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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民法院对选调生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的日渐增多,选调生队伍也不断壮大,这些从各地方院校中挑选的优秀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新鲜血液,不仅为机关工作充实了力量,也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我院在选调生工作中牢牢把握管理、培养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工作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我院选调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自××年以来,我院从省组织部、人事厅每年选调一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共选调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选调生的现状
我院两名选调生都是男性,均为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年龄都在岁以下,两名都已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中,一名在研究室工作,一名在人民法庭工作。
二、选调生的特点
⒈整体素质高,发展潜力比较大
来我院工作的两名选调生都是经过组织严格挑选,整体素质高、具有较强战斗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他们能很快进入角色,摆正位置,适应工作岗位,努力向组织需要的方向发展。一是政治素质高。在校时他们一名是学生党员,另一名是学生干部,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都比较强。二是学历层次较高。他们都是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学习成绩都在良好以上。三是工作适应能力较强。他们年轻好学,接受和消化新知识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岗位的能力较强,立足本职岗位,干一行爱一行。四是特别能吃苦。由于基层法院条件较为艰苦,经过实践锻炼,他们锻造了较强的意志和品格,已具备了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环境。
⒉综合素质好,公认程度高
选调生作为特殊的年轻干部,已越来越被我院干部群众熟悉和认同。一是综合素质好,实干精神强,他们有较强的事业心,端正的政治观和人生观,从而在各种工作中,都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很快成为我院的业务骨干。二是工作业绩比较明显。选调生在各自的岗位上刻苦实践,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选调的大学生同志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年选调的另一名大学生也多次受到领导和干警们的一致好评。三是禹城市委机关积极借用,评价较高。今年春天,由于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从我院借调一名选调生到组织部帮忙工作,在几个月的工作中,选调生凭其强业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赢得了组织部领导的好评。我院在今年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选调生吸收为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成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我院的选调生扎根基层思想稳定,进取心强,已经显示出了其应有的优势。
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选调生工作
近年来,我院党组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搭建平台,选调生经过组织的重点培养、重点管理、重点使用,成长进步较快,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一是高度重视选调生,并把选调生列入全院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总体规划,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参与重要工作,锻炼他们的才干。二是对选调生在政治上关怀,思想上严要求,生活上关心照顾。院领导经常找他们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理顺情绪、沟通感情、获得信息,督促他们讲政治、讲学习,增强组织观念和法制观念。同时,对选调生采取优先政策,即学习培训优先参加、生活困难优先解决等,保证他们能够优先得到组织照顾,安心本职工作,促进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三是积极给选调生创造条件,使之早日脱颖而出。工作中,院党组本着“缩短成长周期,提高成才率”的原则,从基础性工作抓起,积极创造学习和施展才华的条件,激励他们立志成才。通过实践锻炼,选调生磨练了意志,增长了才干,提高了素质,成为干部队伍中一支鲜活的力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篇: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工作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胆的尝试,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进展。近年来我院也对陪审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及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25人,占68%,女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年龄最小28岁,最大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待业6人,占16%,农民5人,占14%,职工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其中2014年,我院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872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426件,参与审理、调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参与调解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85%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几点做法
1、推上前台,确保三个参与。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性强的医疗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案件影响较大、矛盾尖锐、有信访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医疗事故纠纷75件,金融合同纠纷951件。二是无论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调解和协调可能的,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参与执行和解120件。三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农民工案件、军人权益保护等特殊人群案件,要求必须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五年共参与审理、调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83件,农民工案件51件,军人权益保护案件13件。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赖度,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陪审员杨福安,在其老家杨楼、小史店德高望重,家喻户晓,2014年参审案件197件,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镇寺门村23户村民在**县邮政局揽储员付德成处共存款40余笔20余万元,2014年2月,付德成因车祸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邮政局索要存款,但邮政局以付德成所开具的凭证为存款凭条而非正规存单、存款并未上交邮政局为由拒不兑付。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委上访,并数次围堵邮政局大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为了调查案情,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发地调查10余次,走访当地群众、村干部和邮政局工作人员60余人,组织调解10余次。终于在8月底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磋商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余名群众情绪激动,扬言上访。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福安同志一边做邮局工作,让他们进一步作出让步,一边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协调工作。为了抓住时机,防止发生意外,他两天时间吃住在当地,逐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23户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起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台,发挥三个功效。一是发挥矛盾化解功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熟悉社情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全程、全方位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在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纠纷逾百件。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121件,杨福安197件,李晓锋105件,陈壮平105件。二是发挥监督功效。除在审判活动中,确保陪审员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况知晓权、独立表决权、裁判文书审核等权利外,并且在审理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五除"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中,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其中,从而推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查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发还、改判案件51件。三是发挥对青年干警传帮带功效。