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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居民生活状况(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15-01-27 07:08:34 审核编辑:本站小编下载该Word文档收藏本文

第一篇:关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居民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

一、关于雨湖街:

雨湖街有300多年的历史,是东西与湘江平行横贯湘潭方的老城区,西起湘潭市老市政府(华国锋同志工作旧址)东到两湖两畔,街含蔡和森同志故居等多处革命旧址。

现雨湖街居民区集中在街中段,以清初老街居住区为基础,现有在册住户共计274户(雨湖街派出所提供)常驻住户198户。

2、关于雨湖区的居民:

雨湖区现居住居民多为父辈以前就在此居住的“土著”。旧城改造以来(雨湖区为老城区,现已成为湘潭市中心外围地区),雨湖区共计迁出住户400余户,迁入住户三十余户。

雨湖区的住户多为三代同堂,住房以独户二层木石结构小楼为主,人均居住面积8.44平方米。

3、关于接受调查的雨湖街居民

笔者调查的为雨湖街临街部分的住户(雨湖街32号——雨湖街52号),其中常驻住户13户。

二、调查采访手记:

2014年2月,雨湖街50号。接受采访的为雨湖街临街住户。

刘翠香:雨湖街5号户主:女,57岁,笔者朋友的母亲。

陈湘满(满哥):雨湖街52号户主,男,39岁。

铁神经(学名不详):年龄不详(50岁左右),两湖街40号居民。

盛婷:(婷婷):雨湖街,48号,女,23岁

其它各年龄阶层住户若干。

选择这些人采访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居民能代表雨湖街居民的普遍生存状态(工作的生活、收入、支出)

笔者:各位能先说说收入来源吗?

刘翠香:我现在有200多块钱一个月的退休工资,马见伟(儿子)每个月能够给家里些补贴,他大姐、二姐,都刚生完小孩没有上班,所以主要靠马见伟的收入来维持家里的生活。

(注:马见伟现在在省城建三公司做项目经理,月收入二千元左右。)

满哥:四年没上班,做生意了,每天就靠街坊邻居到家里打打牌,给两个茶钱。

(注:满哥在自家空出一间大厅来做茶馆,供街坊做打麻将的场所,由此收取茶钱一人2元/一下午。传说满哥曾做生意挣了大钱,现仍有上十万存款,只是不愿露财。)

张敏:(笑)

(注:张敏曾以偷窃为生,一九五七年被人买通警卫员削断手筋,现主要靠帮朋友送货为生,偶尔到菜场等公共场所去“提包”。)

铁神经:不就靠各位街坊领导照顾我,今天中午还在满哥家吃饭。

(注:铁神经三兄弟在八十年代初忽然失踪,数年后只他一个回家,人已神智不清,多年来靠邻坊打发些零钱,或给些剩饭剩菜过活,2014年卖了一间厢房给浙江生意人做货房,得一笔钱,维持近年生活。)

盛婷:(笑)开发廊的太多了,做不起价,没办法。

(注:盛婷父亲早逝,姐姐服毒在押,其母患病,盛婷的发廊主要靠给人洗 头、按摩挣钱,晚上在歌厅坐台当三陪小姐。)

笔者:你们的支出状况如何?

刘翠香:吃饭,买些日常用品,再就是人情。

满哥:差不多。

铁神经:吃饭。

张敏:抽些烟,吃饭倒吃不得好多钱。

婷婷:要打理工商、税务,再就给我妈治病。

雨湖临街部分是湘潭市有名的“赌博街”和“吸毒街”,数十户住户中,有吸毒人员四十七人,且都是十八——四十五岁的青壮年。五十号的马见伟(笔者朋友)是雨湖街第三代唯一没有进过拘留所的人。

在接受调查的十余户住户中,仅三户家里有人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其他多以做些小本生意(开茶馆、做早点摊,开小卖店)来补贴收入,未婚青年女子中,有半数以上曾经从事过色情服务业,十余户住户中,仅有一人有大专学历,其余居民以初中文化最多。

雨湖街居民的一些数据(概数)

平均每户人数: 7人

平均居住面积: 9平方米/人

人均收入: 64元/人/日

人均支出:51元/人/日

吸毒率: 28%

雨湖街居民生活状况检因:

一、宏观原因:被调查居民中的三十五——五十岁之间的居民(即被人称作中流砥柱阶层)多为大厂矿的下岗职工,如湘钢、湘锰、湘电机等。九十年代来,湘潭市的六大厂矿相继倒闭,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下岗。

