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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6-05-22 05:09:26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改革与反腐败密切相关

尊敬的党支部:

深化改革和推进反腐败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三中全会所要议决的改革是整体的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社会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无论是哪一种改革,都与反腐败密切相关,都是反腐败的必须举措,而且是从源头上反腐、治本的必须举措。

就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赋予政府干预市场以广泛的权力,政府通过大量的审批、许可、征收、收费、处罚、强制等控制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窒息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而且给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了广泛的寻租、腐败的机会。因此,不下大力气改革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不仅我国的经济不可能持续稳定发展,而且政府官员的腐败势头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

就社会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限制了社会组织、团体和各种ngo、npo的生长、发育、发展,使政府包揽大量本应通过社会自律解决的事务、事项。这不仅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而且使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失去了强大的社会监督,为其腐败提供了便利。因此,要从根本上推进反腐败,必须改革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下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和ngo、npo,以为政府“瘦身”,转变职能和向社会转移公权力提供条件,同时为国家必要的公权力行使和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就政治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法治不彰,人治盛行,“一把手”说了算,权力没有制度的约束,即使有制度,制度的笼子也关不住过分膨胀的权力,一些官员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治,编制强有力的能真正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使各级党委和党的一把手能真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权力。

反腐必须综合治理,但也要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包括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重点突破的方向应该是制度,是法治,即通过改革,改进和完善制度,推进法治。

所谓“制度反腐”,即是指通过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消除产生腐败的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环境,以达成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腐败的目标。所谓“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防止其滥用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

“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二者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交叉:“制度反腐”的制度很多是由法律确立的;“法治反腐”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则大多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或在相应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实现的。

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在整个反腐机制中,无论是现在和将来,始终都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可以陶冶公权力执掌者的情操,培植其内心的理想信念;惩治可以通过惩罚公职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威慑和警醒其他有腐败倾向或苗头的公权力执掌者避免滑向腐败,鞭策所有公权力执掌者对腐败经常保持戒心,抵御各种腐败的诱惑,增强对腐败的免疫力。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和人性的复杂性,单纯依靠教育或惩治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腐败问题,实现反腐败的目标和任务的。要比较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还必须同时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由于旧的体制、机制、制度对一些官员的思想的影响,由于一些官员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抛弃理想信念,过分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其世界观已经严重变形。对这些官员,单靠一时的培训、教育不可能使他们转而即时向善,单靠严刑峻法也不可能使他们因畏惧而即时“收手”。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营造“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制度环境去扼制腐败,并通过这种制度环境去逐步培育绝大多数官员“不想腐败”的世界观,通过这种制度环境与人的精神世界的互动去培育和陶冶官员的廉政情操。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通过推进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整体的全方位的改革,有力地促进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扼制腐败在我国的蔓延趋势。

汇报人:haoword

2014.06.28

第二篇:浅议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

浅议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

(乾安县国家税务局 朱发学)

内容提要:

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腐败对国家、人民的害处众人皆知,所以利用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发生已经成为全体人民共同的呼声。但是理想中的政治体制应该是怎样的,不同的人心中有不同的蓝图。本文通过批判现在比较有市场的各种政治体制改革观点和分析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引出笔者心中的政治体制蓝图。希望通过此文为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复兴做出贡献。

前言

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或者可以解释为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由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腐败发生的关键点是“权力的滥用”或者“借职务之便”。所以如果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腐败可以控制到最低点。现在腐败问题很严重,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是不力地。要想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要想把腐败控制到最低点,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仅局限于对政府或者说对行政机关的改革,应该通盘考虑。执政党的内部组织体系应该改革,权力机关的运行方式应该改革,行政机关应该改革,司法机关也应该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不要计较成本,因为再大的代价也没有亡党亡国的代价大。为了反腐败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全国上下已经达成的共识。但是应该怎样改,却存在各种各样的误区。

一、 关于反腐败的政治体制改革认识上的误区

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域宽广民族众多,加上改革开放后外界的各种思想大量传入,所以对同一个问题有多种看法是正常的。我们在保护思想自由的同时,必须对是非对错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部分人认为要想把腐败控制到最低点就要实行多党制,实行三权分立。

