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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报告:工资增长无明确机制
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4元/小时。近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以下简称国中调)也就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51.4%受访市民认为没有明确的工资增长机制,49 .5%受访者认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受访市民期盼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缩小收入差距。
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逾两成受访者不太满意目前个人收入
工资调整频率较快,那么市民对目前收入是否满意呢?调查显示,29 .5%的受访市民对目前个人收入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47.6%感觉一般,22 .9%表示不太满意。
近半数受访者称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
【第2篇】商业局工资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局里工作安排,近期局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科在局机关分管领导带领下,对商业系统企业工资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现综合梳理汇报如下:
一、企业工资现状
1、企业工资执行情况
2、企业工资增长方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商业系统工资增长采用工效挂钩的效益工资形式。即工资增长与税利效益挂钩。商业系统原8个国有商业公司、3个商办厂、3个大集体公司全部实行工效挂钩,即每年初核定挂钩基数、挂钩人数,次年34月,由原市工效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派员联合负责效益工资清算后,核定下达当年效益工资晋级指标。商业系统工效挂钩在原(县级)市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的指导监管下,企业员工工资增长运行正常,基本实现逐年增长,工效挂钩一直正常运行到20xx年。20xx年4月,在商业系统大面积改制的环境下,区工效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一项正常工作,仍然对商业系统工效挂钩企业进行了20xx年工效挂钩清算,并核定下达了20xx年企业工效挂钩晋级指标。在商业系统企业改制高潮的环境下,商业局指导企业在20xx年底至20xx年4月如期平稳完成区工挂办下达的效益工资晋级工作。从20xx年起,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工效挂钩也就随着中止。
客观地说,商业系统从九十年代初推开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税利效益增长的工效挂钩,企业员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在全区各系统中执行区工效挂钩领导小组的工效挂钩安排是比较好的,商业企业员工在工资增长上受了益、得了实惠,得到区工效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肯定和认可。
二、企业的呼声和要求
近几年,局里在对企业年度考核和企业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各公司、厂对要求增加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工资的呼声很高,反映很强烈。一是十届人大期间,国家从20xx年起连续四年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二是机关事业单位06年进行了公务员新工资套改;三是物价上涨幅度大,尤其是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初雨雪冰冻造成物价大幅攀升,企业员工停留在20xx年的工资标准很难应对2022年的物价上涨水平。
基于上述实情,各公司、厂纷纷要求商业局从关注民生,稳定队伍考虑,参照机关公务员工资增长、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标准及物价上涨因素,出面协调为企业现有留守管理员工增加工资收入。从04年至今四年多工资原地不动、物价上涨的环境因素考虑,要求人均增加300至500元为宜,使为商业企业改制出力作贡献的留守管理人员,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各公司、厂普遍认为:适应大环境,适当的为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增加工资收入,只要规范运作,即使改制职工知道,也能理解,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几点建议
通过企业工资情况调查梳理,总的感受是企业反映的情况比较客观实在。从20xx年商业系统全面推开改革改制以来,商业局和各公司、厂班子成员和机关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精力放在企业改制,妥善安置职工上,确保企业改制和谐平稳运行。四年来,各公司、厂留守管理人员虽未增加工资收入,但面对社会退休人员、机关增资的事实及物价上涨的形势,仍坚守在企业改制的岗位上,实属难能可贵。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为商业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合理增加工资收入的外部条件和企业内部承受能力也基本成熟和具备。为此,特提出建议如下:
1、适当合理地为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增加工资,有利于商业队伍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推动商业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符合《劳动法》和有关工资政策精神,应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力争年内落到实处。
2、主动与区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其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做到规范有序运作。
3、借鉴区内其他系统既成事实的做法,结合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针对04年至今企业工资标准在四年内原地不动的情况,此次调整理顺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以人均增加200300元为宜。在此基础上结合职工工龄和岗位职务在100元幅度内进行合理微调,适当拉开距离。上述两项调整理顺企业留守管理人员工资均对应《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进行操作,具体执行时间再妥善确定。
【第3篇】农民工工资现状调查报告
通过现场走访和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问题大部分方面得到较为理想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问题。具体表现如下文。
1、每个月的工资在何水平?(800元以下)10%在、(800-1500元)85%、(1500-3000元)5%,
2、每个月的消费多少?(300元以下)40%、(300-500元)40%、(500-800元)20%、(800元)以上0%,
4、有无劳动保险?(有)30%、(无)70%,
5、有没有被拖欠过工资?(有)60%、(无)40%,
7、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有)50%、(无)50%,
8法定假日是否有休息?(有)45%、(无)55%,
9、是否有加班?(有)10%、(无)90%,
10、对现在生活状况的看法,(很好)0%、(一般)50%、(差)5%、(很差)45%。
结果显示大部分工资在800元到1500元之间,这相对过去已经有很大的改善。仍有部分工资在800元以下,在这个物价上涨,经济水平飞速发展的时代这800元是否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更何况大部分农民工担负着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这800元又能否满足一个家庭的需要?
