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要求,市长与各位副市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1.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内各部门和联系单位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督促分管战线内各部门和联系单位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黑龙江省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按要求完成有关督办事项。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分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分管各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及时组织、督促分管各战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分管各部门和联系单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强化应急处置。接到分管各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必要时决定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分管各部门和联系单位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市 长(签名):
副市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