怀有这种想法的人要么无知,要么居心叵测。前者基本上文化程度比较低,对西方世界缺少了解。所以遇到了一些不公正的事情愿意把火发到社会制度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后者大致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尚未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另一类是外国资本家在中国的买办。他们利用民众对西方世界的不了解,把西方说的跟天堂一样,然后把天堂和多党制进行等同。在进行这种宣传时他们绝对会回避腐败的印度和混乱的泰国也是多党制国家。他们夸大政党轮替对执政者的监督作用。在宣传政党轮替的好处时,他们绝不会告诉你被轮替的只有政治家(政务官),事务官(公务员)是不与政党共进退的。他们更不会告诉你大选时某人投哪个党的票并不代表该人拥护这个党,很可能是该人反对该党的政敌。

2、部分人认为要想把腐败控制到最低点就应该对公职人员进

行特别监督。

这是一些人面对腐败的高发提出的一种很无奈的建议。说白了就是要利用特务或者说是秘密警察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如果这样,监督者必须拥有一定的特权。这将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践踏。如果继续走下去,则需要成立新的特务组织加以制衡。例如明朝先有锦衣卫,后有东厂、西厂;民国既有中统又有军统。那么将面临两个结果,一是组织机构的膨胀,二是特权者的分赃。特权者的分赃其危害性比通常的腐败要大得多。厂卫特务机构在明朝覆亡中的作用,两统特务机构在民国败亡中的作用,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

3、部分人认为要想把腐败控制到最低点就应该打一场人民战争。

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都是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老人。他们痛恨腐败,相信人民的力量,认为人民可以把一切的腐败分子揪出来。我也承认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那样做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无疑会导致第二场“文化大革命”。多年的动乱绝不是一个正要复兴的民族所需要的。

4、部分人认为要想把腐败控制到最低点就应该加重刑事处罚。

持这种观点的人基本都有一种“复仇”心理,希望通过流血让腐败分子退步。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看到预防腐败的关键点在哪里,没有看到腐败分子多是揣着一种侥幸心理。他们更不知道

明朝“皮场庙”的故事。

二、 现行政治体制在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缺陷

1、 反腐工作“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合力。

和反腐败有关的部门很多,在中央一级党务系统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行政系统有监察部、审计署和预防腐败局,检察系统有反贪污贿赂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这么多部门就像铁路警察一样各管一段没有形成合力,也就难以对公职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

2、 政治地位低是司法系统反腐工作不力的重要原因。 从中央到地方我还没有听说哪位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是当地的党委常委。事实上检察院和法院不但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还要向当地政法委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很到位,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无话可说。但是政法委对检察院和法院的指手划脚,我认为却是多余的。依据现行制度,政法委书记事实上掌握了当地的最高司法权,这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这也是敌对分子指责中国司法不独立的重要口实。宪法精神是指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军事指挥权相互合作、相互监督。

3、 在党务系统中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那么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

统一般是党的代表大会下设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下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那么我想问谁能对一个地方的党的书记进行有效监督。

三、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

1、 对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改革的构想。

首先,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委员会至于平行状态,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共同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有人看完这段话后可能会给我扣一顶分裂共产党的帽子。但是我要告诉大家列宁时代的苏联共产党,苏共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平行机构。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破坏有人认为就是他将苏联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置于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始的。

第二,撤销党的政法委员会,将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分类处理。需要保留的职能按性质分别移交给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政府部门以及检查部门。对法院的职能就不应该存在。

2、 对参政议政机构的改革构想。

首先,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应该引进不信任投票制度。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可以提出不信任案。只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不信任案,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或者由人大任命的公职人员就应该被罢免。

第二,加强人民政协的权力。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可以对人大选举产生的或者由人大任命的公职人员提出不信任案。人民政

协过半数通过该不信任案,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启动对该人的不信任案投票程序。四分之三以上的政协委员对该不信任案投了赞成票,那么该人应该立即辞职

第三,党的代表大会也应该参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建立相应的制度。

3、 对检察院系统的改革构想。

首先,将检察院系统的主官级别与党务主官、立法主官、行政主官以及军事主官并列。

第二,符合条件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提名为检察院检察长,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宜担任检察院检察长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担任检察院党组书记。