邀请长期在基层法庭从事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突出的陪审员,对刚从校门进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知识,进行一对一和手把手的帮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贞林,****河人,担任**河镇政府村镇办主任多年,人际关系广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办事公道,担任陪审员以来,为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河镇石寨村村民李云献与孙荣卿因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两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邻变成了仇敌,双方打官司同时不停地进行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14年,两家又因为仅30公分宽的宅基地发生纠纷,并纠集人员大打出手,随后李云献起诉孙荣卿,要求孙荣卿拆除已经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还其侵占的30公分土地,而孙荣卿认为该30公分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两家积怨较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简单的根据证据下判,必定引发当事人信访,如果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是两家均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一时陷入了困境。后来经过了解,原被告都认识陪审员李贞林,法庭随即通知李贞林参与调解该案,李贞林到庭了解情况后,先是以个人身份把原被告分别批评一顿,然后以陪审员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告讲述各种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补偿。但是,就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又因一词之争,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上关于"被告占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占用"一词的表述,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即将平息的纷争看来要功亏一篑,李贞林看情况马上将原被告分开,分别进行调解,以免双方情绪激动时某一方说话过分影响调解。经过反复的推敲、协商,最后将其表述为"位于……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云献管理使用,现归被告孙荣卿管理使用……"原被告均予以接受,并表示从此息诉罢访,双方将近20年的反复诉讼,经过这次调解,彻底画上了句号,达到了案结事了。
3、搭建平台,提升三项能力。一是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法治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教育培训和院内部法官夜校,为陪审员购置专业法律工具书等方式,加大对陪审员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确保在陪审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近年来,共为陪审员购置法律书籍300余套,举办7期专业技能培训,每期培训前均精心准备教案,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好授课准备。2014年秋季,我院邀请**中院专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讲,对我院陪审员进行为期3天的第七期专业技能培训,有效的提升了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三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观摩等形式,着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从而让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优良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当好后台,解除三个后顾之忧。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加强管理,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请人大予以连续聘用和表彰,增强职业荣誉和责任感,解除陪审员政治上无前景的后顾之忧。二是成立陪审员办公室,在法院办公房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配置三间办公室,购置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300余套法律工具书,解除了陪审员到法院无处办公,无条件办公的后顾之忧。三是申请专项资金,对陪审员每月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以及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陪审期间本职工作的待遇和时间冲突等问题,加大对陪审员的经济补助和生活关心,解除陪审员生活工作方面的后顾之忧(来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5年来共筹措陪审经费21万元,其中2014年,筹措资金6万元,为陪审员进行经济补助。
5、鼓励"拆台",发挥三个兼职作用。一是发挥"监督员"作用。我院明确规定陪审员必须参审的案件类型及案件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其在履职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吃请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或报告院长,同时每年还以专会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审判纪律作风建设。二是发挥"信访员"作用。该院根据案件信访户所在社区、村街等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信访户提供法律释疑,争取息诉罢访;同时邀请几名经验丰富、法律精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与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信访户的立场为其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信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提高陪审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还注重发挥其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及周围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深入接触打过官司的当事人,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胆揭露,可以向院长直接报告,以便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报名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极少,没有遴选的余地。二是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大多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乡镇、村组、社区人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2、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一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法院退休工作人员、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退休律师均作出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职业者的入选,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的多,发表不同意见的少。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二是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在职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员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开庭案件多有推诿。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从未参审过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为保证陪审员参数案件,只得挤占办公经费开支,导致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二是上岗培训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续职培训未纳入规划。我院组织的对陪审员的自主培训,虽然经过精心准备,但因为没有统一的培训大纲,且经费困难,只得根据其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诉讼实务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较短,内容粗略,甚至以会代训,很难达到人民陪审员上岗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续职培训一说,人民陪审员常常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尽科学。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为在职公务员,由于在职公务员工作都比较繁忙,能够参加陪审案件的时间少,审判业务庭为确保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选择有闲余时间、积极性高的陪审员,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则淡出了陪审案件工作,这在客观上背离了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四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无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理案件时,参照法官法的规定管理,但审判结束,则管理中止。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选任、培训及发放陪审案件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干"计件小工",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步丧失了工作的原动力和热情。五是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着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由哪级法院或机关表彰,几年表彰一次未规定。我院在2014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了表彰范围,共有4名陪审员受到了表彰。
