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局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使用科室及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及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供水、供电、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以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和集中办公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科室使用人数等实际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核定各科室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和具体使用房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规定,正处级不得超过24平方米、副处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科级及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其中,正处级和副处级办公用房内不得单设卫生间。
第八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需要使用闲置办公用房,应由相关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配。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换已核定调配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十条 各科室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重点部位存在消防隐患做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上报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