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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制度(新版多篇)

发布时间:2023-07-03 09:41:0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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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制度(新版多篇)

食品卫生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食品卫生制度 篇二

附小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卫生制度 篇三

一、饮食行业的卫生设施要求

1.通风换气设备

应保持足够的换气量,及时驱除生产性蒸汽、油烟,保持空气新鲜。

2.照明设备

采用自然照明,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例不少于1:6。若人工照明.照明度设计要恰

当,照明要均匀,避免闪烁,照明源本身要便于清洁,安装在保护罩内,以免发生破碎.污

染食品。

3.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食品制售必须在室内,冷菜、冰激凌、蛋糕应在密封门窗的室内制作。食品应遮盖。防止积尘。食品操作间应安装纱门、纱窗或风幕等防蝇设施。

4.消毒设施

每个饮食企业必须有相应工具、器具、容器、餐具洗刷消毒间,消毒间要有洗、刷、冲、消毒4道工序的设备和足够的贮存室。

5.污水、污物处理设备

要求管道通畅,口颈适合,并有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垃圾箱或垃圾桶,密封存放,及时清运。

6.食品机械、容器及用具

应无毒无害、耐腐蚀,尽可能采用不锈钢、搪瓷、玻璃及无毒材料制品。

二、饮食业的各项卫生制度

1.食品采购、运输卫生制度

(1)采购食品的车辆要专用,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

止污染。

(2)不得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生虫、污秽不洁或《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3)装卸食品时,食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不在马路上堆放直接人口食品。

(4)采购食品来源要清楚,从国外或外埠采购的食品,必须索取进口口岸或当地县以上卫生机构检验合格证,肉类制品要有检疫合格证,标明检验率。

(5)运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用密闭的专用容器盛装。食品上车后,要加锁密闭,并要车不离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防尘、防晒、防蝇、防雨。

2.食品储藏保管卫生制度

(1)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票记(要与

食品批号相符),登记食品的保质期,并注意以下几点:

(1)不收有腐败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

(2)黄鳝鱼、甲鱼、乌鳢(黑鱼)、河蟹、青蟹、烤蟹、各种贝类,凡是已死的有权拒收。

(3)过去没有食用过的水产品、野味、蘑菇等,经检查验收后,对人体无害的方可验收

入库。

4)验收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

(2)储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排列整齐,挂牌存放。豆制食品要冷藏。做到主食、副食、原料、半成品分库存放,没条件分库的,要分类上架,防止交叉污染。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放粮食等干杂食品库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无蝇无鼠,无蟑螂和其他昆虫。存放酱油、糖、碱、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中物见本色,无油垢,无虫蛀。

(4)冷库应达到应有的温度,熟食品库要保持在-4℃左右,黄油要保存在

-10℃—-15℃冰库内。有外包装的熟食不准进熟食库。生鱼、肉类库短期(几天)保存则

需要在-6℃—-10℃之间,长期保存(一个月以上)时,冷藏的温度要在-18℃以下。有

条件的单位应在冷库外建预冷间,食品须预冷后再进入低温库内。

(5)库房内无私人物品,无有毒有害物品和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切实做好质量检查和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3.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不加工已变质或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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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用的刀、墩、菜板、饺肉机、洗菜池、盒盘等用具、容器,用后要洗刷干净。定位存放,并定期消毒,达到刀无锈,墩无霉,炊事机械无污物、无异味,菜筐、菜池无泥垢、无残渣,并要做到荤素分开加工。废弃物要放在垃圾桶内不积压,不暴露,及时处理。

(3)各种蔬菜要择洗干净,无虫,无杂物,无泥沙。蔬菜要先洗后切.对发芽土豆要挖

去芽眼,削去发绿的皮肉。

(4)鸡、鸭、鱼、肉、头、蹄、下水等食品要做到随进随加工,掏净、剔净、洗净.并及时冷藏。饺肉不带血,不带毛,不带皮,不带淋巴结。鲜活水产品加工后要立即烹调食用。

(5)允许生食的水产品(龙虾、生鱼片等)和半成熟肉食品(如牛肉等),在粗加工时要制定专门的卫生管理办法,限制食用品种,严格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食品卫生制度 篇四

一、学校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并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各季节食物中毒流行特点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二、我校食品卫安全工作由食品卫生管理小组主管:学校全体师生、其他员工有参与和配合执行各项食品卫安全《www.haoword.com》工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配备一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包括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中毒防治工作制度,膳食营养指导制度等。

四、我校食堂要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日常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到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同时要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等。食品原料储存要做到分类、防潮、防尘、防虫等。食品加工过程中要生熟分开,荤素分开,蔬菜要做农药快速检测,并多次漂洗。食物烹调要保证梳头、安全。烹调后的食物要存放在经空气消毒的配餐间,烹调后的食物存放时间不宜超过90分钟。每餐食物要留样。禁止进食隔餐食物。食堂各种工具、餐饮器皿要定期清洗消毒。

五、定期对学校各种饮用水进行监控。要适时地向学生、教职工传授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和技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向卫生院、保健站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疫情报告工作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积极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食物留存等调查取证及消毒处理工作。

六、每学期定期组织教职工商讨食堂膳食安排,提倡营养合理的膳食搭配,并结合各种教学活动引导教育学生选择营养膳食和避免进食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

餐具用品清洗消毒注意事项

1、当天收回的已用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餐具消毒应按物理或化学消毒的鸽子程序操作。

3、水不开、蒸汽温度不够、药物浓度不够时不能消毒。

4、消毒后的餐具放置在保洁厨内,防止污染。

5、清洗消毒完毕后将洗碗池、消毒池及其他设施冲洗干净。

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1、不选用、切配、烹调、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2、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应回锅彻底加热。

4、不使用未消毒的餐具、容器存放食品。

5、刀、案板、盆、抹布、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及容器不落地存放。

6、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

7、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蓄长发和胡须,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8、应具备能盛放一个餐次的密闭垃圾容器,并做到随产随清。

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2、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3、食品进出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将不合格食品清理出库。

食品卫生制度 篇五

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实行卫生“五四”制。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督促工作落实到位。

3、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4、组织全体后勤人员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建设卫生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检查制度,要把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列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食堂卫生工作经常化、强制化。

5、经常督促主管人员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及管理,积极争取卫生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

6、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学生进行防疫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发动师生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7、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根据季节和市场供应情况,注意营养搭配,使学生吃到价廉、物美卫生的饭菜。

8、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防潮、防火、防虫蛀,仓库内严禁吸烟。

9、凡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有发霉、变质、腐败、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准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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