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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籍。
申请人因周XX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XX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XX市XX区。
其次,XX市XX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XX市XX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
申请人因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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