4、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审判员不足的补充,内心尊重不够,案前沟通少,案后不交流,这也是导致陪审员参审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有待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就是参与审理,很少有尝试让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一词的字面意思,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认识。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一是可以强化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二是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三是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四是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荣誉,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法院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的监督,由人大机构(如法工委)负责监督管理或者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行为,由受到其行为损害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举报,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处分。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职业法官一样处理。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提出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4.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行使。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办公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办公桌椅,基本达到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的还不够。为使陪审员真**心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一是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需要各级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调查报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征用补偿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诉讼一直不断。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年以来女性涉土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具体数字和占收案的比例是:土地纠纷案件19件,占0.9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件,占1.3%。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责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是占一定比例。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及危害1、在婚姻及其婚姻变化过程中,妇女土地权益及保障。一是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主要按照户籍进行分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农村女性在出生以后,其户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够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而户籍的变迁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各地执行不一,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有的地方规定:"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三十年不变",由于离开了村庄,出嫁女的承包耕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二是离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其留在婆家的土地也无法耕种,虽然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却很难行使。同时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实现,在涉及到离婚的案件时,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其理由:1、是因为土地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衡量,在判决中无法估价;同时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这导致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2、城市化进程使失地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大多数城郊村庄都面临土地减少无法调整的问题,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未根本解决,造成农嫁非、农嫁农以及离婚妇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享受不到因土地征用而发生的补偿。此外,土地是作为集体财产被征用的,征地补偿款的分割也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继承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种种侵权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妇女的土地权益。3、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几年土地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或是由村里收回后给其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很少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承包者,特别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妇女外出打工,打工妹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作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且取消了她们应有的村民待遇,当她们返乡安家时,便得不到应有的土地。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惮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三、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既有农村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制约,也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因素,因此,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考量,应从多层次的视角入手,逐一加以解决,并且这种解决方式应该是既从农民土地权利的充实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落实,又从观念层面到法律规范层面的多元解决方式。1、正视性别差异,将个人权利独立出来,改进法律规范的创设和实际执行。应当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正是由于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忽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使得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当妇女结婚、离婚、外出后,她就很难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农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应设定为农民个人。并且在法律规范的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在实际执行时尽量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特别是确保她们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其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2、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调查报告《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村民组织法》早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2、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旗我院实际、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认真地进行了调研。一、基本情况: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件,占1.3%。二、劳动权益方面(一)女性就业方面女性劳动力(其中:农村劳动力,城镇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各战线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了财富,。她们主要从事超市、宾馆、饮食、金融、电信、批发、零售行业;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以下占80%,高中以上只有20%。从经济收入看,从事建筑业,制衣,超市,最低的是饮食业、宾馆服务业,一天工作13个小时,金融行业还可以,月平均工资1300元,但这是极少数。1、存在的问题(1)技能低,求职竞争力不强;(2)工作时间长,工资低,劳动合同不建全;(3)农民工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2、对策(1)进一步健全组织,搞好培训服务。一是要继续抓紧县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培训重要办学基地的投入和建设;二是要与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合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宣传,提高为广大农村进城劳动力服务的意识,充分保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为广大进城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发布培训、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并实行跟踪服务。(2)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一是各级政府和培训教育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教育部门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教育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扩大社会办学范围。二是要积极发展电视教育、函授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帮助农民工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技能,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人力资本含量。(3)要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企业自主培训是各企业主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企业能否生存及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帮助企业克服培训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方便。