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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20 05:00:19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法律实习报告01

一周的实习匆匆结束了,回味起来真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我们这次实习是校内实习,实习的地点是模拟法庭.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打破以往老师为主的惯例.而是以我们学生为中心,围绕我们所掌握的知识展开一系列的活动!我们先是观看了一些法律知识竞赛和案例审判.同过观看我们把看到的和自己学到的知识理论联系起来,进行总结和 对比!看看自己在什么地方有误区,看看自己的理解和实际的意义差多少差在什么地方.在这之后我们又以分组的方式进行了法律知识竞赛,同学们都很积极的去准 备,参与,比赛结果谁赢谁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参与进来,都有所锻炼,都有所收益!还增进了彼此的友谊和团队合作精神.从自己介入法学这一专业 以来,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 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 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 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 的填鸭试的灌输。如何思考?如何理解?如何探索?我的方法就是“我认为”。所谓“我认为”就是在遇到问题时,甚至是在一开始学习一个知识点之前, 可以不要接触该知识点的有关法律条文。而是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依照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善恶观,哪怕是评介最基本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最朴素 的法律意识来做出自己的判断。在形成自己的观点后,再去对照有关法条、教科书。如果一致,ok,说明这个知识点很简单,凭借自己已由的知识完全可以推 断出来。该法条的立法者也不过是在重复你刚才的思维,这样的立法你也能完成。不必再去刻意记忆。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 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 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背法学原则的道理 .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就不用说了吧。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 论带到实践中。一个星期的实习经历已经过去了,现在想起来当事的情景还是历历在目,既有老师的循循善诱,也有自己的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所幸的是:这 一个星期没有白白的流失,我学到很多,也收获很多,虽然有的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谓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不管结果如何,我经过了就无悔!好多 话要说,好多东西想写,可是千言万语不过是那句话,实习真的是对我的一次锻炼,也让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的决心。最后谢谢老师给我们一次实习的机会,让我们 在实习中渐渐的成长!

第二篇:法律实习报告

法律实习报告

05级法学专科高家麟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石狮市侨兴电器厂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参加电器厂的实习达到以下的目的。

一、使所学的理论能够联系实际,进一步扩大所学的专业知识,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

二、通过实习及其有关规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其经济管理水平的认识,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石狮侨兴电器厂是一家拥有二十几年发展历史的厂家,其系专业生产各种逆变电源,开关电源及其它各种类型的电源设备厂家,产品远销全国的大江南北,中东各国及一些东南亚国家。

本人在实习期间,担任该厂的厂长助理,接触了大量的公司业务。在此期间,又进一步学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其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进来,因此,对一些问题有了自己的独特的看法。

民营企业在中国近代的发展,有着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任用。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良倾向:

一、以政策取代法的倾向:

此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政策优势,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动其动机无可厚非,但其政策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而且这些政策不能长期保持着延续性,随着领导的替换而改变,实则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二、对不法行为普通淡化的倾向:

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有一些民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对一些工人进行体罚、打骂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人的尊严及人身权利并违反了《劳动法》,并对一些走私行为采取了网开一面,认为其行为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这此迹象表面上是支持民营企业,实则危害了社会公益。从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了利,也严重地丑化了当地政府的形象,也对经济的发展起了障碍性的作用。

三、要求对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倾向:

企业的本质属性是赢利;它只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违背社会道义,就是对社会的的一种负责;因为,只有企业赢利,它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创造更丰厚的税收,充实国库。只有财政收入提高,政府才能拿出更多的钱来为百姓办实事,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因此,一些当地政府出于各种名目而对企业进行摊派。而当地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长期下去,必使民营企业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不利于其健康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警觉。

当然,社会发展至今,民营企业要取得长足的发展,除了国家的有关法律保护外,自身必须讲诚信。因为诚实信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司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信,诚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活动诚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和发展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些都是无可议的。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我们要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的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等不良现象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

本人在石狮市侨兴电器厂实习期间,曾对一份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研究,并参加了案件的探讨过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某商场濒临破产,然而其却隐瞒真实情况,向该厂长订购供应3000台开关电源的合同,该厂的厂长凭着与其十几年的交情,对其经济状况深信不疑,不做进一步的调查。合同签订后不久,开关电源就及时发送到商场,当侨兴电器厂要求其付款时,商场以我商场正濒临破产,无钱可付为由拒付。3个月后,某公司兼并了该商场,侨兴电器厂要求公司支付原商场的欠款,被拒绝,当时我在担任厂长助理,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1、认为某公司有付款的义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商场并入某公司后,某公司应履行商场与侨兴电器厂之间签订的合同。

2、原商场无需再付款。

因为原商场并入某公司,当然原商场的权利及义务由某公司享有、承担,原商场不再承担原来的义务,享有原来的要利。

听了我的分析以后,侨兴电器厂决定到法院进行起诉。结果官司打赢后,人也搞了个身心俱累。这就体现了讲诚信却令人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因而使社会不讲诚信的最大后果是交易难,交易成本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慢,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而法律所赋予公证赋予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做到了老实人不吃亏,全社会都把诚实信用作为作人的一项基本原则,整个经济才能健康良好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本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经济的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因此,能否把好合同关,是现代企业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人在石狮侨兴电器厂实习期间,该厂与某地百货商场签订了30000台逆变电源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源由电器厂代办托运,电器厂支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10月1日,电器厂于2014年9月25日将电源交某铁路局托运。火车运输途中,突遇山洪,使运送的电源毁损一半,某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法院要求侨兴电器厂与铁路局赔偿损失。

