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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
【第2篇】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查报告:70、80后干部腐败呈上升趋势
《报告》从发案特点、原因剖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显示,近三年来,该区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贪利型犯罪。三者总数占近3年立案总数的97.1%。其中侦查终结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贿赂大案有4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34.1%。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受贿案件侦查终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7人。涉案资金大多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营利性投资,营利性投资比例有所上升。
70、80后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呈现一定上升趋势及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是我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的另一主要特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
根据《报告》分析,从宁夏检察机关近三年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且在职级分布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两极分化,主要集中在以技术领导犯罪为主的一把手专权滥用型职务犯罪和以技术骨干犯罪为主的小角色人微权重型职务犯罪。两类犯罪共立案107人。而在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45岁以下70、80后涉案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56.5%。
【第3篇】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第4篇】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1998年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昆山市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村及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31项制度、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指导各村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公开面达到100%。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施村务即时公开,建立村务公开电子档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农工作的相关会议,市、镇领导都要进一步强调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从而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趋民主、规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优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将村民自治工作与法治昆山建设、实施惩防体系、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发展与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立足四个着眼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着眼于农村工作大局,在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强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三、创新形式,抓住热点,保障村民权利
一是以村务
点题公开为形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村干部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为了使村干部真正有压力、受触动,昆山们实行了村务点题公开的办法,凡是村民对村级事务有疑问、有异议,都可直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要求村干部公开村民应该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级事务,通过点题,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限期公开和解答,提高了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在实行村务点题公开的同时,市、镇两级领导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联席会,督查指导点题公开工作,并与村干部、村民一起听点题,一起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交办反馈制度,把许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层。
二是以民主日活动为形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昆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民主日制度,即:各乡镇、村根据本地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时间为村民民主议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民主日活动,由村干部汇报本月或本季度两委工作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把需要决策的村级事务提交民主日会议研究讨论后再做决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民主日活动开展效果同村干部效益工资挂钩,采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终汇总的方法,提高了村干部对民主日活动的重视程度,使群众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抓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近年来,在村级决策中,村级土地、发包、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动迁等重大事项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村级管理的难点。昆山市对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在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六步决策法,强化了村民代表的职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学性,减少了随意性,深化了民主监督。同时,全市100%的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全市各村共举办听证会319场次,参加听证的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9485人次,听证工程项目设计金额达到8.79亿元。
四是抓住村级财务管理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监督权。为了管好村级财务,昆山们在坚持村级财务由镇钱帐双代管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市委农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的监督职能,有效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村民监督权得到落实。
四、昆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昆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全市农村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村民的新需求、新愿景,昆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村级民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调研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较多的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反之则较低。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基于各地经济、文化、交通、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农村民主选举工作面临新挑战。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外出务商人员和本地经商人员对选举谁的关心程度不够,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性降低;同时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识,文化等诸方面的制约,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同时,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面日益扩大,增大了选举的难度。
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作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个别村务公开栏的硬件建设不够规范,一些村的村务公开资料信息更新不及时。
四是村级组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在换届后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够及时;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虽然上墙,但是有的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统筹性、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昆山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昆山市农村实际,应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例会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领,切实加强指导力度。
2.强化监督,促进村务公开新提升。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在村务公开中要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受理意见、审核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一事一议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大行风监督员的队伍建设。在农村中聘请一部分老党员、老干部担任村级勤政廉洁的监督员、巡视员、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勤政廉洁监督,确保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发展。
3.加强引导,实现村级组织建设新突破。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完善激励机制。由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镇党委及各部门要继续关心经济薄弱村干部的生活经济待遇,促进和激励他们全身心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带领村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同时把干部的考核与激励相结合,把工作实绩与各项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对有实绩、有能力、有经验、有学历、有才能的优秀干部推荐到上级领导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现才能的空间。
4.加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新观念。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村干部培训班,宣传党的强农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各农村社区市民学校,举办各类教育讲座,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5篇】关于村民自治问题的调查报告