第三,将监察部、审计署、预防腐败局由行政系统划归检察系统。

与腐败分子的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只要有私有制的存在就会有腐败的存在,我们就应该斗争下去。但是斗争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在现有的人类历史进程中腐败不是与特定的政治制度相连的。所以时刻要预防一部分人打着反腐败的幌子干着颠覆国家政权的勾当。在预防这部分人的同时我们也要吸收外国人的先进经验走我们自己的路。

第三篇:论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

论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

【英文标题】on anti-corruption and the reform of political system

xu yao-min

(editorial departmentofjournalofchenzhouteacherscollege, chenzhou 423000, china)

【 作者 】许耀明

【作者简介】许耀明,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湖南郴州433000

许耀明(1955—),男,湖南资兴人,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副教授。

【内容提要】腐败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健全社会主义权力制衡机制。如强化人大监督制度;改革党内监督体制;加强舆论监督;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生活市场化;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

【英文摘要】corruption is one of the prominent problemsinthesociallife our country. theessentialwayoutforsolvingthisproblemistoreformthepolitical system, to promotegovernment bylawand to perfect thepower-restriction-and-balance mechanismbysuchmeansasreinforcing the systemof supervisionby thepeople'srepresentativecongress,transformingourparty'sinternalsupervisingsystem,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changingthegovernmentalfunction and reforming the systemofselectingand appointing cadres.

【关 键 词】反腐败/政治体制/法治/制衡机制

ant - corruption/ politicalsystem/ governmentbylaw/restricting and balancing mechanism

【 正文 】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14 (2014)05—0007—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前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本来,腐败并非我国之特有,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腐败现象。但是,像我国今天这样,腐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广泛影响人们行为的普遍现象却是罕见的。[1 ]江泽民在今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腐败问题时指出:“发展下去不是没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啊!”[2]这足以说明我国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应该说, 这些年来我们同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其发展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今天,反腐败已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反腐败是一场极其复杂的政治斗争。目前我国社会腐败的要害是权力腐败,从病因上来说,主要还是一个体制问题,即集权体制下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是腐败得以滋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那么,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而这样一个机制只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因此,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出路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围绕建立和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这个中心问题,积极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权力结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要改革和重构人大监督制度,真正树立人大监督至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权力制衡机制,争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前提。

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代议制度,即人民的权力是委托各级政府及

公职人员代行的,这就存在着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权力的使用往往存在着双重效应,它既可以用来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也可以用来谋取私利。人类由于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这就决定了权力持有者一旦掌握了权力,都有以权谋私的可能性。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对此作过深刻的剖析:“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孟德斯鸠也曾下过结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于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规律。[3]因此,要防止权力腐败,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加强,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反腐败的角度来看,我国人大监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专门的反贪监督机构。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最基本的职能和权力是立法权和监督权。为此,全国人大设立了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家业和农村、民族等九个专门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了或者部分设立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但是,各级人大都没有设立反贪监督机构。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清正廉洁,应该是人大实施监督的重要职责,但是,由于没有建立以反腐败的主要任务行使监督权力的专门机构,更没有人大监督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人大行使反腐败监督权的权限、手段、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人大在反腐败及监督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监督力度十分有限,对滥用权力的制约作用显得非常薄弱,不是徒有虚名,就是流于形式,对腐败的预防和监督效果很不理想。如我国的腐败问题如此严重,惩治的高官成千上万,但是,被人大罢免的却凤毛麟角。实践证明,人大对权力监督不力,是我国腐败现象大量发生并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要改变反腐败斗争中的这种被动状况,必须要从制度上强化人大对权力制约的力度,加强人大对反腐败斗争的监督。具体来说,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要正确认识和肯定权力制衡这一原则的科学性和重要性。权力制衡思想首先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欧美各国根据这一分权学说,普遍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这种机制对官员的腐败起了重要的制约作用。实践表明,权力制衡是防止权力被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反映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运行机制,可以不采用“三权分立”的形式,但却不能把它所蕴含的权力制衡的原则加以否定。社会主义权力制衡机制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体系,但是,不管从哪一个角度看,其实质都是人民对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权威的监督,它是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因此,加强人大对廉政的监督不仅仅是个认识问题,也是积极行使人大法定职权的重要表现,更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要把人大反腐败监督机构的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加强权力制衡的力度,有必要调整和重新配置监督权力机构。一是各级人大应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议会都设有专门的反腐败职能机构,如美国众议院的“道德委员会”,英国议会的“查弊专署”等。实践表明,我国人大也有必要设立廉政监督委员会,并制定人大反贪污监督法,对该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职权、监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廉政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主要职权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如审查重大腐败案件的文件和材料;提请人大罢免腐败分子的职务;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听取和审查主要行政领导干部关于廉政情况的报告;组织廉政立法的具体工作等。二是建立人大廉政监督专员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开始于瑞典,二战以后在