由于电器厂与百货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电器厂依约将货物托付,已经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卖方代办托运的卖方完托运手续即为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百货商场。电源因山洪的暴发而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这种风险由所有人承担,即百货商场承担。百货商场与铁路局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局无过错,对山洪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铁路局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减少公司的损失,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本人在石狮侨兴电器厂实习期间,坚持继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努力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并得出了以下几点体会:

一、民营企业能够发展起来,确实不易,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1、平等主义:

由于我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企业的立法非常复杂,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而我国衽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理念是市场主体平等,因此对企业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因此我们主张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平等保护。

2、差级化保护理念:

我们一方面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楚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因此,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的差别的法律是在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上的反应。

二、诚信在市场经济下的流失。

本人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巩固。

1、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为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方法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2、明确公证机构性质:

即不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三、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管理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科

学管理。

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因此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其合同法律意识,同时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3、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因为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社会是一个大学堂,本人由于职业的关系,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而法学又是一名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理论又是灰色的,只有将理论付诸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体现的,当前,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丰富一个人的内涵,拓展自己的视野,使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促进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

电话:13808515827

第三篇: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年终将至,民事法律诊所半年的课程也即将结束。半年的时间虽然短暂,但诊所的学习对我来说却是个充满挑战的过程。曾经带着对民法学习的热情,对司法实践的渴望进入了民事法律诊所,半年后的今天,在这个诊所内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总结一下:

一、 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二、 课外活动

在生动活泼的课堂内容之余,法律诊所还有着许多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比如诊所值班,与当事人一同去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参加12.4普法活动。

将理论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核心所在。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诊所将学生进行分组,每周一到周五在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主要负责接听求助人的电话,接待当事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对求助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及时为求助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学期诊所接听的电话有来自省内的也有来自省外的,涉及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也有部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起初的我们真的招架不住,因为来访人大都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经常是想到什么说什么,把接待的同学当成了倾诉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接待的同学总是不能掌握谈话的主动权,轻易地陷入了与来访者的语言漩涡,而不能有效地从对方的话语中迅速摘取有效的法律信息,不能分辨哪些是客观现实哪些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在之后的这所学习中,我们逐渐学会了引导当事人叙述有效的法律信息以及和当事人谈话的技巧。

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起了导航的重要作用。诊所的老师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并不是简单的把答案告诉我们,而是以向我们提问的方式来指引我们如何在案件中检索信息。老师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吧。

12.4普法宣传日,我们和西安市莲湖区某街道办事处合作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给群众介绍了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充满了曲折,虽说同学们在学校学习的专业知识基本上覆盖了各个部门法,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涉及大量的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这就给我们解决案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许多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专业领域的规范及法律对其的规制都不是任何一个法典可以精确解决的。我们给当事人留了电话,回到学校以后,我们在资料里寻觅,查找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及相关领域的书籍,充分利用图书馆,网络等媒介来获取信息。通过这件事,也使我们看到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要运用到实践中并发挥作用的东西。因此这种实践活动会让我们发现许多问题,在以后学习中,我们应多了解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些领域的信息,丰富自我。

三、小组合作

正如一首歌中唱到的那样“一只筷子轻轻被折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合作对我们目前的学习真的很重要。我们小组四个人在接待当事人后,都会对这个案子进行讨论,共同完成案件的进程。案件的材料都是经过我们全体讨论同意而写成的,案件的观点都是我们经过相互论辩而得出的。在诊所值班接待当事人是办理案件的主要来源。我们组的值班被安排到每周五的下午,一般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较少,案件也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尽到了我们最大的努力。每一个过程,我们都是小组合作完成的。记得有一次我们在值班室值班,来了个当事人问我什么是抢劫罪,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行为。因为当时我并没有学习到刑法关于抢劫犯罪的相关内容,仅就我的理解用很不专业的话告诉他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好像对我不专业的解答不是很相信。当时我就有点慌了,还是我们组其他同学帮我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就如汪老师多说,记录很重要,它不仅是我们事后了解案情的需要,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需要。在一起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我们会有明确的分工,一般是两个同学记录,两个同学进行询问。虽然我们是一个很小的小组,但是这种团结合作的气氛将成为我们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重要的经验。

虽然这门课程结束了,但我相信在我心中这门课的影响永远不会结束,它带给我们每个人的东西是我们需要用心去体会与铭记的。正如诊所老师说的那样,在做一个好律师之前,首先要做一个良心上没有亏欠的人。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中,找到在自己应当承担和坚持的东西。总之,诊所学习的半年是我最充实的半年,是我最快乐的半年,它将永远珍藏在我记忆的最深处。诊所学习的经历会鞭策我在学习与服务社会的路上不断前进。

第四篇:大学生法律实习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14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第五篇:法律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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