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和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的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卫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购物卡、红包、回扣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购物卡,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
第二条 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物、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
第三条 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难以当场拒收的礼金、购物卡、红包等,应在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财务科或上级部门,财务科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
第四条 违反规定收送礼金、购物卡、红包、回扣的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或决定、授意、同意赠送礼金、购物卡、红包等,按照组织程序报局党委、区委组织部,一律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名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购物卡,未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由党员干部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对用公款赠送礼金、购物卡的单位,局财务科要依据查证的违纪事实,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中按违纪金额的双倍予以扣减。财务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