会政治文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2 提升队伍素质
推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促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准确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随意执法等人治因素大为减少。尤其是通过学习培训、执法资格考试和责任挂钩考核等,依法行政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而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以及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2.3 提高执法效率
推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促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强化执法的严肃性。尤其在今年以来,广东省已逐渐全面实施统一应用《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规范了执法文书的格式及内容,减少耽误当事人的时间,提高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效率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交通综合执法存在问题
自改革以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有了很大改善,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推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乘客掩护,取证困难
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取证难的现象。例如在客运方面,非法营运的、超出起始地和目的地的、非法包车的等等案件,司机会事先与乘客串通好口供,从而使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很难得到乘客供述出有收取费用,或者供述出真实的起始地和目的地的。
2、自由裁量权行驶不合理
局部地方交通执法部门没有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这是交通法规体系中存在
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之一。不同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时还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既影响了执法形象,也容易滋生一。
3、培训制度不明确
在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里,没有明确的定期培训制度,不能根据不同时期的执法工作需要,补充及加强法律知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以及统一树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另外,不统一、不规范的培训制度会让全省市与市之间、市与县之间的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风纪产生差距。
4、执法装备不齐全
具备齐全的执法装备,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有利于执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能够避免因遭遇暴力抗法而给执法人员带来的伤害。目前,全省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虽然已经不断的由省厅统一安排发放以及划款订购,但装备系统还不够齐全,例如执法车辆过旧、不足或者已到报废期限的;执法随身电脑不能满足执法队伍数量;发光指挥棒、伸缩警棍等防暴装备以及一些必要的执法装备也比较缺乏。
第三章 解决问题对策
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
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非法营运、非法包车、非法使用运输车辆等等的案件危害性知识深入每家每户,尤其利用校园资源,在校园里宣传。学生包车较多,其中非法包车的几乎占总数,所以尤其是校园宣传比较重要。其次也要重要乡镇家庭的法规宣传,他们更少可能的接触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也是非法交通运输的主要客源之一。加强法规宣传,能够有效的在根源避免非法交通运输案件的出现,同时也有效的避免乘客掩护,司机和乘客事先串通口供等等的影响交通执法调查取证的因素。
2、规范自由裁量权
2.1 遵循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如责令当事人停驶的,应视运输物而决定不同的处理,例如是运输水泥的,停驶时间过长会影响货物的质量,那么就应该在责令停驶的时候,采取其他运输以保障货物的质量。
2023乡调研报告篇4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2023乡调研报告篇5
根据局第××次会议决定,我们于20×9年7月1~15日对我省××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合营办厂引进设备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外贸公司是我省具有进出口业务权的地方工贸企业。该公司现有职工436人,设八个科室,一个直属五金加工厂。该公司1983年被批准自营出口业务,主要出口小五金产品。几年来,经过广大职工的努力,出口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1985年出口销售额达736万元,出口创汇145万美元,均比1983年翻了两番。但是,由于该公司主要出口货源基地直属五金加工厂的设备陈旧,因而继续扩大出口业务,增加创汇的能力受到了限制。
20xx年初,经有关人员提供线索,该公司决定与香港××公司组成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机丝螺钉。20xx年3月,双方签订合营合同,其基本条款规定:合作期四年,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机丝螺钉生产工艺,由我方以租赁方式提供厂房1300平方米,负责招聘生产技术人员和工人。香港××公司提供国际上80年代出产的螺钉流水线全套设备共78台,并负责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外销。双方总投资115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总金额94.96万美元。按投资比例,我方承担六成,产品外销60%,内销40%,注册资本64万美元,年提折旧25%。四年后设备归我方。
(二)存在的问题
经审计上述合作项目,从洽谈到成交,反映出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陈述的情况不真实。
第一,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建议书说,国产生产机丝螺钉的设备工艺差、效率低,不能适应市场对机丝螺钉的需求。经查明,我国制造的生产机丝螺钉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世界标准,且有供应,完全不需要引进。
第二,轻信对方谎言,香港××公司实际上是一家五金商店,规模不大,注册资本仅10万元港币,且从未搞过机丝螺钉的生产经营,其对我方投资的设备,是从一家行将倒闭的螺钉工厂低价买来的二手货。××外贸公司对其未作任何调查研究,仅凭对方自叙,就在建议书中轻率肯定对方生产经营机丝螺钉的经验丰富,销售网点、资金来源可靠及设备先进,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第三,可行性报告的资料来源不可靠,分析粗糙。“报告”的资料来源不是建立在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可行性报告为蓝本依样画葫芦杜撰的“报告”,未对香港合营方的资产信誉情况加以说明,对经济效益的分析也是建立在假定引进设备是国际80年代先进产品,年产量能达到4亿只的基础上测标的,缺乏真实性。
2.引进设备与合同条款及所附设备清单不符。
3.赴港考查设备小组不负责任,留下隐患。
为了掌握和了解香港××公司投资设备的情况,经有关部门建议,××外贸公司于20×9年5月,派出3人考查组,赴港对引进设备进行检查,在港期间考查未按预定要求,对所有引进的设备逐步逐台全面检查,仅对其中的8台设备做了表面观察,占全部引进的10%。在抽查中,既未核对出厂年号,也未进行单机鉴定,就断定该批设备有七八成新,大部分为90年代末2000年初产品,特别是在不了解同类设备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就轻信对方报价合理,并向国内写了调查报告,以致报告反映的设备性能、新旧程度、制造年份和价格水平与实际鉴定的情况差距较大。
4.各经办部门把关不严,严重。