许多欧美国家得到推广,其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大。这一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也可尝试建立人大廉政专员制度,作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有选择地向部分地区、机关派出廉政监督专员,对其廉政情况实行直接和具有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廉政监督专员主要是对所在地区、机关的腐败案件的调查、人事处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向上级人大报告。这样有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廉政工作的干扰,以保证上级有关反腐败的政策、法律落到实处。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其在党内监督中的最高权威;实行纪检机构的垂直领导,确保其在党内监督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权力制衡机制,争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关键环节。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的领导权,全面领导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掌握了权力就有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因此,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领导干部,也存在一个监督和制约的问题。我们党执政五十多年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了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的建设,并在保证党的廉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党内监督仍然是党的建设的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刚性的党内监督体制。其突出表现是两个方面: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够完善。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这就说明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各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中拥有最高权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是五年才召开一次,使其不能经常地发挥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加之党章也没有作出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它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及其领导干部的具体规定,所以,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监督作用基本上没有发挥。二是是党的纪检机构的监督体制不科学,其监督作用受到制约。党的纪检机构是党内专职监督机构,其职能发挥如何,对党的廉政建设影响极大。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党的纪检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按照监督的一般规律,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以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从我们党的纪检机构来看,按照党章规定,中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接受双重领导,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甚至纪委立案也要由同级党委或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决定。在这一体制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实际上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这就造成了一种有悖于监督规律的现象,即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这种体制使党的纪检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权威性,从而不可能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不仅如此,甚至腐败案件发生后连查处都相当困难。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胡长清、成克杰、徐炳松等几乎所有的重大腐败案件,都是由中央纪委亲自出马或强力干预才得以水落石出。这种状况典型地反映了我们党内监督体制的突出弊端,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是极为不利的,也是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

上述党内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党的监督体制的改革来解决。当前,应该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取代“一次性会议”的制度。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对此进行了肯定[4]。可考虑代表实行选举制产生, 减少代表数量,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并定期轮换。党代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同级全委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全委会或常委会的监督,决定党内重大事件。党代会期间代表实行提案制度,并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建立对党的各级领导人的权力行使监督的具体制度,逐步使监督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改革,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内最高权威的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

(二)改革党的纪检监督体制,建立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纪检监督机构,确保纪检机

构按党规党法办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具体来说,一是提高纪检机构的地位。即把党的各级纪检会提到与同级党、政、人大、政协机构相同的级别,以便于用相应的权力制约权力,提高纪检机构的制约力,强化党内权力制约机制。二是建立纪检部门垂直领导的体制。中央纪委直接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地方各级纪委归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同级党委协助、配合同级纪委开展工作。纪检系统的人、财、物由上级纪检机关垂直管理。各级纪委应有相对独立的立案权和办案权,同级纪委有权处理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如同级党委有不同意见,属中央管的干部由中央纪委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批,属省级以下管理的干部由上级纪委裁决。同时,考虑到权力互相制衡,各级纪检机构也要接受同级党委的监督。