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高消费的地方仍要省吃俭用,尽量节省,把大部分工资留给家庭其他开支。不管是炎热的夏季还是寒冷的冬天,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这300多元的生活费又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大的改善,况且大部分都是50多岁,更需要得到生活改善和营养的补充,这样的工作条件的给他们身体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第4篇】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关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报告:工资增长无明确机制
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4元/小时。近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以下简称国中调)也就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51.4%受访市民认为没有明确的工资增长机制,49 .5%受访者认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受访市民期盼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缩小收入差距。
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逾两成受访者不太满意目前个人收入
工资调整频率较快,那么市民对目前收入是否满意呢?调查显示,29 .5%的受访市民对目前个人收入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47.6%感觉一般,22 .9%表示不太满意。
近半数受访者称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
【第6篇】工资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市人社局于xx年7月25日至9月25日在xx市政府网站民意调查一栏里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影响,以便今后更及时准确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线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期间共有179人参与了投票。其中男性占比为75.42%,女性为24.58%。
年龄结构为:18-25岁18人占10.06%;26-35岁72人占40.22%;36-45岁43人占24.02%,46-55岁34人占18.99%,55岁以上12人占6.7%。
学历结构为:硕士及以上10人占5.59%;大学本科37人占20.67%;大学专科52人占29.05%;高中、中专或技校64人占35.75%;初中及以下16人占8.94%。
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工157人占87.71%;劳务派遣工22人占12.29%。
劳动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9人占66.4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4人占30.1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人占3.35%。
所在企业经营类型:制造业94人占52.51%;批发零售业8人占4.47%;居民服务业9人占5.03%;建筑业11人占6.15%;住宿餐饮业7人占3.91%;交通运输业4人占2.23%;房地产业4人占2.23%;金融业2人占1.12%;其他40人占22.35%。
月平均收入xx元以下64人占36.36%;xx—3000元60人占34.09%;3000—5000元35人占19.89%,5000元以上17人占9.66%。
2、调查问卷主要结果:
企业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选择“是”135人占75.42%,选择“否”44人占24.58%。
“平均一周的工作时间40小时以内的”有72人占40.22%,“40小时以上的”有107人占59.78%。
一周平均休息几天中选择“1天”的66人占36.87%,“2天”的77人占43.02%,“其他”的36人占20.11%。
“基本(岗位)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一样的”有40人占22.35%,“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5人占53.07%,“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4人占24.58%。
单位是否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选择“是”的32人占17.88%,“否”的103人占57.54%,“不清楚”的44人占24.58%。近三年是否有过被企业拖欠工资的经历选择“是”的34人占18.99%,“否”的145人占81.01%。近三年来工资是否有增长选择“是”的106人占59.22%,“否”的73人占40.78%。觉得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实际收入是否有直接影响,被调查者选择“是”的85人占47.49%,选择“否”的94人占52.51%。
二、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主要情况
1、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还是有待提高。从调查问卷看,有24.58%的调查对象反应企业还是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除去对最低工资标准口径的理解差异,还有部分企业没有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主动走访和职工举报结合,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
2、部分企业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线”成一些企业的“误导线”。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后,可以将各类特殊情况支付工资的情形比如加班费计发基数、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等约定为基本工资,这样企业从中可以降低人工成本。还有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作为外衣,掩盖了实际工资。一些计件制职工虽然每月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但是付出的劳动却是远超过一天8小时,甚至10到12小时,企业往往以计件制为借口,拒绝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8小时内提供劳动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实际工资水平,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不包含加班费。人社部门将通过行政函告等方式,给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制定合理合规发挥工资激励作用的支付办法,对于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依法处理。
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因企而异。不同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感受度不同,主要表现在企业工资收入按照市场规律以及劳动者自身技能的提高而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并没有太大影响,而一些企业一味的压低劳动力成本,将工资临界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最低工资加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职工收入增长只能靠多加班来实现,那么这类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感受度又比较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也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工资支付形式、人工成本高低决定的。
4、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仍然较低。从本次调查看,仍有57.54%的职工选择了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还有24.58%的职工不清楚,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还有待加强。虽然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开展了一系列活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感受度依然很低,效果不太明显。拓宽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仍将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奖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有些企业故意笼统地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报酬总额看似不低,由于加班时间长,扣除加班费后,实际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级人社部门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宣传力度和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报告:工资增长无明确机制
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4 .4元/小时。近日,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以下简称国中调)也就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51.4%受访市民认为没有明确的工资增长机制,49 .5%受访者认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受访市民期盼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缩小收入差距。
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提低、扩中、控高”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保障其收入水平、缩小差距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已于今年2月16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发布通知,从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2 .5元/小时调整为14.4元/小时。执行同标准的城市还有佛山、东莞。