二、地理原因:雨湖街位于湘潭老城区,改革开放后,新城区在周边地区发展起来,市中心离雨湖街越来越远,雨湖街的商业,娱乐业都不发达,而且街老路窄,除住户外,很少有其它人往来,不适合进行营销活动。

三、家庭原因:老辈(五十以上)基本为退休工人,学历低,多只有小学或以下文化,教育意识差;其子辈(三十——五十岁)大多下岗失业,承受的生活压力极大,上有老下有小,对子女管教放松,也期望子女能尽快挣钱帮助减轻负担,所以子女们的学业不被关注,而且疏于督导;孙辈(十五——三十岁)由于在这种环境下长大,成长环境不好,父辈有人打牌、吸毒,而且几乎没人管教、受不良习气影响,吸毒、偷、抢犯罪率高,因此,三代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第二篇:雨湖街居民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

人民的生存发展情况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现在让我们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街的居民生活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吧。

一、关于雨湖街:

雨湖街有300多年的历史,是东西与湘江平行横贯湘潭方的老城区,西起湘潭市老市政府(华国锋同志工作旧址)东到两湖两畔,街含蔡和森同志故居等多处革命旧址。

现雨湖街居民区集中在街中段,以清初老街居住区为基础,现有在册住户共计274户(雨湖街派出所提供)常驻住户198户。

2、关于雨湖区的居民:

雨湖区现居住居民多为父辈以前就在此居住的“土著”。旧城改造以来(雨湖区为老城区,现已成为湘潭市中心外围地区),雨湖区共计迁出住户400余户,迁入住户三十余户。

雨湖区的住户多为三代同堂,住房以独户二层木石结构小楼为主,人均居住面积8.44平方米。

3、关于接受调查的雨湖街居民

笔者调查的为雨湖街临街部分的住户(雨湖街32号——雨湖街52号),其中常驻住户13户。

二、调查采访手记:

2014年2月,雨湖街50号。接受采访的为雨湖街临街住户。

刘翠香:雨湖街5号户主:女,57岁,笔者朋友的母亲。

陈湘满(满哥):雨湖街52号户主,男,39岁。

铁神经(学名不详):年龄不详(50岁左右),两湖街40号居民。

盛婷:(婷婷):雨湖街,48号,女,23岁

其它各年龄阶层住户若干。

选择这些人采访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居民能代表雨湖街居民的普遍生存状态(工作的生活、收入、支出)

笔者:各位能先说说收入来源吗?

刘翠香:我现在有200多块钱一个月的退休工资,马见伟(儿子)每个月能够给家里些补贴,他大姐、二姐,都刚生完小孩没有上班,所以主要靠马见伟的收入来维持家里的生活。

(注:马见伟现在在省城建三公司做项目经理,月收入二千元左右。)

满哥:四年没上班,做生意了,每天就靠街坊邻居到家里打打牌,给两个茶钱。

(注:满哥在自家空出一间大厅来做茶馆,供街坊做打麻将的场所,由此收取茶钱一人2元/一下午。传说满哥曾做生意挣了大钱,现仍有上十万存款,只是不愿露财。)

张敏:(笑)

(注:张敏曾以偷窃为生,一九五七年被人买通警卫员削断手筋,现主要靠帮朋友送货为生,偶尔到菜场等公共场所去“提包”。)

铁神经:不就靠各位街坊领导照顾我,今天中午还在满哥家吃饭。

(注:铁神经三兄弟在八十年代初忽然失踪,数年后只他一个回家,人已神智不清,多年来靠邻坊打发些零钱,或给些剩饭剩菜过活,2014年卖了一间厢房给浙江生意人做货房,得一笔钱,维持近年生活。)

盛婷:(笑)开发廊的太多了,做不起价,没办法。

(注:盛婷父亲早逝,姐姐服毒在押,其母患病,盛婷的发廊主要靠给人洗 头、按摩挣钱,晚上在歌厅坐台当三陪小姐。)

笔者:你们的支出状况如何?