三、加快新闻立法,充分利用舆论工具,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权力制衡机制,争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条件。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上一切有悖于党纪国法的腐败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从来就是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丑恶东西,它从来就是一种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最大心病。同时,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其极快的时效性和广泛的公开性,能够迅速将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呼声高度聚焦在腐败的官员及其案件上,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使司法机关必须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依法予以惩处。这对于其它公职人员也能起很大的警示作用。舆论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它能起到其它监督手段起不到的作用,可以弥补法制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从全球来看,凡是法治化程度比较高和政治比较廉洁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独特作用。这些年来,我国对舆论监督也是比较重视的,党的十五大强调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一些新闻媒介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等,在舆论监督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总体来说,我国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远未得到真正的发挥。一是舆论监督的立法严重滞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五十多年,新闻事业发展很快,但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并没有跟上来。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连一部《新闻法》都未能出台,新闻媒介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没有一部法律作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这就给舆论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新闻媒介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应属民主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范畴。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介受到的行政干预太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有些部门和领导总是把舆论监督与安定团结的方针对立起来,似乎揭露腐败就会破坏安定团结,对舆论的监督功能更是讳莫如深。在我国,新闻舆论没有起到引发其它监督的先导作用,只能被动地受命将其它监督已经完成的结果公之于众,即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领导干部中出现的问题少;监督的层次低,力度明显不够。这就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大为逊色。因此,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强化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加快新闻立法,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当前,人民群众在呼唤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强烈要求新闻媒体在反腐败斗争中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提供公正的舆论环境,以遏制腐败,弘扬正气。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时代需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新闻立法,将新闻媒介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舆论监督的范围、对象、基本原则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扩大新闻媒介依法监督的自主权。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要保证新闻媒介对重大腐败案件有采访、调查、报道、评论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媒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客观、公正并适度地报道一些大案要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

揭露腐败案件的真相和本来面目,应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左右,以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开展公民或法人创办经营报刊的试点。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介几乎全部隶属于各级党政部门,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各方面制约太多,它们很难以公众媒介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舆论监督。允许公民或法人依法创办少量报刊,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有人担心会削弱党对新闻媒介的控制,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不正确的,对新闻媒介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法制,新闻媒介如果歪曲事实,有意进行误导,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加大对腐败的披露,从长远看只能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真正危害社会稳定的是腐败。

四、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实现经济生活市场化,避免领导干部个人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是减少或消除我国腐败现象的重要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通过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协调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宏观管理,大量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在转型的过程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的问题现在仍未完全解决,这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已经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大部分是领导干部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与不法商人相互利用而产生的。

因此,要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生活的市场化,避免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个人对经济生活不必要的干预。最主要的是以下几方面。

(一)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使企业能依法抵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的压力和干预,从而消除产生腐败的企业制度基础。

(二)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内容、范围和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生活一定程度的干预是必要地,关键是要界定清楚,政府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总的来讲,要尽量减少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运行,尤其要杜绝领导干部个人介入市场交易过程。应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参与、过问工程项目的承包、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证券发行等经济活动,要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抑制权钱交易等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和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增加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透明度。总的原则是,政府工作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向公众公开,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键环节,如投资项目的审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必须向社会公告周知,并加强监督,建立廉政监控点。要建立听证会制度,并使之制度化,将有可以影响领导干部廉洁的重要经济决策纳入听证的轨道。总之,实践证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消除经济上腐败的必由之路。

五、加快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尤其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用人机制,是减少和消除我国腐败现象的又一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社会腐败行为的主体是掌握党和政府权力的部分领导干部,因此,反腐败要反在点子上,重要的一环就在于选好、选准领导干部,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用人机制即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制度。

邓小平生前曾经将干部制度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近二十年来,我们对传统的干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干部制度、尤其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存在不少突出弊端。一是任命制范围过广。领导干部任命制不是完全不能用,只是它作为一种具体的干部制度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果不恰当地、过多过广地实行任命制,就很难避免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由于任命制大大地堵塞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由群众选拔领导干部的渠道,使干

部的选拔权掌握在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手中,这一方面为有些领导干部卖官索贿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投机钻营者,行贿买官容易得呈。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领导干部接受贿赂,相当部分是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发生的。在买官卖官中,一方行贿,一方受贿,受贿者卖官时,往往先给有关方面打招呼、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考察,最后集体研究任命的。从表面看来符合组织程序,但背后隐藏着肮脏的交易。现实表明,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已经成为我国腐败现象最易产生的环节。二是任期制实施不科学。虽然我们对领导干部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从中央到县级都是有四大家领导班子,因此,往往出现领导干部在几家领导班子之间轮岗、甚至互换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这就说明如何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或某一级政权担任领导职务时间过长,部门过多,往往使这一地区干部队伍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容易形成错综复杂的“官”系网,腐败一旦发生,往往表现出“团伙化”、“网络化”,以致泛滥成灾。近年来,腐败丑闻不断的“广西现象”就与此有关。实践证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加快推进和扩大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范围,逐步缩小任命制。选举制是资本主义否定封建社会世袭制的产物,它的产生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选拔官员的最合理的制度,它本身没有阶级性,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普遍推广。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一方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选拔干部过程中群众路线的体现。