为了解市民对中山最低工资标准的熟悉程度、对收入问题的意见建议,国中调近日随机问卷调查了103位市民。调查中问及市民相关内容时,21.9%的受访者表示了解,44 .8%表示听说过,33.3%表示不了解。上述数据显示,市民对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程度有待提高。此外,87 .6%的受访者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认为提高了劳动者收入,9 .5%表示无所谓,2 .9%表示反对,认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逾两成受访者不太满意目前个人收入
据悉,工资是市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者所在单位是否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盈利状况等及时调整工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的收入变化情况。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市民所在单位多长时间为员工调整工资时,26.7%的受访者表示每年调整一次,41.9%表示2-3年调整一次,10.5%表示4-5年调整一次,3.8%表示5年以上调整一次,17.1%表示不会调整。
工资调整频率较快,那么市民对目前收入是否满意呢?调查显示,29 .5%的受访市民对目前个人收入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47.6%感觉一般,22 .9%表示不太满意。
近半数受访者称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
国中调发现,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间都有具体表现。调查结果显示,多选情况下,53.3%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收入差距的主要问题是城乡差距过大,51.4%认为是没有明确的工资增长机制,49.5%认为行业差距过大,48.6%认为区域差距显著,33.3%认为普通员工和管理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24.8%认为编内编外同工不同酬。可见,多方面因素影响了收入差距。
调查显示,多选情况下,58 .1%的受访者认为缩小收入差距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9 .5%认为应该保障低收入阶层向上流动渠道的畅通;35.2%认为应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根治收入过高问题;21%认为应运用税收制度,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其他如加大对非法收入的监管及打击力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长效机制、让更多人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等分别占28.6%、17.1%和9.5%。调查过程中,有受访市民认为应对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开刀”,19%的受访者选择 3500元,49.5%选择5000元,21.9%选择8000元,8.6%选择10000元。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 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市人社局于XX年7月25日至9月25日在xx市政府网站民意调查一栏里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影响,以便今后更及时准确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线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期间共有179人参与了投票。其中男性占比为75.42%,女性为24.58%。
年龄结构为:18-25岁18人占10.06%;26-35岁72人占40.22%;36-45岁43人占24.02%,46-55岁34人占18.99%,55岁以上12人占6.7%。
学历结构为:硕士及以上10人占5.59%;大学本科37人占20.67%;大学专科52人占29.05%;高中、中专或技校64人占35.75%;初中及以下16人占8.94%。
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工157人占87.71%;劳务派遣工22人占12.29%。
劳动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9人占66.4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4人占30.1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人占3.35%。
所在企业经营类型:制造业94人占52.51%;批发零售业8人占4.47%;居民服务业9人占5.03%;建筑业11人占6.15%;住宿餐饮业7人占3.91%;交通运输业4人占2.23%;房地产业4人占2.23%;金融业2人占1.12%;其他40人占22.35%。
月平均收入XX元以下64人占36.36%;XX—3000元60人占34.09%;3000—5000元35人占19.89%,5000元以上17人占9.66%。
2、调查问卷主要结果:
企业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选择“是”135人占75.42%,选择“否”44人占24.58%。
“平均一周的工作时间40小时以内的”有72人占40.22%,“40小时以上的”有107人占59.78%。
一周平均休息几天中选择“1天”的66人占36.87%,“2天”的77人占43.02%,“其他”的36人占20.11%。
“基本(岗位)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一样的”有40人占22.35%,“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95人占53.07%,“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4人占24.58%。
单位是否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选择“是”的32人占17.88%,“否”的103人占57.54%,“不清楚”的44人占24.58%。近三年是否有过被企业拖欠工资的经历选择“是”的34人占18.99%,“否”的145人占81.01%。近三年来工资是否有增长选择“是”的106人占59.22%,“否”的73人占40.78%。觉得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实际收入是否有直接影响,被调查者选择“是”的85人占47.49%,选择“否”的94人占52.51%。
二、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主要情况
1、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还是有待提高。从调查问卷看,有24.58%的调查对象反应企业还是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除去对最低工资标准口径的理解差异,还有部分企业没有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主动走访和职工举报结合,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
2、部分企业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线”成一些企业的“误导线”。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标准后,可以将各类特殊情况支付工资的情形比如加班费计发基数、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等约定为基本工资,这样企业从中可以降低人工成本。还有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作为外衣,掩盖了实际工资。一些计件制职工虽然每月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但是付出的劳动却是远超过一天8小时,甚至10到12小时,企业往往以计件制为借口,拒绝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8小时内提供劳动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实际工资水平,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不包含加班费。人社部门将通过行政函告等方式,给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制定合理合规发挥工资激励作用的支付办法,对于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依法处理。
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因企而异。不同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感受度不同,主要表现在企业工资收入按照市场规律以及劳动者自身技能的提高而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并没有太大影响,而一些企业一味的压低劳动力成本,将工资临界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最低工资加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职工收入增长只能靠多加班来实现,那么这类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感受度又比较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也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工资支付形式、人工成本高低决定的。
4、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仍然较低。从本次调查看,仍有57.54%的职工选择了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还有24.58%的职工不清楚,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还有待加强。虽然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开展了一系列活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感受度依然很低,效果不太明显。拓宽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仍将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奖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有些企业故意笼统地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报酬总额看似不低,由于加班时间长,扣除加班费后,实际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级人社部门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宣传力度和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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