当××外贸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主管部门对“建议书”和“报告”内容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就批转同意立项,并呈文合营办厂批准机构,建议纳入1986年本省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的项目内,其他有关部门亦采取文转文的审批形式,逐级批转,为××外贸公司盲目与香港××公司合资经营机丝螺钉引进设备开了方便之门。
(三)处理意见
1.鉴于引进设备正处安装阶段,尚未运转生产,建议抓紧安装工作,安装完毕,立即组织试车生产,掌握设备的实际完好率和生产效率,重新测标经营效益,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与香港××公司进行交涉。
2.香港合作方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其行为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责成××外贸公司立即向香港××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其赔偿我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鉴于合同主要条款与事实不符,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外贸公司,暂停执行合同,待清查完毕后,再予考虑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条款。
4.建议中国银行××分析,暂停执行信用证项下承付贷款的契约,以减少国家利润受到进一步损害。
5.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对合营事项进行一次全部清查,对责任者根据事实后果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3乡调研报告篇6
一、安全在煤矿生产中的重要性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个责任不仅关乎煤矿企业,更与我们每位职工息息相关。
假若没有安全,就谈不上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就谈不上我们的生活和家庭的幸福。如果用距离来衡量,生与死只有一步之遥。用时间来衡量,生与死只在瞬息之间。所以,安全生产是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搞好安全生产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位职工的责任和要求。
二、提高对安全的认知度、端正工作态度
安全是保证我们工作顺利完成的法宝,是我们取得效益的前提,安全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作为煤矿生产的一份子,我们都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工作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必然产生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我们要保证安全就必须端正态度,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是一项细致的工作,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都应小心翼翼,谨慎从事,不能有丝毫“胆大”马虎。任何无知的胆大,无谋的勇敢,无常识的松懈,都是对生命的漠视,都是对规章制度的践踏,都将导致悲剧的发生。所以说,要保证安全,我们每位矿工对安全的认识态度至关重要。
三、培养“细致入微”的工作精神
细致入微,体现的是一种安全意识和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因为细致入微,工作中才会处处考虑到安全,才会时时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因为细致入微,工作才能做到一丝不苟,不给安全隐患留下丝毫漏洞。有了这种细致入微的精神,就会时时给自己敲警钟,把安全二字深深地烙在心上。
有了这种细致入微的精神,就会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中的细致入微并不代表着不敢放手去做,而是让自己工作细致不让事故发生。安全工作中的谨小慎微是让我们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做到“精确复制”。只有细致入微,工作才能安分守己,循规蹈矩。只有细致入微,工作才能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只有细致入微,才能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只有细致入微,安全才能有保障,生命才会更美丽。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细致入微不仅要成为经营者的意识,也应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只有人人事事都细致入微,才能使安全生产时时做好防范,才能使安全工作不受事故的威胁。
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照章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在有些人不照章办事,自已管不好自已,必须用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祸起于细微,疾患于所忽”,要做到防微杜渐,不出任何事故,必须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安全预控,就只有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要求人,用规程、措施指导人,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让职工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推行超前控制,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观念。
为此,必须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重点抓好落实,实现安全预控。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抓好落实,才能使得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以健康运作,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抓落实还要严格执法,落实奖罚办法,对发现事故隐患的进行奖励,对习惯性违章、违纪和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罚,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所以,我们必须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章作业。
五、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人的素质问题,也就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最重要问题。
要提高职工的技术安全素质,首先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生产的管理模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规范人的意识和行为,规范人的操作,把“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增强自主保安、紧急应变的能力。
然后是针对煤矿井下条件变化大、下井人员多、层次复杂、工种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广泛宣传、经常教育、强行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来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技术安全素质。只有职工技术提高了,安全意识增强了,才能在生产中避免许多错误操作,及时排除各种事故和隐患,熟悉各种灾变前的预兆,从而掌握事故防治方法,遇到险情能采取急处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023乡调研报告篇7
20xx年7月22日到27日,我作为青岛海洋大学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一名成员,跟随服务队在平度市崔家集镇周家村进行了为期5天的社会实践活动。在"下乡"期间,我无处不感到乡亲们的热情朴实和村里孩子们的天真好学。而最让我感动和钦佩的还是村领导班子兢兢业业的实干精神。
这还得从开始住进周家村村委大院说起,乍一看,简简单单的院落,两排瓦房相对排开。我当时就在心里犯嘀咕:这个村一定很穷,至少不会很富裕,要不,有哪个稍微富裕的村委不建座气派的楼房来撑撑场面啊!然而,之后的所见所闻却让我改变了这种想法。
先是与村支书的一次聊天,听周支书说,这满村上下房前屋后,见缝插针栽的可不是一般的树,那可是咱老百姓的一片不大不小的摇钱树啊。原来早在前几年村委一班人就商量着要为老百姓栽一些经济效益高的果树,于是他们买来了几千株柿子树苗。现在,村里共有5000多棵现在挂果的柿子树,平均一棵柿子树一年就可创利200多元呢!
