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的告知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
为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国家商务部[2012]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
二、发卡经营者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卡经营者未按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备案,并拒不整改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照《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安江县商务局(备案所需资料详见背面附件)
备案地址:安江县互联网大厦十五楼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安江县商务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行商业预付卡的样卡;
4、上年度营业收入;
5、上年度发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