2月18日,我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前往常宁市新河镇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塘头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对塘头村民主选举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塘头村村委会领导介绍,塘头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第6篇】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调查报告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 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 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 60 %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 15 %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 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 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 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 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 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场。
二、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 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 健全自治组织体系。 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
(3)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村组联系。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村是在原来几个村的基础上合并而来,因此范围大,人口多,村民经常性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较为困难,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围上展开的。所以现阶段要实现自治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小的自治单元,使村民通过参与小组事务来逐步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的条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或许村民自治的建议还远不止这些,但我们相信,任何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建议,抑或反思与争辩都将有利于我们关注问题的最终解决!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一点建议!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第7篇】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查报告:70、80后干部腐败呈上升趋势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对XX年至XX年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宁夏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专项年度报告》(下称《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雁飞,自治区人大副主任肖云刚先后就《报告》作出批示,要求将《报告》转发至国企及其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强化国有企业防范职务犯罪的意识和对策研究。
《报告》从发案特点、原因剖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显示,近三年来,该区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贪利型犯罪。三者总数占近3年立案总数的97.1%。其中侦查终结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贿赂大案有4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34.1%。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受贿案件侦查终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7人。涉案资金大多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营利性投资,营利性投资比例有所上升。
“70、80后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呈现一定上升趋势及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是我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的另一主要特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
根据《报告》分析,从宁夏检察机关近三年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且在职级分布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两极分化,主要集中在以技术领导犯罪为主的“一把手”专权滥用型职务犯罪和以技术骨干犯罪为主的“小角色”人微权重型职务犯罪。两类犯罪共立案107人。而在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45岁以下“70、80后”涉案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56.5%。
【第8篇】村民自治调查报告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60%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15%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常
二、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健全自治组织体系。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
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
(3)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矗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村组联系。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村是在原来几个村的基础上合并而来,因此范围大,人口多,村民经常性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较为困难,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围上展开的。所以现阶段要实现自治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小的自治单元,使村民通过参与小组事务来逐步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的条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或许村民自治的建议还远不止这些,但我们相信,任何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建议,抑或反思与争辩都将有利于我们关注问题的最终解决!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一点建议!
作者:李荡江苏扬州大学援权发表
【第9篇】某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某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推荐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为进一步对农村民主建设问题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现状,我利用暑期社会实践时间到莱阳市古柳树村展开以村民自治为主题的社会调查。现将对古柳树村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古柳树村村委会领导介绍,古柳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x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么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
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发现,古柳树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古柳树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古柳树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三官村总共分成16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古柳树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为使调查更加完整,我用问卷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况。通过这个问卷,增加了村领导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调查的一些数据如下:
(1)有42.1%的村民说没有开过全体村民大会,有36.8%村民不清楚这点,其它的说开过一两次。(2)有58.8%的村民认为开会的内容是传达中央文件,讨论村内大事,有35.3%的村民认为开会无实质的内容,走形式。(3)有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23.8%的村民知道这一点。(4)85.7%的村民认为没有乱收费的现象,只有14.3%的认为有乱收费。(5)农民遇到不合理的负担项目,有50%的人士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有38.9%随大流,有11.1%选择了拒收,几乎没有人知道会向法院起诉。(6)村民比较愿意统一搞,占了44.4%,另外还有33.3%愿意干部群众干部带头,农民志愿,有22.%的是乡村起头,农民志愿。实际上的时候有一些看法与这个基本相近。
从以上的这些数据可以表明,农民对村里的村务公开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还有些人不知道。以后应该是农民们对这些事情多了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总体上村民对本届的村委会还是挺满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对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使村民更加的了解其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村民自治,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对古柳树村随机抽选的60位村民做了问卷调查。对“民主决策”所问的5个问题中:
(1)知道本村开展过村庄规划的占53%,其余对此不了解;而对村镇规划75%的村民表示满意,19%村民不满意,其余的则表示无所谓。
(2)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在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
(5)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4%被经常邀请;有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联席会议,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 、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基础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不可否认,现实中相当部分的重要决策并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四、民主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人民民主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以此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据文卷调查结果显示,81%的村民对现任村委会表示满意,对村委会干部表示相当的信任和支持。与此同时,数据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对当前的村务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室。而据村委会干部介绍,村里有相应的民主监督政策及举措,我也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楼下看到了内容详尽的村务公开栏,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针对这一情况,农村民主监督的发展应抓好村务公开的普遍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作为、村民罢免权的切实行使及对村委会成员实行工作过失追究制度等。从古柳树村村民自治现状来看,民主监督已经从抽象的“纸上权利”变成了实际行动,对于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础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使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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