刘翠香:吃饭,买些日常用品,再就是人情。

满哥:差不多。

铁神经:吃饭。

张敏:抽些烟,吃饭倒吃不得好多钱。

婷婷:要打理工商、税务,再就给我妈治病。

雨湖临街部分是湘潭市有名的“赌博街”和“吸毒街”,数十户住户中,有吸毒人员四十七人,且都是十八——四十五岁的青壮年。五十号的马见伟(笔者朋友)是雨湖街第三代唯一没有进过拘留所的人。

在接受调查的十余户住户中,仅三户家里有人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其他多以做些小本生意(开茶馆、做早点摊,开小卖店)来补贴收入,未婚青年女子中,有半数以上曾经从事过色情服务业,十余户住户中,仅有一人有大专学历,其余居民以初中文化最多。

雨湖街居民的一些数据(概数)

平均每户人数: 7人

平均居住面积: 9平方米/人

人均收入: 64元/人/日

人均支出:51元/人/日

吸毒率: 28%

雨湖街居民生活状况检因:

一、宏观原因:被调查居民中的三十五——五十岁之间的居民(即被人称作中流砥柱阶层)多为大厂矿的下岗职工,如湘钢、湘锰、湘电机等。九十年代来,湘潭市的六大厂矿相继倒闭,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下岗。

二、地理原因:雨湖街位于湘潭老城区,改革开放后,新城区在周边地区发展起来,市中心离雨湖街越来越远,雨湖街的商业,娱乐业都不发达,而且街老路窄,除住户外,很少有其它人往来,不适合进行营销活动。

三、家庭原因:老辈(五十以上)基本为退休工人,学历低,多只有小学或以下文化,教育意识差;其子辈(三十——五十岁)大多下岗失业,承受的生活压力极大,上有老下有小,对子女管教放松,也期望子女能尽快挣钱帮助减轻负担,所以子女们的学业不被关注,而且疏于督导;孙辈(十五——三十岁)由于在这种环境下长大,成长环境不好,父辈有人打牌、吸毒,而且几乎没人管教、受不良习气影响,吸毒、偷、抢犯罪率高,因此,三代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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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雨刑初字第6号

案宗编号:201407320141

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因涉嫌犯强奸罪,2014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14)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袁金莲、耿韬、戴云峰、甘伯谦、肖沐峰、谭健、刘年和、戴灿荣、彭君山、姜铁云、叶健、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袁志军、古建闽、李初福、谭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诉称:被告人姜俊武强奸并致死黄静,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姜俊武强奸罪并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复印打字费、电话费等373975

元;殡仪馆遗体保管费100560元,安葬费57000元,调查取证误工费396240元,培养教育费273000元,赡养费20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死亡补偿费250000元,共计2150775元。并提供了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5日所支出的各类发票凭证,市殡仪馆证明,误工费证明等证据。为证明黄静不是因病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了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静的大腿,与黄静进行性活动没有违背黄静的意愿,没有犯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作答辩。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系恋爱关系。2014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与黄静发生了亲热行为后,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这是恋人之间感情发展的自然要求,是人性的本能表现,这与强奸罪有奸淫的主观故意是有区别的;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姜俊武扳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论的合理性怀疑;即便采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姜俊武采用了扳双腿的行为,也只能说明他想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当黄静说“不要”,被告人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对这一行为不能片面地认定为强奸的暴力和使其不能反抗的手段,这充分表明姜俊武的行为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好,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谭健、甘伯谦、耿韬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经人介绍与湘潭市临丰学校的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8月至2014年1月,两人曾在海南、长沙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14年2月23日,姜俊武到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并将黄静及其姐姐随车接至湘潭市区。当天,姜俊武与黄静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中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849元;治丧误工费1530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2500元;死亡补偿费11o920元,合计损失为11879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证明:他们是姜俊武的父母。姜俊武与黄静是戴灿荣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且两人关系好;2014年2月23日中午姜俊武在黄静娘家吃饭,当晚姜母打姜的手机,知道两人一起在朋友家打牌;24日早晨7时许姜俊武到家,未见有何异常;姜俊武在家打黄静电话无人接听,至7时50分离家上班,上午9时多经人告知黄静死亡。

