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活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会议活动制度,严肃相关纪律,提高县委、县政府会议活动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活动筹备报告
第三条 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党政(四大班子)联席会等议事决策类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召开。工作部署类会议,尽可能集中、连续或穿插召开。
第四条 属部门、系统或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事务,自行组织召开会议并做好通知发放,组织协调等会务工作,不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确需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或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提前报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时报送会议活动时间、地点、参加范围、会议议程、拟请出席县级领导等详细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已经审批同意并列入工作计划的会议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需提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部门、系统或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除县级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同志(组长、指挥长)外,不安排县级领导参会。确需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专项会议活动,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提前3天报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窗体顶端
第六条 会议活动规模、时间、经费支出等事项严格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章 会议活动通知办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及时接收办理会议活动通知。涉及电子政务内网发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明确专职专人负责,确保电子政务内网畅通,确保迅速及时通知到人。
第八条 需反馈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参加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反馈。
第四章 会议活动请假报告
第九条 所有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安排他人参加。未履行请假报告程序或请假未予批准而缺席会议活动、安排他人参加的,视为违反会议活动纪律。
第十条 县委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县处级领导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县委主要领导和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审批。书面请假报告中需说明请假具体原因,代替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职务、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县处级领导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县委、县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活动,参会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送请假报告,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汇总后,呈报组织召开会议活动的县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在时间紧急情况下,请假人员可以先以口头、电话形式请假,所在单位同时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第五章 会议活动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责任制,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责任人,协助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做好组织、协调等各项会务工作,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五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提前到达会场,组织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会议签到、人员入场、按要求就坐、会议记录、音视频影像采集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每次会议活动结束,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将与会情况和会场纪律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经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报送县督考办存档备查。需向上级反馈会议活动精神落实情况的,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会议活动组织工作职责,严禁出现缺岗、脱岗行为。
第六章 会议活动签到报到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人员必须签到并按要求提前入场。
第十九条 大型会议活动要求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签到入场完毕。会前10分钟,由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和会议活动承办单位清点参加人员情况,将未到场人员的桌牌移至后排指定区域。会前5分钟内到会人员和迟到人员在后排指定区域就座。
第二十条 小型会议活动要求参加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完毕。特殊会议活动入场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员按照桌牌在指定位置就座,禁止分散或隔排就座,禁止移动或撤销桌牌。
第七章 会议活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浏览手机。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着装整洁,坐姿端正,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和闲谈。有着装要求的,按会议活动通知着装要求参加。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要认真听会、认真记录,认真领会会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迟到、不得早退。
第二十六条 有保密要求的会议活动,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不得进行其他与会议活动无关和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会议活动纪律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督考办要对会议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要对重要会议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督考办在日常考核中对相关单位给与适当扣分,条属部门违反会议活动纪律的,同时通报给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负责会议活动组织工作的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会议承办单位要收集违反纪律的典型案例和影像资料,适当时机予以公开曝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召开的会议,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