3、关于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在调研一、基夲情况: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年以来对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责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是占一定比例。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二)社会原因。1.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被错误地认为是"家务事"。"不打不成才"成为很多家长教育孩子的手段,这些所谓的家务事常常拒绝旁人介入。由于这些认识的偏差,在客观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或继续产生新的施暴者。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没有专门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新《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内容的条款,但是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也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三)妇女自身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过分依赖丈夫,也成为部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之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遇到的主要问题(一)调解难。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干部等上门调解,往往出现施暴当事人否认和不予理睬甚至恶语相向的情况,施暴者认为这是自家家务事,不用外人管,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二)执法难。家庭暴力中受暴妇女被殴打致轻微伤或遭受虐待尚不构成犯罪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加害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但拘留的是家庭成员、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家庭声誉和生活,受害方和施暴方都不愿意接受,对责任方起不到教育和惩治作用。(三)取证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封闭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虐者陈述难以作为定案依据,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立案,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四)离婚难。"宁拆一座庙、不拆一个家"之类的观念在调解中占着主导地位。第一次起诉离婚,即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要施暴者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中基本判不离,不经过两三次的反复起诉,婚是离不成的,使受害女性身心上忍受长期的煎熬。(五)赔偿难。虽然新《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施暴者经济条件差、恶意转移财产等原因使受虐者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受虐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困难。发生家庭暴力男方不提供女方和孩子生活费的问题普遍存在,街道、社区介入协调收效甚微,婚内经济赔偿尤其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建议以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新情况,充分借鉴国际公约和地方实践经验,对包括家庭冷暴力、性虐待等方面作出明晰界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建议立法规定公安部门为直接执法主体,公安部门直接调查取证,有利于家庭暴力的依法解决。(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鉴于社会上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的种种问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建议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担当起宣传的主要职责,及时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妇联组织、公检法等做好宣传配合工作,提供宣传素材,配合主流媒体的宣传,增强宣传效果。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研究室邵振国2014年4月10日
第四篇:人民法院法院实习报告
巨鹿县人民法院
实习报告
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很快就结束了,在这段日子里,我逐渐了解和掌握了民事审判庭的具体工作,真正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不仅巩固了我所学的知识,还做到了学以致用,更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新知识。我深刻的体会到,这次的社会实践学习使我受益非浅,使我对自己以后将要事的法律工作充满了信心。在此,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巨鹿县人民法院的指导老师及我们的x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
在刚刚进入法院实习的时候,我觉得法院实习的特点,用两个字来形容就是“琐碎”,我的工作就是在书记员的指导下协助其完成工作。所以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做一些很琐碎的事情,比如整理卷宗、填写封皮文书和通知当事人这样的事情。如此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在经历了初期的新奇之后,难免就陷入了无聊和烦躁中。认为这样的实习其实对我而言根本没有任何作用和帮助,哪怕是任何一个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也可以做的来的。然而只要专心去琢磨,去做,任何工作都有其价值所在。法院实习的第一必学基本功就是:整理文书。听起来就是很索然无趣的事情,但正是在这些索然无趣的文书中,隐藏着对我们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最有意义的东西。
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可能就是旁听庭审和看判决书了。刚进法院没几天,我就第一次旁听了庭审,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氛围,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无不折射出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几乎每次都能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槛的,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 - 1 -
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同时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会在旁听之前,把案件的卷
宗先看上一遍,自己可以先做个初步的判断,再根据庭审的情况,去形成自己明晰的判断,这算是一个对自己的锻炼吧! 后来,我也可以去依葫芦画瓢的写一些格式化的判决书了,虽然只是草稿。这些案子一般都是还没有真正开庭,大多是在庭前询问之后就可以写判决书草稿了。因为还没有经过开庭,没有合议庭的和议笔录,所以从案卷里看不到法官的处理意见,只能靠自己从众多的证据材料和庭询笔录中去作出基本的判断。所以简单的案子还好点,稍微复杂一点的案子就要花费不少的时间,翻阅不少的法条了,但我认为这才是对我真正所学的考验。从看判决书到写判决书,大概可以对法院的整个流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了。这过程中最大的收获就是能了解到法官办案的整个逻辑思维过程,而并非是具体的法律知识的适用。
渐渐的,我发现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并巩固了所学相关知识和法条,对审判的程序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许多其它的经历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利用此次难得的实习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
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具体说来,我已经熟练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并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道靓丽的风景,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无可替代。
实习虽然结束了,但我的心情并不轻松,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和挑
战,我仍然还处于起点,一切仍需努力。人生因经历而美丽,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并且我也在实习中逐渐开始尝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虽然有些认识还不够成熟和深刻,对案件的理解还很幼稚片面,虽然有些理解和实际相悖,但是在法学的实践中我已经开始学会思考,这是我真正法律学习跳出书本的第一步,这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而且,我更明白了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工作中遇到的种种情况让我深刻意识到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而不仅仅只是在法庭上挥挥小锤就可以维护法律正义的。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既要面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又要尽量使公平与正义在法律面前得以实现,有时候甚至要顶着压力办案,这一切都给法律工作带来了很多压力,给法律工作者造成了干扰。此外,通过与老师们在一起的相互交流,我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他们在专业上的高水准,在人格上高尚的魅力,都让我无
比佩服。
有人说,实习,是支撑大学生活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有人说,实习,是对大
学所学知识的一次重要检阅;更有人说,实习,时步入社会、事业成功的练兵场。无论怎样,通过这次实习,使我们对将来要从事的法律职业和将要面对的社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让我们知道该用一种怎样的态度去面对自己的职业和人生。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巨鹿县人民法
院的老师及xx大学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事致以衷心的感谢!也谢谢学校能够为我们提供这样好的实习机会!