选举制有可能避免由少数领导决定干部选拔任命所产生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同时,由于选举人对被选举人可以随时提出弹劾、撤换,所以,选举制也是制约领导干部腐败的一种最有力的措施。因此,各级政府领导人通过选举产生,应该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原则。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可以考虑在保留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应逐步实行行政首长民选制,并实行差额选举,允许竞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交通、通讯等物质条件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公民的民主意识、文化程度、组织程度也有了根本性的提高,其识别能力和政治嗅觉已今非昔比,对县、市、省三级行政首长实行由公民直接选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积极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来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我国的宪法已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就某一个职务来讲,任期制的问题已经根本解决。但是,由于我国情况的特殊性,有必要对领导干部的任期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一般来说,主要领导干部在某一职位任期满了以后,原则上不再担任同一地区其它领导机构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对于促进一个地区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2014—06—16

【参考文献】

[1]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4,( 5):52—59.

[2]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4—03(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第四篇:体制改革、反腐倡廉与我们密切相关

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共19人

每一届党代会前后,百姓反腐败呼声都很高,所以新政府上台反腐首先是顺应民意。新一届领导班子要取信于民,就要惩治腐败。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治腐败推进各项工作。

一、当前腐败的主要特征

1、腐败普遍化。腐败已经成为被默认的社会潜规则,虽然大家痛恨,但却不得不学会适应它。日常生活来看,请客送礼托关系走后门几乎是家常便饭,从为孩子上一个更好的幼儿园,家长们各显神通;到中学大学里为当学生干部请客送礼拉拢同学老师,再到找工作、看病、做生意,各种寻租如影随形。似乎这些都已经普遍的算不上腐败,有钱有权有关系就会被仰视,有句话说“笑贫不笑娼”一旦腐败成为社会大环境,任何人都无法洁身自好。

2、金额扩大化。行贿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和隐蔽的同时,涉案金额也从百万、千万上升到动辄数以亿计。刑法中贪污罪定罪标准是五千、五万、十万,而近些年爆出来的案件金额越来越惊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中,三任行长同时失踪外逃,他们共挪用公款4.82亿美元;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外逃,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原行长出逃加拿大,涉案金额达到9.426亿元。

二、反腐低效的反思

高级官员的薪酬与其权力极端不对称。高薪,虽非廉政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 政府大举招商引资,通过土地出让金、地方融资平台、国企等直接或间接涉足经济活动,混淆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而成为腐败的温床。

中国现行的腐败问题,根源于法治的缺失,以及制度设计的漏洞和政府部门权力过大的现状。

三、反腐的出路

1李克强说:改革的突破口,就在于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主要方法包括:

(1)权力制衡。

(2)司法独立。不能让少数人轻易地把法律变成“党同伐异”的个人工具和玩物。

(3)充分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约束公权力的终极力量,也是其他反腐机制赖以生效的前提。近期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巨大威力说明,社会监督才是反腐的天罗地网,关键是执政者有没有接受监督的政治勇气。

扩大社会监督,也是化解既得利益阻挠的有效方法。

(4) 有条件的特赦

在贪腐普遍化的社会推进反腐制度会受到各方面的竭力阻挠。20世纪70年代前贪腐在香港非常普遍,大到小贩营生,小到医院护工帮忙,贿赂成了生活一部分。1977年香港廉署逮捕260名警员,导致数千名警员游行,其中一些人袭击廉署总部。因担心香港陷入无政府状态,港督颁布部分特赦令,对1977年1月1日前除极重大案件外的贪污停止追究。

在内地推进改革,可以借鉴香港经验,但是有两个前提:第一,特赦之后建立的体制必须的确能够实现“浴火重生”。否则,如果特赦之后无法消除贪腐的制度基础,这样的特赦就没有任何意义。第二,只有在指定期限内主动上缴受贿所得的官员,才能得到赦免。如果满足不了这两个前提,就不会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是一招险棋。

四、改革与我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最新中国社会的阶层划分模型

5级:以小企业主、普通处级副处级或实权科级干部、教授、中等职业经理人、大城市多套房地主、二三线明星、小有名气的医生律师工程师等。

6级:以普通公务员、主流企业职员、高校青教、普通自由职业者、一般医生律师、一般工程师、大点的个体户等为主;

