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网格员设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村网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持续推进村集体经济资产收益成效发挥,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格员,是在以服务乡镇、村、组为基础,按照“尊重实际、注重实效、动态调整”和“容量适中、大小平衡、界限明晰、方便管理”的原则所划分的网格中,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所有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乡村网格员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及乡镇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遵循“一格一员、综合履职”和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选配,并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网格员岗位设置与对象确定
第四条乡镇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设置主任1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设置副主任1名,由分管脱贫攻坚的乡镇副职兼任中心副主任;各包村领导具体为各村网格综合管理员,负责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工作管理和网格员的统筹管理。各行政村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站,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站长、自然村组组长任副站长,具体负责开展对网格员的任务指派、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督办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村网格员实行用人规模管理,岗位设置核定和规模调整,由行政村村两委会同驻村工作队根据自然村民小组、区域内管护面积及人口选配网格员数量,按照就近就熟原则,网格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6-10户配1名网格员。
第六条网格员用人规模审批最终由行政村报各自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用人对象上以建档立卡户为主,因机构合并、职能调整等特殊情况,行政村可向乡镇申请重新核定网格员对象或调整用人规模。
第七条乡村网格员按照“三长两员”(既一级总网格长、二级总网格长、三级总网格长、四级网格指导员、四级网格员)构架,根据学历及及资历进行设施,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总网格长每乡镇设置1名,总体负责本乡镇网格员管理日常事务;二级总网格长按照行政村数量设置,每个行政村设置二级总网格长1名,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网格员管理日常事务;三级总网格长按行政村所辖自然村设置网格长岗位,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设置三级总网格长1名,总体负责自然村网格员日常管理事务;四级网格指导员按照(既社情民意收集点、返贫风险监测点、内生动力激发点、群众信访受理点、矛盾纠纷化解点、为名服务代办点),每个自然村设置四级网格指导员6名,对照“六点”服务性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四级网格员以自然村长住农户为单位设置岗位,四级网格员每6-10户设置1名网格员。
第八条网格长的确定。一至三级总网格长原则上由各乡镇、村、社三级主要负责人兼任,一级网格长由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二级网格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三级网格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或网格内生产单位、企业、合作社负责人兼任。一至三级总网格长原则上不能兼任四级网格指导员和网格员。
第九条网格员的确定。四级网格指导员和四级网格员由自然村召开村民大会投票推选产生,原则从德高望重、积极为民服务的“两代表一委员”、农村党员、村妇联主席、红白理事会成员、村社后备干部、公益性岗位等人员中选任;对单独网格内的学校、卫生院、企业、合作社、商住小区等生产经营单位,可由单位管理人员兼任网格员。网格员由所在村组投票推选后报行政村初审并公示,由行政村报所在乡镇审定后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用为网格员。
第十条网格员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现象。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满足能写会读基本要求。
(三)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三章网格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申请辞职。
第十二条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五)认真执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