xx大学
xx系xx班
第五篇: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武隆法院关于农民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4年我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类型。
其犯罪特点:1、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占犯罪总人数291人的76.5%;2、犯罪类型不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职务犯罪两大类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居多;4、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尤其以盗窃为最,犯罪人数近100人,占所有农民犯罪人数的45.5%;5、农民犯交通肇事,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人数有所增加。
农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贪财,侵犯财产犯罪突出就能说明,且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农民不愿上缴火药枪以及制造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也有贪图小便宜因素。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观念淡漠,在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火药枪)和在生产生活中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炸药和用于生产爆竹的烟火药)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体现出来。第三,农民进城务工后走上犯罪道路。许多农民进城务工不顺,又不愿意再回家劳动,在其他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及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体现 。
对策。打击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综合治理。同样,针对农民犯罪问题,也是要靠综合治理。如解决农民教育问题,加*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正确引导农民发展,都是有力防止农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证。
武隆法院 刑庭万州法院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查报告
今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万州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把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任免、培训、管理等项工作。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初见成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使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我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简要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文革”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了彻底破坏。1982年修改《宪法》时,则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没再写进《宪法》。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此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基本同样的规定。在这个时期,法院主要是通过法院任命的方式,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理。至90年代后期,由于机制、管理、经费、审判方式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部分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弱化,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减少。
(一)2014年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情况。据统计,2014年,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5人。从政治面貌上看,中共党员,44人,占总人数的67%;民主党派4人占6%;团员、群众17人,占总人数的27%。从部门分布看,党政机关19人,占总人数的29%;企事业单位25人,占总人数的39%;社会团体7人,占总人数的10%;其他14人,占总人数的22%。从年龄构成看,35岁至40岁的37人,占总人数的57%;41岁至50岁的26人,占总人数的40%;55岁以上的2人,占总人数的3%。从学历层次看,本科学历的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科学历的42人,占总人数的63%;专科以下学历的2人,占总人数的3%。65名陪审员中,男性为44人,占总人数的66%;女性为21人,占总人数的34%。专业技术人员为7人,占总人数的20%。可以看出,中共党员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绝大多数,行业分布相对平衡,年龄大部分在40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相对较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据统计,截止2014年12月份,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659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35%。其中,刑事案件120件,占同期全院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8%;民事案件329件,占全院同期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0%;行政案件67件,占全院同期行政一审普通程案件的33%。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各类参审案件数量相对平稳,但所占全院一审案件的比例较高且有上升的趋势。据调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三农”群体性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使用情况。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院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人大任命、法院聘任、单位推荐等。原有人民陪审员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的。今年,依法由人大任命的,具有任命手续,比较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使用,即相对固定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或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法院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四)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及管理培训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万州所处三峡库区经济相对贫困,陪审经费未列入同级政府财政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并在政治部门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具体办理人民陪审员的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从调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对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庭审急需的程序、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经验不够,该制度的运行状况也不尽人意,预期价值和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研究现行问题,对于更好地落实《决定》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与意识不强。一是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单位推荐,多数是党政机关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法院分配的一项工作任务,自身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不统一,资格条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的陪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往往由办案法官来决定,陪审员对审判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
(三)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庭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作应突出强调庭审方式和程序保障。应加强和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引导,对人民陪审员既要释明法律,又不能对陪审员进行暗示或诱导。法官应向人民陪审员说明证据采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示明证据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作客观说明,但不能侵犯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调查、调解,并根据内心确认的证据、事实发表意见。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的裁判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工作的监督者,对陪审员的监督是对监督者的监督。为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应由人民法院与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对陪审员的监督应当同对法官的管理衔接。一是应当列入人大的监督检查范围。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免,因此人大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既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同时又要对故意错误裁判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惩处。二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虽与法官权利相同,但毕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建议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背职责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要确定交通补助标准、用餐标准等,便于执行。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接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为切实从法院范围内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建议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李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