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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16 21:07:12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宣威市倘塘镇启龙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2020年9月18日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宣威市倘塘镇启龙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宣威市倘塘镇启龙村委会。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权益、服务集体成员、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本社经依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依股分红。

第四条 本社资产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本社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资产权利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件、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集体土地总面积为8174.53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432206.41元;没有负债,可量化的资产总额为0.00元。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租赁,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发包、租赁、出让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建立健全本社集体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

(六)承接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七条 本社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决定经营管理事项,接受板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宣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确认成员身份。

2019年10月31日为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本社共确认成员 人。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取得本社员身份。

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

基准日时前出生的新生儿;

根据村规民约可以享受的人员;

与本组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含“嫁入”“入赘”),且按规定已落户在本组的居民;

被本组居民依法收养,且按规定落户在本组的居民;

根据本组“村规民约”规定由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享受的人员。

2011以后因扩大城镇人口数量而农转城的本组居民。

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异地搬迁居民。

第十条 下列人员保留其本社成员身份:

(一)、正在服兵役的本组居民(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给予股份,股权证由合作社保管,待其退伍后,部队或地方没有安置工作的发放股权证);

(二)、现在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在校本组学生;

(三)、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2019年10月31日前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组居民;

(四)、正在劳教服刑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本组居民;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部队军官;

(四)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并经确认的;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按规定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和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承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积极参加本社公益事业;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

本社目前没有可量化的集体资产

成员股具体包括四种股份类型:

人口福利股,共计42410股,股金总额 0.00元;

劳龄贡献股,共计28039股,股金总额 0.00元;

农龄贡献股,共计32334股,股金总额 0.00元;

年龄贡献股,共计29846股,股金总额 0.00元;

第十三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股份后,成员股份实行“每五年调一次”的管理方式。非本社成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通过继承等方式持有本社股份,并据此参加集体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社建立股权登记簿,记载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股权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户主应及时向理事会申请补办。户主不能办理的,应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证明办理。

第十五条 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本的百分之三;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买资金从本社经营收益中列支。赎回的股份用于核减总股本,设置集体股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

成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规定,将其所持股份向金额机构申请抵(质)押贷款。

成员的股份可以依法继承,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非本社成员的人员可以继承股份对应的财产权利,但不享有选举、被选举以及参与经营决策等民主权利。

第四章 份 额

【注:本章适用于将可量化的资产总额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

第十六条 本社以可量化的资产总额0.00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按成员数量、劳动贡献、年龄贡献、农龄贡献等因素共设置份额132629份。成员以其持有的份额参加集体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社建立份额登记簿,以户为单位记载份额持有信息。本社以为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份额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份额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份额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户主应及时向理事会申请补办。户主不能办理的,应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份额后,户内份额实行“每五年调一次”的管理方式。非本社成员不得持有本社份额。

成员持有的份额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成员的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非本社成员的人可以继承份额对应的财产权利,但不享有选举、被选举以及参与经营决策等民主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保留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或变更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对本社重大事项变更、注销、清算或者集体资产处置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本社持有的集体股没有表决权。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与社区同步,社区换届产生新的领导集体,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换成新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五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十分之一以上有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建议;

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事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年,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管理本社资产财务,保障集体资安全;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经济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十)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签署并颁布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须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由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1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2名【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并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年、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监督检查本社业务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议监督工作;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受通知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其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集的,监事会(执行监事)有权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财产;

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兴趣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六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本社集体资产、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出租、发包、入股等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六条 本社建立健全以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2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主体;

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包发、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营合同管理。

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公开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社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聘任和变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注: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本社应配备一名报账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四十条 本社各项收入须经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并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报经本社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未经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一条 本社及时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入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入、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经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需要整改的,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主要按成员持有的本社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社可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是六条 本社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收下顺序进行分配:

提前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弥补亏损以及改善公共设施、提高集体福利等。

提取福利费,用于本社军烈属、五保户、贫困户、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

向投资者分利;

(四)按股分红,按照持有本社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情况分红【注:设集体股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债务、支持村庄公共事业等】。

变更、注销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理事会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理事长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等材料。

本社修改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依规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注销: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注销;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联名要求注销;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社在注销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社未了解业务,清理本社资产、债权和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浆洗,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全体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向银行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法依规实施。

第五十条 本社依法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持有本社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情况分配。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集体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板桥街道办事处审核,于2020年9月18日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宣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联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股权量化表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宣威市倘塘镇启龙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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