2、证人袁金莲证明:2014年5月,她与戴灿荣介绍姜俊武与黄静见面相识。

3、证人耿韬证明:2014年1月的一天,他和姜俊武均带女友在长沙玩过两天,住在日银大酒店,姜与黄同居一室。

4、长沙市日银大酒店住宿结帐单,证明姜俊武、黄静与耿韬、谭明丽于2014年1月10日入住该酒店的事实。

5、证人戴云峰、甘伯谦证明:2014年2月23日晚7时许,他们与姜俊武、黄静在饭店吃晚饭。饭后四个男的在谭健家打牌至次日2时左右,黄静看了一阵牌后在客厅看电视,

打磕睡,回去时是姜俊武背着黄静下楼的。姜与黄的关系好。

6、证人肖沐峰证明:2014年2月23日他和姜俊武等人在谭健家打牌至24日凌晨2时10分,是姜背黄下的楼。

7、证人谭健证明:2014年2月23日下午他和姜俊武等四人在家里打牌至晚上7时,后去了长沙,将家里的门钥匙交戴云峰。24日上午8时许,姜俊武打电话向他咨询“如果一个人抽筋,吐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同时证明,姜俊武与黄静关系好。

8、证人刘年和证明:她是住黄静楼下的退休教师。2014年2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听到楼上黄静房内有人走动。

9、证人戴灿荣证明:她是黄静所在学校的校长。2014年2月24日上午8时许听姜俊武反映情况后便找人开门。9时30分进入黄静的房间发现黄已死亡。

1o、11o报警信息单,出警记录,分别证明申请求助开锁以及黄静死亡的情况。

11、证人彭君山、姜铁云、叶健证明:24日上午他们接戴校长的电话赶到临丰学校,从楼顶坠绳进入黄静宿舍开门的过程。

12、证人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证明:他们是黄静的家人。黄静与姜俊武于2014年5月相识,是恋爱关系,同年8月两人一起到海南旅游。2014年2月23日姜在湘锰的黄静娘家吃中饭,下午3时黄静及黄惠芳坐姜的车回市区。黄静告诉了黄母当晚住在学校。24日上午1o时许,黄母接到黄静出事的电话,看到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有皮肤擦伤。黄静无病史。

13、证人袁志军、古建闽证明:2014年2月24日上午8时,姜俊武在单位报到后对古讲,早上7时30分打电话叫女友起床上班无人接听,很担心。

14、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李初福、谭平证明,2014年2月24日上午9时20分,受指派赶到临丰学校对黄静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作心脏按压时发现其赤身裸体,手伸进被子摸其左小腿,感觉皮肤还有温度。

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房屋结构平面图载明:勘查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9时50分,地点为湘潭市临丰学校南栋宿舍西头单元6楼右户,门窗完好,死者黄静全身赤裸于卧室双人席梦思床上,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态,尸体右腰北侧毛巾线毯床单上有白色女式三角内裤及乳罩各一条。现场提取物品有一卷拆散过的卷筒纸及3小团卷筒纸。

16、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纸一团及现场床边地上卫生纸7团,提取死者男朋友姜俊武血痕一份,旅变,其中肺组织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在水肿液与血液中散在较多腐败菌菌落,这是肺动脉栓塞引起的肺梗死的表现,根据医学病理学理论,肺动脉栓塞导致肺梗死可以造成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引起猝死,肺动脉栓塞的栓子来源血管等其他部位,以下腔静脉多见,亦可以来源于右心附壁血栓,首次尸检中检见黄静尸体右心中有附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同时还检出其心脏有轻度疾患,这可加速心力衰竭的发生与发展,并说明其既往有慢性心血管病变。其他脏器的改变符合猝死的病理改变。④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法医鉴定仍不服,要求第三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对黄静的死亡进行了复核鉴定。(3)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关于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①根据组织器官的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②死者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

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③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复核鉴定仍不服,要求第四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关于死因,经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既往毒物分析,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请你关注wwW.haOworD.com)、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现场提取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姜俊武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血部分脂舫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胸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19、被告人姜俊武供述:2014年5月,经临丰学校戴校长介绍他与该校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为恋爱关系。期间,他曾与黄静去海南旅游,长沙游玩,多次同睡一床,有过性交以外的性活动。2014年2月23日,他在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下午开车和黄静两姐妹回到市区。后与黄静及同学共进晚餐后玩耍,至24日凌晨2时许再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在黄静宿舍里,与黄静同睡一床,经过亲吻、抚摸后,脱了黄的短裤,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并夹紧双腿。他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黄讲“莫急,等到结婚时再给你”,于是便放弃。接着,两腿分开骑跨在黄静的胸部,采用较特殊方式与黄静进行了性活动后入睡。熟睡中他被黄静的吐气声、抽搐和喷唾液的动作惊醒,问黄“哪里不舒服”,黄不语,接着又睡了。早上6时许离开黄的宿舍回父母家。7时至8时许,曾多次拨打黄的手机无人接听,上班报到后到学校,敲黄静门没有动静,又见黄没有上班即找校领导反映情况,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入室,发现黄静死在床上。