这些果树有村里统一采摘,统一销售,售后的收入根据各家住房周围的树木比例分配到各家各户,仅此一项就给老百姓增收不少。说到这些周支书的眼睛里漾出了阵阵喜悦,说到这田间的农作物,他更是激动不已,喜的合不拢嘴了。前年,村委一班人出马,给村民们联系了为南韩一家公司育种的活计。现在全村的育种田已经达到100多亩,而农民的收入更是因此而上了一个新台阶。刚开始听周支书这番话,我还真有点半信半疑。而7月26日,我们深入到农田进行调查,眼前的事实不禁让我被这个村的经济发展由衷的折服了。我跟一个同学去询问了一位农家大嫂,据她说,他们家,三口人,一年下来仅仅是农作物的收入就有两万多元。而且村里其他家庭的收入也都很高,有的家庭有大棚,有的家庭养牛养鸡。另外,村里还有800亩,村委为此专门为烟民们投资24万元建起了烤烟房。总之,各家都有自己的发财经。这位大嫂最后告诉我们?这都是俺村里干部领导有方,给我们联系那么多致富方法,还得感谢他们啊!"从她充满希望的眼神中,我才体会到,原来这个村的领导班子是一个受老百姓爱戴,踏踏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班子啊。
村领导管理有方,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上,其他的方面也是从来都没有放松过。先说这个村里的治安,村委一班人早就制定了一套村规民约,凡是有违反者,都要照章处罚。村民们都觉得邻里乡亲吵吵闹闹,丢人不说还要受处罚,还得耽误精力,实在不合算。所以,这个村现在可以说是安宁无事,听村里一位老大爷说,村里这几年没有发生过一件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也很少,就连乡亲们之间小吵小闹也很少听说。村里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毫不含糊,就说村里这十几条平坦的大街吧,周支书说,以前村里是一片片的坑洼地,一到下雨天啊,这街上就成了大水塘。平时老百姓推个车子,走个夜路都难啊,1992年开始,村里决定在全村修十几条主要街道,以方便村民。这样,原来的沟坎才被垫平了,而且道路两旁都修建了排水渠道,无论多大的雨都能保证排水畅通了。村里还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投资三十多万元建起了高标准的幼儿园和小学。小学曹校长介绍说,全村学龄期孩子没有一个辍学或退学的。看着孩子们坐在宽敞舒适的计算机房里上课,我不禁从心里有几许羡慕他们能在这样的环境里学习,毕竟不是每一个农村孩子都有机会的。
还记得刚来村里的时候,就跟一个同学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农村要发展,依靠什么?其实说到发展,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首先科学文化不能少。可是要让一个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农村发展起来,没有一个过硬的领导班子是如何也办不到的,说到底还是得靠村里领导的管理才行。试想一下,没有村委班子的跑前跑后,怎么会有蔬菜育种田的出现,假如没有村委的狠抓治安,村里秩序乱作一团,稳定尚且办不到,经济发展有何从谈起?周家村能有今天这种秩序井然,经济发展蒸蒸日上,村民安居乐业的喜气景象,与村委的管理是直接相关的。
而村委一班人的指导思想和动力有何在呢?周云善支书说,周家村有党员15人,所以党员都本着为百姓没福利的原则,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积极寻找致富道路。最近,全村党员正积极学习"三个代表"的讲话。他们要在"三个代表"及"七一"讲话的指导下,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精力到位,切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
当然,勤劳能干的周家村人,并未因为目前生活好了,就安于现状。周家村村正在积极寻找更好的致富路子。从周支书自信的表情中,我们看到了希望,我想,几年后,周家村又将是一派新景象。所有的农村也都会象周家村一样,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导下,在全村党员干部的带领下,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奔向幸福的明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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