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XX省遗体捐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市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主要是对户籍为南昌市辖区的实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困难家庭进行人道救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主要为政府财政拨款,也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救助资金指定救助对象的,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执行。如需改变用途,需征求捐赠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四条 人道救助的申请由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捐献者生前委托的合法执行人提出,填写《XXX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申请表》,经捐献者家庭所在县(区)红十字会初审,报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申请人道救助的捐献者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我国低保待遇的家庭;
2. 失独家庭;
3. 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4. 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家庭困难的。
第六条 人道救助实施一次性救助原则,标准为每户3000元。
第七条 人道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接受财政和审计机构的检查审计。
第八条 实施人道救助,充分尊重受助人的隐私,不得违背受助人的意愿,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