20、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湘公交管(2014)第155号文件,2014—2014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载明:丧葬费为3849元/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为5546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金额为110920元(20年×5546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发生的打字复印费、交通及住宿费发票证明,费用为2500元;为死者治丧所发生的误工费证明,费用为1530元(17人×30元×3天)。1#—16#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好,案发前两人的活动情况以及黄静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7#—18#证据,法医鉴定共同证明:(1)被鉴定人黄静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痕迹:

(2)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及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他人形成;(3)病理切片检查显示,被鉴定人黄静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病理改变;(4)被鉴定人黄静的死亡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或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常见毒物所致中毒死亡。以上鉴定内容均肯定了黄静脏器有不同程度的病变,排除了非正常死亡的因素,本院予以采信。争议的焦点是黄静的死因,即黄静是疾病致死还是因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致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组,通过复读送检病理切片,镜下观察证实被鉴定人

黄静胸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黄静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否定了黄静疾病致死。虽然黄静非疾病致死,但黄静器脏有不同程度的病变,而这种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死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组结合本案的案情在听取原鉴定人意见及理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本案的诉讼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后,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被告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发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建立在法医病理学的基础上,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构成,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比较其他几个鉴定结论:①湘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以可疑病变作出死者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以这一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基础作出死因鉴定结论;②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及复核鉴定,没有对死者胸腔内血块物质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作进一步分析,虽然均检出死者器脏有病变,但镜下没有检出死者冠状动脉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梗死病理学改变,根据法医病理学理论,作出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结论证据不足, 本院对上述法医鉴定中关于黄静的死因结论不予采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对黄静的死因分别鉴定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排除了黄静因冠状功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并对黄静的死因作了具体的肯定性结论,故对这二个非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且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不具备实体意义的鉴定不予采信。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的证言及提供的照片,以证实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有皮肤擦伤的问题,经法医鉴定,上述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据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静大腿的意见,从上述证据来看,被告人姜俊武在侦查阶段对这一事实有供述,被害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有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法医鉴定该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且为生前损伤,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不能形成该损伤,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大腿的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2014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提出的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静的死亡原因,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虽然被告人姜俊武对自身行为会促发黄静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但其行为是促发黄静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被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而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原因,被害人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被害人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法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为118799元。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静的父亲黄国华在黄静死亡时为52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与死者生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其母亲黄淑华系国家教师,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要求被告人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保管遗体所购福尔马林材料费、法医鉴定费、遗体鉴定费、遗体保管费、专家论证费,均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人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培养教育费亦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二、被告人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0元。(被告人姜俊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范建阳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周新民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甘佩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第四篇:案例2: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教育会计核算制度

案例2: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教育会计核算制度改革

[问题背景]

雨湖区是湘潭市的两个城市区之一,总面积78平方公里,辖四乡两镇,八街道。全区有37.02万人口,其中农村人口4.82万人。2014年初,雨湖区实有中小学校39所,其中:农村中学4所,农村小学17所。

雨湖区三十多所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规模较小, 财务专业人员少,更换频繁, 加之沿袭过去一些不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做法出现了一些不合财经制度的现象:

帐务处理时各学校对同一会计科目使用、理解不一致,不便于学校间的横向比较和分析; 学校预算执行偏差较大,存在严重的乱收滥支现象。很难保障经费的正确使用;

票据使用、管理紊乱 。开出的票据有涂改、大小写不符、填写不全等现象;取得的票据白条等不合法票据较多;

固定资产划定界限不明、管理缺失,重币轻物,导致学校部分资产流失;

学校帐薄设置不全、不详;

学校会计档案保管不规范,无延续性;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杜绝以上不合规、不合法行为的发生,雨湖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急待创新,因此核算中心应势而生。

[决策过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教育局直属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改革发展服务, 2014年7月由雨湖区计财股提出“适时报帐,集中记帐,自主核算”的模式,经区政府、区财政及教育局党政班子批准成立雨湖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雨湖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是事业单位会计体制改革和管理模式创新的一次大胆的尝试,是对教育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网络化管理的一次探索。

