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务员法的意见建议
市人力资源局:
为配合公务员法修订工作的开展,根据贵局的有关要求,我委结合园区实际,现就修订公务员法提出三点意见建议,供贵局参考。
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
公务员法的实施,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推进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为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的《公务员法》基本内容虽然包括了干部人事管理的新陈代谢、竞争择优、权益保障、监督约束四个机制,但是从实践结果看,《公务员法》中缺乏一个最为关键的退出补偿机制,只进不出的做法使得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日益臃肿而且缺乏活力。《公务员法》自2006年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奇特的公务员考试热现象,单从今年松山湖(生态园)招考公务员的几个岗位报考人数来看,平均每个岗位报考人数达100人,一方面是源于福利好、稳定、社会地位较高等这些几乎已经固化在公务员职业标签上的片面认识;另一方面源自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学而优则仕”观念影响,大多数人认为公务员可以逐步得到升迁,有地位,工作轻松,收入稳定等。许多青年基层公务员认为,升迁是这份工作带给自己的主要动力,都把提拔升迁作为衡量自身价值的主要标准。
行政部门是社会财富的分配者,精英人才通过层层筛选加入到公务员这个队伍,就意味着分配蛋糕的人在增多,而创业和社会生产等把蛋糕做大的人就在相对锐减。行政机关应该有精英人士,但不能成为人才抽水机,否则,社会活力必然降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社会公民意识以及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快速提高,根据新的形势建立合理可行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既有利于公务员队伍人员流动,也能逐渐提高公务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还能使公务员队伍更加健康稳定。为此,建议修订《公务员法》部分条款:一是在第十三章之第八十条中增加一款,即:“已干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辞去公职”;二是在第十三章之第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即:“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并经审计后合格的公务员,可以领取离职安置费。离职安置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议增设股级干部
基层公务员是当今公务员队伍中最底层、最辛苦、最庞大的一批群体,是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行者,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天天与群众朝夕相处,基层干部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目前,科级以下基层单位由于工作业务和人员管理的现实需要,普遍在内部下设股室机构,安排设置股级干部层级。公务员法实施后没有股级干部这一级,取消股级干部的待遇,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级干部确成了“非法干部”。当今基层一个科级单位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上百人,股级干部在公务员法没有这一级,副科以下统称科员,造成副科级职务以下干部无法相互衔接,基层单位任用副科级干部,按以前任用干部惯例科员、副股、正股、副科、正科的顺序及结合个人能力、资力来提拨任用,公务员法实施后提拨副科级干部是从“白板”科员直接任命为副科级干部,虽然股级干部被取消,任何科员都可以直接提拨为副科级干部,但是人人提副科级以上干部是不现实的,工作10年、20年、30年的同志看不到希望,没有盼头,这直接影响着最小、最苦、最累的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为此,建议在公务员法第十六条领导职务层次增设所队级正职、所队级副职;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增设正股级科员、副股级科员,给股级干部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待遇、让股级干部安心服务群众。
三、建议进一步扩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实施范围
近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这项制度在公务员法的框架下,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在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通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职级晋升的通道,打破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基层留不住人才的现状,有效解决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该制度明确,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此制度自实施以来,园区的部分基层干部真正晋升了职级、提高了待遇、获得了实惠,但仅适用于基层单位的干部,并没普及到单位所有的基层干部。为此,建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同等条件下适当扩大到机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