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降低农村面源污染,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环保型养猪新模式的意见》(临政发〔2008〕10号)《关于加快肉鸭产业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广生态环保养殖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1〕44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推广新型生物发酵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的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生物发酵法是指在畜禽养殖活动区铺垫一定厚度的锯末、稻壳、秸秆、米糠等垫料,加入一定比例的发酵菌种,与畜禽的排泄物混合并持续发酵,达到免冲洗、无臭味、零排放,从源头上实行环保、无公害养殖的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市畜牧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物环保”发酵床建设,菌种、垫料购置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按照新增发酵床面积给予补助
(一)养猪场(区)。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生物发酵床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40元,每个场(区)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养禽场(区)。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生物发酵床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个场(区)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资金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自愿开展“生物环保”标准化建设,按“生物环保”方式新建或改扩建达到一定规模、标准化程度高的畜禽养殖场(区)进行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9〕120号)规定;场舍设计科学,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饲养防疫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经营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为养殖小区的,须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统一的管理服务组织,做到项目运行和生产组织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有采取“生物环保”饲养方式及开展相关配套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3、新建或改扩建后,猪年出栏达到2000头以上,肉鸭、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
4、新建或改扩建猪场新增环保饲养圈舍面积不得少于1000500平方米,肉鸭、肉鸡新增环保饲养圈舍面积不得少于30001500平方米,且养猪环保圈舍面积占整个饲养场饲养圈舍面积必须达到60%以上,肉鸭、肉鸡、肉牛环保圈舍面积占整个饲养场饲养圈舍面积必须达到100%;环保养猪垫料厚度不低于70cm80cm,肉鸭、肉鸡垫料厚度不低于35cm30cm。
5、新建或改扩建的生物环保养殖场要符合防疫要求,配套相应隔离、消毒设施,利于排水通风,对生物环保垫料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不发生霉烂。
6、饲养、出售、采购、应用等各种记录要及时完整,档案保存符合市级标准化养殖场要求。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市畜牧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下达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各县区畜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畜禽生物环保养殖技术推广规划和发展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生物环保养殖”标准化建设的养殖(场)户向县区畜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畜牧、财政部门对按照生物环保型标准进行新建和改扩建的畜禽(猪、肉鸭、肉鸡)养殖场进行实地考察,对饲养场的选址、用地及规模情况进行初审筛选,并对场(区)现状进行文字和影像记录存档。初审合格的按排序择优上报市畜牧局、市财政局。
市畜牧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并联合下达畜禽生物环保养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畜禽生物环保养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县区畜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合格后上报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备案。县区畜牧局、财政局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项目的确定
市财政局、畜牧局对项目县推荐的生态环保饲养场的选址、养殖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财政局、畜牧局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即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级畜牧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县区要及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验收。对县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畜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验收和复验报告要及时报送市畜牧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项目补贴资金的发放
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证明和有关凭证,到县财政局进行报账,领取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县财政局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