[具体措施]

雨湖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具体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取消”、“三个统一”、“四个不变”、“五个建制”。

设立一个中心:在区教育局设立一个会计核算中心,归口教育局计财股管理,负责办理各学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执行两个取消:一是取消学校原有银行印鉴,重新申请印鉴并预留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用于管理学校的资金,办理各学校的财务收支;二是取消各学校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财务报帐管理员。

实行三个统一: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档案管理,统一发放工资。

坚持四个不变:各单位独立核算性质不变,仍是会计主体;预算管理体制不变;收入的组织和支出的安排自主权不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做好五个建制:一是建立好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好用款审批制度;三是建立好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制度;四是建立限额、限范围现金开支制度;五是建立好票据管理制度。

[制度创新]

雨湖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有异于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旨在规范其学校财务行为,不集中各校资金,没有支付功能;

采用统一的专业财务软件处理帐务,会计核算中心购买了统一的专业财务软件,提高了财务人员工作效率。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法,有利于横向比较,方便整个教育系统的均衡管理。

对学校资金流向实现实时监控,由于学校使用资金时必须履行使用审批制度,且各校取现、转帐均须加盖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有效地实现了学校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杜绝了滥发乱用现象。

[实施效果]

湘潭市雨湖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创新解决的问题及取得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通过统一核算、统一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有效地从制度上控制乱收滥支现象,从源头上有效地制止各种违规违纪、奢侈浪费等不法行为,避免资产流失和挪用,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

是以效益财政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新型财政会计管理体制。当前,财政预算收支平衡难度较大,可用财力明显不足,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现象仍然存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方面政府及财政部门能及时掌握全面的会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预算支出的控制,加强预算外收入的收缴,促进财政资金整体运行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调度资金办急事,保证重点建设资金的投入;加以平衡辖区学校之间的经费使用, 从而保障薄弱及有困难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会计行为,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充分发挥会计在核算、监督、参与经济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在保证单位财务自主权和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会计主体与会计人员分离,资金使用权与核算权相分离,避免会计人员因受部门利益制约而监督不力的现象,进而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4、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效益财政和公共财政建设。雨湖区三十多所学校只需设置五位专职会计人员,每人要负责五到六所学校的财务工作,降低了行政成本。

5、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严格预算执行的保障。雨湖区中小学预算经财政审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核算中心根据学校实际用款情况按季与预算进行比对、分析;同时用款时填制用款计划表到局报审, 严格依据预算项目有计划使用经费,切实保证了预算与实际支出保持基本一致。

从以上所取得的成效看,雨湖区教育系统会计核算制度创新是成功的、是可行的,它有利于校财局管,账务规范,经费使用监督,减少了学校财务人员,管理机关也便于掌握学校财务情况。

第五篇:湘潭市雨湖区振邦电脑科技经营部售后服务承诺书

湘潭市雨湖区振邦电脑科技经营部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方正台式电脑售后服务承诺:

1、售后服务:整机主件保修三年,主要部件以及crt显示器(主板、内存、cpu、硬盘、电源、显示卡)自购机之日起三年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液晶显示器、键盘鼠标、光驱,自购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免费上门服。

2、送货方式: 所售方正任何产品均送货上门。

3、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位。

4、安装调试服务: 免费安装调试,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前提下,按照用户单位要求安装调试。

5、整机免费换货期限及范围: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服务及厂家政策实行免费换货,认为因素及自然灾害不享受换货政策。

6、质保期内产品故障服务响应时限:市内响应时间4小时内

7、上门服务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30节假日不休息

8、故障修复时间: 24小时内修复,除厂家无相关配件备货。

9、提供备用设备时限: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可提供备用设备。

(二)华硕笔记本电脑售后服务承诺:

1、售后服务:整机保修两年。 整机除电池以外所以配件均享受两年全免的售后服务。

2、送货方式: 所售华硕笔记本电脑产品均送货上门。

3、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位。

4、安装调试服务: 免费安装调试,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前提下,按照用户单位要求安装调试。

5、整机免费换货期限及范围: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服务及厂家政策实行免费换货,认为因素及自然灾害不享受换货政策。

6、质保期内产品故障服务响应时限:市内响应时间4小时内

7、上门服务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30节假日不休息

8、故障修复时间: 24小时内修复,除厂家无相关配件备货。

9、提供备用设备时限: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可提供备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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