我们绝大多数人这辈子基本上也就是在5级6级,7级8级为最广大的工人农民小个体户,改革的表面受益者是广大的中下层群体,当然主要是精神上的受益,贪官接二连三伏法,大快民心,旧秩序的破灭让更多人看到了努力奋斗向上一阶层攀登的希望,日益健全的社会监督会大大减少当权者徇私枉法的机会,社会会更加公平,民众更加支持新的领导阶层,政府公信力恢复,政权更加稳固,从这方面来看各个阶层都是受益者。

第五篇: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乡镇机构改革相关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近日,根据市委研究室意见,县委研究室对全县乡镇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调查,就乡镇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乡镇机构编制总体情况

⒈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及在职人员情况:

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及在职人员情况表

⒉机构

设置情况。乡镇机构总体上可分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两大部分。行政机关包括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财经办公室、计生办公室五大办公室。事业单位包括农业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农经站、农税稽查队、招商引资办、统计站、审计站、水利站、城镇建设办、治安联合大队、土地规划所、林业站、居委会等。

⒊县直部门派出机构情况:

县公安局派出机构个:城关、石门治安分局、木井、刘田庄、蛤泊、双望、下寨、印庄、陈官屯、燕河、潘庄、刘营派出所。

县法院派出机构个:城关、石门、木井、刘田庄、陈官屯、潘庄法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派出机构个:城关、石门、刘田庄、陈官屯国土资源管理所。

县卫生局在个乡镇分别设有一所卫生院。

县水利局在个乡镇分别设有一个水利站。

县畜牧局在乡镇设有兽医站个、改良站个、动物防疫站个。

二、浅淡乡镇机构改革

(一)乡镇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已于××年完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已经理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二)乡镇事业单位

⒈机构职能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和发展,目前我县乡镇事业单位体制缺乏自主权和发展空间,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规模都很小,社会服务化程度不高,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差,职能萎缩,任务严重不足,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无经费来源,只能靠财政供养来维持,使单位的发展和生存举步维艰。人员能进不能出,使机构编制和人员无序增长,人员过多,整体素质不高,“人浮于事”,职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是“大锅饭”,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

()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要求

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全省财政供养在职人员总量控制的通知》(冀办字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全市财政供养在职人员总量控制的通知》(秦字号)文件,要求从××年起,利用年时间,将全省财政供养在职人员总量减少万人。市里要求我县到××年底,全县财政供养在职人员由××年底的人精简到人,减少人。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秦人号)文件,要求我们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争到××年底,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任制度。

(三)改革中的问题

⒈乡镇事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年机构改革时核定编制人,超员人,财政供养的人员总量过大,事业单位超编严重,减员幅度大,是全县改革工作的重点、难点。

⒉分流渠道非常少,难度大,人员竞争上岗激烈,难免造成未定岗人员情绪过激,会出现攀比和上访现象。同时还有近年分配的毕业生、退伍义务兵等未上岗人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⒊如果要改革,就需要相关部门统一领导,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上下协调,保证在精减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保持社会稳定和避免因人员的分流引起的社会压力。

⒋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保险虽然经过了几年的运作,但至今尚未实施。如果这次改革仍不实行,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给人员分流工作和实行全员聘用制带来严重困难。

⒌在我县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存在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身份性质人员。比如,有部分毕业生被分配到乡镇差额性质的乡企发展公司和自收自支性质的基金会工作,因所在单位是差额或自收自支性质,其身份也就被定为差额或自收自支。乡企公司和基金会撤销后,虽由乡镇财政拨款开支,但身份仍为差额或自收自支,所以存在如何处置这部分人员问题。

(四)改革后应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⒈领导职数的核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股级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从严核定领导职数。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一般为—人,人以下单位可配股级领导人,人以上单位可配股级领导—人,人以上单位可配股级领导—人。

⒉在全县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和《全市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和加快改革的实施意见》(秦字号)文件要求,配合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全县的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重新换发新证,作为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和财政等部门使用编制、配备干部、招录人员、调整工资、核发经费的依据和凭证。

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很重且缺乏经验,市区和外县都未开展。关于人员分流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按照《秦皇岛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和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试行意见》(秦政号)实施。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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